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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问题探析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4:20:50 阅读:220次 【字体:

作者:王雪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历久弥新的重要制度,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设计。善意取得制度有其严格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范围、无权处分、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要求、必须通过交易行为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同时原权利人丧失财产所有权。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时,若受让人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历久弥新的重要制度,善意取得是法律取得、原始取得,作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设计,善意取得制度有其产生的重要基础和严格的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基础
财产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世界各国都对财产所有权给以强有力的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处分行为都是侵权,权利人可按侵权损害要求赔偿,也可依物权返还请求权追偿,甚至可基于物权追及效力向第三人追偿。但是在出让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就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形,即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的。如果允许权利人取回,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价值的判断与选择。因为所有权人的利益是特定的,但第三人的利益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泛指一切从无权处分人的手里取得物的人,是所有要买东西的人。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比较所有权人和第三人间利益的大小,就产生了善意取得制度,即舍去所有权人特定的利益保护,以保护不特定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让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因此,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并不是基于买卖行为本身,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综观我国《物权法》,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范围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只有动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将善意取得放在动产所有权的规定里。而德国和瑞士,规定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总体上来说,动产和不动产都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各自又有特别的规定。
1.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
动产依据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分为委托物和脱离物。委托物主要包括因租赁、借用、承揽、保管等合同而交付他人占有的动产,脱离物主要包括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等。
第一,委托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委托人将占有他人的物品出让,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受让人因不知委托人为无权处分人而依据交易行为取得该物品,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建立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善意取得建立的初衷,也是善意取得成立的最基本的情形。
第二,脱离物中遗失物和遗忘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权利人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时间限制为两年,且无需支付费用。只有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
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时,权利人才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
第三,脱离物中的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中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盗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其次,从刑法角度考虑,盗赃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否则以牺牲社会秩序利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代价太大,如适用,等于肯定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猖獗,反而不利于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终也得不到保护。再次,依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遗失物尚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就更不能适用了。
2.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
不动产以登记为交付的要件,如果登记过的不动产,很难产生第三人私自转让的情形,因此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两种情况下,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第一种是如果不动产登记错误时,依据登记的公信力,推定错误登记人为真正权利人,就会产生错误登记人无权处分;第二种是不动产转让后,没有及时进行转让登记,就会产生出让人无权处分。当发生这两种情形时,善意第三人因信赖登记簿之记载而发生交易,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二)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最核心要件,是善意取得成立的前提。无权处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等都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但只有在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善意,即可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除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其他合同无效原因。当然,善意取得是一种法律取得,虽然受让人取得了财产所有权,但不能因此反推此合同有效。
(三)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首先,善意是指受让人在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出让人的行为没有处分权。其次,这里只强调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使受让人事后知情也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四)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要求
虽然善意取得是基于法律取得,但仍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要求,即完成交付或登记。根本原因在于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除了出卖人无权处分外,其余方面都要符合交易特征,才有必要给以保护。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在观念交付中,又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完成,善意取得成立,这个鲜有争论,而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学术上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占有改定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占有改定也是交付的一种,只不过是观念交付,受让人间接占有物,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上,都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五)必须通过交易行为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中有一条:以合理价格转让。通过合理价格购买财物,防止以过低和不合理价格出售财物给他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不仅可以推断出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必须经过交易行为才能成立。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同时原权利人丧失财产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原权利人丧失财产所有权是由于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导致的,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完全
的、无瑕疵的,原财产上所有负担,如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也不再由受让人继受,受让人受让时知道存在负担的除外。同时,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存在合同关系,可依据违约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要求让与人弥补损失。二是如果让与人是通过拾得遗失物或盗窃得来的,可依据侵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要求赔偿。
四、善意取得与他物权
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留置权,学界一直众说纷纭,笔者赞成留置权也可适用善意取得,这对于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首先,依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善意留置权成立应同时符合善意取得成立和留置权成立的几个条件:一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二是债务人为无权处分动产占有人;三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四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牵连关系;五是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其次,善意留置也要区分留置物是委托物还是脱离物,理由如前所述,委托物可以适用善意留置,而脱离物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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