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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婚姻法中配偶权的界定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4:46:13 阅读:175次 【字体:

作者:张婷婷  

摘要:本文通过对第三者含义的界定以及对配偶权含义及内容的分析,并且从侵权的角度论述了第三者行为对相对人配偶权利的侵害,并将这种侵害定为一种对配偶权的侵害,我们可以看到配偶权这一权利确定的必要性,如果没有明确的定位配偶权,第三者对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插足所要承担的责任似乎很难找到合理依据。因此,为了更有力的保障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在法律中的明确写入应该是不容怀疑的。
关键词:配偶权 婚姻法 婚姻家庭关系
在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颁布以前,我国民法学结合社会各界对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进行过深入的探讨,这一问题也基本得到立法的肯定。新《婚姻法》总则规定“实行婚姻自由,衣服一起,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重视、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分则46条也规定“有以下倾向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基本上确定了配偶权的内容,也填补了我国婚姻法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空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于配偶权的问题,在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中都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前,就是否将配偶权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曾引起过相当大的争议。但最终新《婚姻法》并没有将配偶权明文规定,只是做了部分体现配偶权内容的相应规定。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所面临的诸多违背道德、法律、社会公德等问题的增多,如包二奶、第三者插足,必然是我们要反思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制度来防止和减少这些产生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我认为,配偶权的引入,无论从内容上看,还是从救济方式上看,都会对家庭关系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完善我国现有的婚姻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在这里极力推崇配偶权,那么到底什么是配偶权哪?它有哪些特征,及它的内容由应该包含哪些?
配偶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由于我国两部婚姻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未对配偶权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对配偶权的解释也有所不同,有身份说、陪伴说、利益说、法定说、性权利说。从配偶权的含义可以看出,我们可以大体分析出配偶权的法律体征:
(1)是一种身份权。配偶权是配偶之间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享有的。
(2)是一种共享权。此权利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3)是一种绝对权。此种权利只属于配偶双方独占,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
对于配偶权的内容,又较大的争议。在总的来说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姓名权、同居义务、互相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夫妻抚养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同居义务和互相忠实义务。
忠实请求权是配偶一方要求另一方忠实的权利,亦即另一方必须承担贞操义务。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利益。婚外性关系乃至不洁性生活,将危及婚姻存亡乃至后代健康。有鉴于此,当代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夫妻负相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我国新《婚姻法》虽在第4条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但这仅是在总则中提及,而未在家庭关系一章加以强调。因此,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此规定的提法仅有宣言性质,不利于其发挥巩固和维护健康婚姻关系的作用。笔者认为在这项内容上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科学的立法方式,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以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同居权是配偶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同居义务的权利。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家庭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各国法律均非常重视同居权利与义务的立法。如1947年的《日本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夫妻须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法国民法典》1970年修订本第215条规定“:夫妻相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但在我国,新《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立法上的疏漏。对此,有些学者认为:
(1)性权利是一种天赋的权利,无论结婚与否,性权利始终是自己的;规定夫妻有同居权利义务意味着把一个人的性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去支配,这是十分荒诞的。
(2)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会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3)同居义务规定不利于现实生活中易受损害的妇女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有失偏颇。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利与义务,不仅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因为同居权是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均以同居权为基础,规定同居权有助于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对配偶权含义及内容的分析,并且论述了第三者行为对相对人配偶权利的侵害,并将这种侵害定为一种对配偶权的侵害,我们可以看到配偶权这一权利确定的必要性,如果没有明确的定位配偶权,第三者对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插足所要承担的责任似乎很难找到合理依据。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配偶权的几项派生权利,但是为了更有力的保障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在法律中的明确写入应该是不容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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