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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关系契约理论探析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1:11:38 阅读:215次 【字体:

作者:谢皓   

摘要:关系契约理论是在对古典契约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很多方面前者是对后者的反叛和超越。关系契约理论的内容对于我们思考古典契约法在现代所面临的困境和窘况时应该选择怎样的思路是极有启发的。这一理论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代契约的范围,扩张了契约的根源,扩大了契约的范围。

关键词:关系契约;理论关系;契约;关系性契约;规范

一、关系契约理论概述

(一)关系契约理论中的契约

    在近现代民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契约法在其观念和内容上呈现出最富戏剧性的变化。古典的契约理论作为普遍共识已经存续了一百多年,但在20世纪中后期却受到严峻的挑战。人们一直所恪守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理论遭到批判,产生了诸如契约的“衰落”、“崩溃”的说法。吉莫尔的《契约的死亡》一书更引发了美国内外对契约命运的深刻忧患,这使以合意为核心的古典契约理论在当代法学中的困境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麦克尼尔提出了关系契约理论。他没有如其他学者那样在古典契约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争论,而是把矛头直接指向契约概念本身,主张将契约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中分析,从而独树一帜地把超出合意之外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引入到了契约的概念之中。首先麦克尼尔给出了契约的四个根源: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未来意识。对于契约的定义,麦克尼尔给出了自己的理解:“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①

    对于关系,麦克尼尔认为“关系”就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通过社会的或其他相互的连接而发生作用的处境;或通过情景、感情等的关联。而“关系的”是贯穿于关系中的或以关系为特征的;具有将一事物同另一事物相关联的作用。②

    因此,理解契约的概念不应拘泥于以约定(合意)来达成交易这一固有观念而应在更广泛的功能上把握契约概念,把它作为以未来交换为目标而所为的规划而去重新理解这一概念。关系契约理论与古典契约理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就是其各自有其对应的默示契约类型。古典契约理论以分立性契约为默示类型,而关系契约理论则以关系契约作为默示契约类型。分立性契约是这样一种契约,当事人之间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不存在任何关系。关系性契约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关系性契约包括一个原始共同体中所有的相互交错在一起的交换行为。第二种关系是现代契约关系,与之密切联系的是高度复杂的,专业化极其发达的,经常变化的大型社会。

(二)关系性契约规范

    基于契约的关系性定义,那么人们在这种关系中分工和交换,选择,计划、行使权力,并将所有这些适合于自己作为其成员的社会中。这种行为产生了惯例性规范,产生了正当行为的标准——契约规范。但在麦克尼尔看来这里的规范并非是实证意义上的“规范”,他希望在看待这个规范时视野应该更为开阔一些:对一团体之成员具有约束力,并且能指导、控制或调整恰当的、可以接受之行为的正当行为准则。如果将无论是对分立性的还是对关系性的契约行为都适用的规范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为:普通契约规范,分立契约规范,和关系契约规范。③

    因为普通契约规范产生于基本的契约行为,所以普通契约规范对于那些可以称之为具有合同属性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关系性规范是对普通契约规范内容的部分强化。关系性规范对普通契约规范的强化主要反映在与角色保全、契约团结和与社会共同体的协调这几个规范方面,当然其他契约规范的性质同样受到关系环境的影响。例如其中弹性规范在关系中就是一个内在的规范,并因而与计划和同意规范部分地产生了内在冲突。而且相互性规范也必须被内在地照顾到,免得关系破裂。在其中呈现出来的最具关系性的规范,在麦克尼尔看来是(1)角色保全;(2)关系的保持;(3)关系中冲突的协调;(4)超契约规范这四个方面。作为一种普通契约规范,角色的保全在契约关系中变得非常重要,其涉及到习惯、风俗、内部原则和规则、社会交换和其他的社会原则、依赖性、期望等相关的联系。此外,在关系中,角色在人类交往的存续时间和范围以及义务的范围中生成。分立性交易由于其被履行的缘故而自毁,而被别的分立性交易所取代。但关系具有持续性,这本身就使维持这种关系成为一种规范,只有当关系之中或之上的主导力量导致关系结束,这种规范才终止其作用。这类规范既涉及关系中特定成员身份的维持也即个体的维持,也涉及更大的关系的维持:集体的维持。关系中冲突的协调规范与维持关系的内在角色是总是可以区分的。冲突得不到协调,关系也就不会持续存在。

二、关系契约理论评析

    早在1973年,卡尔·卢埃林就注意到,合同法没有能够很好地反映现实的合同:我们的合同法仍然没有确立能够有效地处理令人烦恼的、令人迷惑的现实问题的方法。持续的关系不仅在商业实践中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法律蕴含生机勃勃。问题是法律蕴含仍然是——在法律上——无法用语言来表达。人们感到对此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人们又没有感到任何清晰明了之处……这并非理论家的创造,而是一个事实,是法院运作中的事实,但扭曲了不充分的古老的单个交易理论。④

