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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反垄断法》“垄断行为”比较研究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1:58:11 阅读:154次 【字体:

作者:盛宪鹏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在历经了十多年的研究、修订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与广大的民众见面。《反垄断法》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对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规制垄断行为从此有法可循,反垄断不再是一句口号或者空中楼阁,甚至有人评价此举为经济立宪。我国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加之国情与体制上的差异,与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在立法目的、规制对象以及一些关键表述上都有很大差异。本文尝试对中国与美国关于"垄断行为"的内容加以比较,以求进一步理解《反垄断法》之立法目的与任务,从而更好地在实践中适用这部法律。
关键词:垄断行为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
一、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即《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不厘清此概念,实践中难以正确使用《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可分为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①。这是在《反垄断法》出台前,我国仅有的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由于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行政性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较为突出,而经济性垄断行为还不够明显,所以对经济性垄断行为未做规定,而仅把行政垄断放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中加以规定。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外国企业陆续进入国内市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也多了起来。新颁布的《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②。《反垄断法》以列举和概括并用的方式详细规定了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范围和内容。由此可见,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早期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而《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包括了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随之也有了相应的改变。
二、美国关于垄断行为的规定
美国是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在19世纪中后期,随着自由竞争的发展,各种托拉斯组织为掠取超额垄断利润,采取了一系列打击竞争对手、限制竞争的手段,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联邦政府于1890年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其后于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一系列的成文法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体系③。纵观美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作为第一部全国性反垄断法的《谢尔曼法》主要针对的是当时制糖、烟草、煤炭、钢铁等行业出现的托拉斯组织;《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是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它的任务是规制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构成其反垄断法体系的三部主要法律仅对相关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问题留待法官在个案中判定。这种立法体制没有对"垄断"及"垄断行为"给出明确定义,其判断"垄断行为"主要根据三个要素:一是相关市场,即指"一个由所有具有可替代的产品组成的市场"④;或者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⑤;二是垄断地位,即在其所在的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垄断力量或者市场支配力;三是是否滥用垄断地位。当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在其相关市场具有且滥用其垄断地位时才判断为垄断行为加以制裁。
三、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区别
如前所述,我国在《反垄断法》颁布前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行政垄断,由于当时处于建立市场经济的摸索过程中,对经济性垄断未做规定,仅对没有形成垄断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规定。而美国反垄断立法的开始就是源于经济性垄断的危害性,并在建立了美国反垄断立法体系后也未对行政性垄断做更多规定。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差异,导致了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从主体上看,经济性垄断的主体主要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而行政性垄断的主体一般为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市场参与者。(二)从目的上看,经济性垄断实施垄断或者意图实施垄断的目的在于自己获得垄断利润,而行政性垄断未必在于垄断主体自身获得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三)从利益上看,经济性垄断主体通过垄断行为达到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从而为自己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行政性垄断并不绝对排斥所有市场参与者,往往出于地方保护,仅对外部竞争对手进入本地市场加以限制,并且其自身未必获得利益。(四)从行为方式上看,经济性垄断是通过滥用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力达到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行政垄断是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挤其他经营者。
综上所述,美国反垄断法体系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是"经济性垄断"。反对经济性垄断是美国反垄断立法的主要目的,这不同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在我国一党制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垄断的危害性远远大于经济垄断。由于中国当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彻底改变,中国旧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行为目前仍然很严重。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和加入WTO的背景下,催生了《反垄断法》的出台,但我们有自己的国情,不可盲目照搬西方国家已经形成的反垄断制度。新《反垄断法》在保留反行政垄断规定的同时,更多的在条文上反映了对经济性垄断的重视。虽然反垄断法的核心应该是经济性垄断,但在我国应该看到的是,制止行政垄断仍是中国反垄断法一个极其重要而且非常紧迫的任务。建立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公众福利。在当下中国经济转型期,应注意到反垄断法的阶段性,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在不同时期和体制下,侧重点是不同的。只有认清我国独特的国情,结合实际,才能更好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体系,以形成一个自由竞争和高效率的市场结构,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条。
③沈四宝、刘彤:《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3页。
④同上,第5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
参考文献:
[1]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3]李曙光:《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4]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5]沈四宝、刘彤:《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经典案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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