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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赃物与善意取得之关系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1:18:11 阅读:240次 【字体:

作者:刘健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的保护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两个方面,其体现出两者中更注重对财产交易安全保护的结果,其出发点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从赃物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财产交易
一、赃物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
赃物在《法学词典》中解释为:犯罪分子用抢劫、盗窃、诈骗、勒索、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等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民法中虽然无赃物的明确概念,却将其归入占有脱离物之中。对于赃物而言,其在物理属性和商品属性上与一般商品无异,针对此种物,交易人很难区分其是否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物。“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即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交付给买受人之后,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①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如下五个要件:(一)标的为动产或不动产;(二)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三)受让人须以合理价格受让;(四)受让的动产须已交付占有,受让的不动产须过户登记;(五)受让人须为善意。
二、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意义
(一)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首先,从标的物上看,赃物根据前文界定为法律允许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既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实际中多为动产。其次,从出让人角度来看,赃物是出让人利用违法犯罪手段从原权利人处获得的财产,其处分行为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故其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再次,从受让的有偿性上来看,受让人取得赃物是在支付合理对价的前提下进行的,而非无偿赠与。复次,从物权转让的公示方法上来看,受让人与出让人为交易行为,自然会转移物的占有或变更登记,这也是第三人主张公示公信原则信赖利益的基础所在。最后,从善意的角度来看,由于赃物与同种类物在物理属性与商品属性上几乎没有差异且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而第三人基于占有公信力与出让人为交易行为且信任该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与稳定性,此时受让人为善意。综上,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符合其构成要件。
(二)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公示的目的在于使公众‘知’。”不动产物权以登记或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则以占有和交付作为权利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公示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具有使他们“信”的效果,“即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和占有为其表征,即便表征与实质不符,对于信赖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即公信原则。”③基于登记与占有的公信力,即使该物为赃物即登记人或占有人不是所有权人,也不能完全否认善意第三人自其处取得权利的效力。因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三)利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统一性
“近代民法将物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并将其作为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④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且大多情况下为动产,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在物权转让过程中,第三人基于占有公信力相信该物为占有人所有,在充分调查与准备前很难准确区分孰为占有脱离物,孰为占有委托物,但第三人均以同等的善意相信其具有处分权,那么为何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而占有脱离物却不适用善意取得呢?这显然不利于善意取得适用统一性。
(四)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经济秩序
“近代民法上需要保护的安全主要有两种,即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⑤一般情况下两种安全的意义同等重要。然而为何善意取得制度却选择了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而舍弃了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呢?这是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依靠交易活动的安全、便捷以及交易成本的降低。无疑,交易活动中确有部分赃物存在,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一方面破坏了买受人对交易安全性的合理预期,扰乱了交易秩序,使得已经进行完毕或正在进行的经济关系被打破;另一方面也对交易当事人客以过重的义务,由于市场中的普通私人很难在不利用公权力资源的条件下考察该物的所有人或处分权人,这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甚至使交易当事人不敢交易。
(五)符合社会集体主义观念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说是解决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利益分配的问题。那么为何善意取得制度将利益的杠杆偏向善意第三人这一方呢?从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来讲双方均无过错。然而,物的所有权人是既定的,其代表的仅是确定的所有权人个人的利益。但在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具有不确定性,任何普通的交易私人都可能成为为善意第三人,因而当这些人的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时,无疑会给整个市场交易活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一触即崩”的风险,因而善意取得制度在权衡市场经济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选择了前者。善意取得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维护了潜在的善意第三人构成的集体利益,这也符合社会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民法区别于商法,商法着重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民法则需平衡交易安全与所有权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赃物在适用善意取得时应限制在一定条件下,以避免赃物善意取得的滥用,如对赃物、取得方式、当地风俗、社会环境等因素权衡考量,避免过度保护交易安全而使所有权人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
注释:
①马新彦主编.物权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页.
②③④⑤梁慧星,陈华彬主编.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89,101,208页.
参考文献:
[1]王久荣.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法制与经济.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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