    麦克尼尔的关系契约理论继续了这个主题,并加以详细的论述。对于关系契约理论的价值和作用学者多有论述。内田贵在《契约的再生》一文中认为关系契约理论是挽救契约理论于不死境地的关键。季卫东评价到:关系性契约的观点是很值得重视和深入探讨的。⑤西尔曼认为关系性观点一直是有益的、有影响的,因为他关注构成现代合同关系的多样性,使某些合同规则的缺陷突现出来,并强调价值在交换中的作用,而不是财富的最大化。⑥关系契约理论是对古典契约法理论的批判和超越,这一理论的内容对于我们思考古典契约法在现代所面临的困境和窘况时应该选择怎样的思路也是极有启发的,分述如下。

    首先,麦克尼尔扩张了契约的核心范畴,契约不仅可以来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还可以来源于“关系”。对因为契约理论核心范畴的研究非常重要,因为核心范畴的意义在于为契约法理念和制度寻求一种正当性的根据。欲理解关系契约理论的核心范畴,首先须掌握古典契约的核心范畴。古典契约理论的核心范畴为合意,而关系契约理论的核心范畴为关系。⑦无论是在古典契约法理论中还是在实在法中的契约其概念的内容和构成要素只有“约定”和“法律”,而伴随现实契约的、构成其背景的一切社会景象统统置于这一理论的视野之外。也就是说,古典契约法所设定的典型的约定契约是在完全独立对等的不相识的单个人间通过交涉缔结的,孤立于契约缔结前和缔结后的社会关系。⑧

    然而现实中的契约是怎样的呢?让我们来看看买卖契约的情形,在古典契约理论看来这类契约就是在当事人之间所为的有关商品交付和价款支付的合意。但实际上合同的履行是在以后的履行期到来时才进行的,这样的契约就具有了展望未来的特征,而这正是关系契约理论所研究的。其次,麦克尼尔使用了社会学的理论对现实的契约行为和契约现象进行研究,不拘泥于合意这一单一的固有观念,而是以交换为视角和目标来考察合意,如此一来合意只不过是规划契约的一种途径而已。这意味着,关系契约理论实际上是降低了合意在契约中核心的地位,当然这同时也扩大了契约的范围。当然关系契约理论并非完全抛弃合意,只是认为合意在契约理论中无法比较全面、深刻地揭示已经发生的、正在发生和未来要发生的契约现象。关系契约是一种不完全的长期契约,要求当事人在缔约之初就确定目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当事人不能在协议之初就考虑到所有可能纠纷或风险。因此关系契约在本质上认为当事人对契约的考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只是当事人的意思和信赖或法律,而是到存在于契约背后的关系和共同体的规范(关系的保全等)中去寻找根据。如此一来,当事人不但要受合意的契约条件的约束,也要受无合意的契约条件的约束。”“在关系契约法下,解决纠纷之际,要求考虑比古典契约法设想的更多的事实,即不只是达成的合意。”⑨

    这就使合意的核心地位降低了。再次,麦克尼尔对契约的探讨是从其四个根源开始的,把契约概括为一种关系,这种契约范围是全面的。在古典契约法中,诸如公司法、劳动法中的契约关系之类是没有它们的容身之处的,但在关系契约理论中它们又被找了回来,在动态层次上给予了说明和规范。甚至那些具有经济因素但这又不是主要方面的契约关系也纳入其中了,如家庭关系,这就使得契约的范围扩大了。最后,在思索关系契约理论的同时必然的要回溯契约法的发展变迁,这就发现契约法的发展有明显的阶段性,契约效力由神圣形式主义发展到法律形式主义,再到当事人的意思合意,直到关系契约理论对现代契约关系的描述和解释,这一过程展现的不仅是契约法的历史、法的历史、社会的历史,其背后潜藏着人类认识论的转向,潜藏着社会学与哲学的分离,潜藏着人的自我关切,潜藏着路在何方的指向,沿着这样的一种研究路径,我们才能为关系契约即现代契约找到效力正当化的根据。

注释:

①IanR·麦克尼尔著.雷喜宁,潘勤译.新社会契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②IanR.Macneil.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Challenges and Querie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Spring.2000.878.

③Ian R.Macneil.Values in Contract:Internal and External[J].Northwestern UniversityLaw Review Vol.78.No.2.1983.346.

④Llewellyn Karl.On Warranty of Quality and Society.37 COLUM.L.REV.1937.341,375,379.

⑤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9.

⑥[美]罗伯特·A·西尔曼.郑云瑞译.合同法的丰富性:当代合同法理论的分析与批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45.

⑦孙良国.关系契约理论导论.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6.45.

⑧⑨[日]内田贵著.胡宝海译.契约的再生.民商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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