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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1:13:48 阅读:248次 【字体:

作者:丁莉   

 

 

 

 

 

 

 

 

 

 

 

 

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呈激增状态。因为我国目前没有颁布正式的新闻法,一些当事人在受到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时,权利不能得到完全保护,本文试从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出发,就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防范和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名誉权;新闻自由权;冲突
一、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
名誉是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及这种社会评价给公民带来的精神享受。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与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与自我评价有关的利益所享有的受保护的人格权。名誉权是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尤其在新闻侵权显得特别突出,因为公民或法人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权与之密切相联,所以,新闻媒体和记者稍有不慎,就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
二、新闻自由权:亦为宪法赋予的权利
新闻自由是为了出版进行采访、传递和发表的自由,以及读者、听众阅读和收听的自由。我国虽未使用新闻自由的概念,但宪法35条规定了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里的“自由”在于强调有权对他人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揭露、批评等,其本质是维护公民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对公众权力、不良情形的监督权等。
三、名誉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冲突
(一)二者易起冲突的原因
新闻媒介的业主和雇员对追求公司的利润有着共同利益,其基本途径是增加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等,其诀窍是抓住读者的心理、满足其需要,满足读者需要有多种办法,包括报道尖锐的政治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炒卖奇闻轶事、传播小道消息包括不利于他人名誉的虚伪事实和个人隐私等。有时,大众传媒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可能不顾他人利益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
(二)冲突的表现形式
1.新闻侮辱行为。侮辱行为是以语言、文字或动作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而新闻侮辱行为是指在新闻作品中使用有损报道对象人格的侮辱性的言词,使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文字侮辱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侮辱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受到贬损,就可视为侵权,而与事实真伪无关。
2.新闻诽谤行为。这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形式。所谓新闻诽谤就是通过发布虚假事实或发布基本内容虚假的报道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往往表现为作者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或者听信一面之词妄下结论造成对受害人的诽谤。
四、协调名誉权的保护和新闻自由权的必要性
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其首要出发点就是为了满足或实现人们的尊重需要——通过对公民名誉权的确认和保护,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相应的尊重,实现个人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基本和谐,在一个国家机关与公众、大众传媒与公众等存在尖锐感情、对立的社会,人们将不会有幸福的生活。国家在保障人们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保护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心情愉快、生活安宁,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民事法律加强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通过民事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制裁侵权者,不仅在法律上建立了一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而且也为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为进行正确舆论和道德评价、监督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规范,既是道德规范的升华,又将成为道德评价的尺度。
五、冲突解决途径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问规定:“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二)忠于事实真相,保证新闻报道有确切来源
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是几个不同的概念。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如果新闻工作者进行的是客观报道,法律工作者做的是公正判决,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不会冲突的,因为其反映的客观事实真相。否则,如果歪曲事实、扭曲真相,则可能会侵犯所报道的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新闻报道中,描述具有争议事项时,如有可能应尽量引用当事人的原话,并在表述时清晰地表明这些事实是否经过证实,或者证实到什么程度。只要报道能交待清楚其所称述的相关事实的确切来源,即便其中有不实之处,也可减轻甚至免除报道者相关责任,而由相关事实提供者承担不实的侵权责任。实践中,新闻报道名誉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复杂程度也超过以往,现有的法律已不能满足解决现代社会出现的各种新闻报道名誉侵权纠纷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使名誉侵权问题在私法领域中受到重视,应当尽快完善方面的该立法,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孙旭培主编.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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