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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宪法序言比较分析(课程论文)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10:37:33 阅读:177次 【字体:

摘要:宪法序言, 是指由该宪法或该国传统、习惯、理论以“序言”(或“前言”等) 的名义所确认的,位于宪法正文前, 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成为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的叙述性文字。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序言中很多内容对正文条款具有指导作用,是宪法内容的“浓缩”与概括,因此,序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承载着宪法的合法性,我国应该把依法治国、保护公民权利等内容写入序言部分,体现其法律地位,以使我国宪法序言更为完善。
    关键词:宪法序言  比较研究  效力 
一、宪法序言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序言,又称宪法前言,目前学界并无统一定义。笔者认为 , 所谓宪法序言, 是指由该宪法或该国传统、习惯、理论以“序言”(或“前言”等) 的名义所确认的,位于宪法正文前, 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成为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的叙述性文字。

根据这一定义,宪法序言的特征如下:(1)结构和形式上位于宪法正文之前。(2) 是一种叙述性的文字,主要用以叙述立宪之根据、建国的由来、国家之目的、宪法之地位及确立意识形态等,在内容上不属于宪法规范,不适宜写进宪法正文。须注意的是,宪法序言也有以条文形式表现的,如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就由 4 个条文构成,但是不能认为这些条文是宪法正文。(3) 宪法直接将其确认为序言,或者该国传统、习惯及宪法学理论将其视为序言。位于宪法正文之前的叙述性文字并不总是宪法序言,还要看该宪法是否确认它是序言。如法国 1958 年宪法在“序言”前另有一段文字,宪法并未将这段文字视为序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须尊重该宪法的意愿。(4) 是正式公布的宪法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5) 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独立性。[①]

宪法中附有序言已成为当今成文宪法发展的一大趋势。据查证已有的资料,没有序言的宪法仅有朝鲜 1972 年宪法 (但该国 1992 年宪法已增加了序言),伊朗 1979年宪法,刚果 1969 年宪法等。尽管世界上多数的国家宪法中都有序言部分, 但宪法序言不是宪法的必要构成部分,这一点已经得到学者的认同。

 

二、宪法序言的产生、发展与作用

宪法序言的产生,是由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决定的。从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序言的产生来看,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并制定宪法时,需要宣布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宣布自己的建国纲领和建国方案。但宪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宪法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一般都应当设定权利与义务,对过去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和未来的行动纲领,不便以行为规则加以规定 (这些内容不带有权利义务性质),因而,对于不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内容 (如国家的根本任务、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等) 就借助于序言来表述,这样就产生了宪法序言。其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与封建传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使人们的观念适应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倡导一些新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等) 为资本主义观念的传播扫清障碍,尽管这些原则可以在宪法规范中加以细化和具体化,但概括性地写在序言中更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因而序言成为这些最合适的传播载体。从社会主义国家来看,宪法序言的产生过程也大体相同。宪法序言的有无、长短与国家的政治形势、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民族文化传统具有密切的联系。近代成文宪法序言的发展经过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创建时期。中文序言比较简短,以美国 1787 年宪法序言为例,没有“序言”字样,仅以 65 个字概括了宪法的来源、范围和宗旨,非常简短。当然,作为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立法技术不完善也是其序言简短的原因。第二个阶段是 19 世纪,这一时期各国纷纷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制定宪法。

宪法大多包括序言与正文,如瑞士 1874 年宪法等。序言逐渐成为宪法结构模式的组成部分。第三个阶段则是 20 世纪,宪法序言在这一时期开始得到真正的发展。以德国 1919 年魏玛宪法为标志,宪法序言开始受到制宪者的重视,尽管该宪法的中文序言很短,但内容十分丰富:“德意志国民联合其种族,一德一心改建邦家,永处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步,爰制兹宪法”,短短 50 字 (中文) 就概括了制宪主体、制宪目的、制宪原则及国内外政策四部分内容,这已不是简单记述历史事实,而是明确指出宪法制订的权力在于国民,为宪法的产生规定了根据。以魏玛宪法为分水岭,宪法序言真正发展起来。尤其是战后制定的宪法,没有序言的很少,宪法中附有序言成为当今宪法发展的一个趋势。序言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字数越来越多,最典型的是前南斯拉夫 1974 年宪法,序言长达 2 万余字。

宪法序言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表明宪法制定的合法性。即向世人昭示,宪法的制定是经合法选举的代表 (或机关) 制定的,进而阐明全体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第二,表明一个国家的制宪目的。即通过序言能够阐明一个国家的立宪宗旨,要求宪法本文的规定不得与人民的制宪目的相违背。第三, 宪法序言具有统率宪法的作用。即宪法序言与宪法本文一起构成了宪法的统一整体而且对宪法的本文部分还具有统领性。

 

三、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

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序言中很多内容对正文条款具有指导作用,是宪法内容的“浓缩”与概括,因此,序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美国 1787 年宪法序言: 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建国防、增进公民的利益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的幸福起见, 特制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该序言陈述制宪的目的,制宪目的也是美国人民为之奋斗的目标,宪法的整个内容都围绕这一目的的实现而展开叙述,因此,从总体上看,序言当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这并不代表序言各部分也当然具有法律效力。(1) 法律所调整的是现实社会中的关系,只有规范现实社会关系的内容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序言中叙述史实的部分不涉及行为模式,不存在违反或遵守的问题,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序言中的原则性内容表明该国制定宪法的原则,该部分内容与正文中相关条文有重合或交*之处,是相关条文的概括,对相关条文具有指导作用,而相关条文则是原则性内容的具体化。原则性内容的效力是不确定的,与正文相关条文结合起来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3)序言中关于基本任务、基本国策及关于宪法本身效力等内容具有规范性作用, 即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给国家、社会或公民带来相对确定的影响。因此,这些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四、宪法序言之比较

(一) 宪法序言内容的比较。通常一国之宪法序言,大致规定制定宪法的机关、制定宪法的权力来源、制定宪法的根据和制定宪法的目的等内容。根据宪法序言内容的差异性,可做如下分类:

1、目的性序言。这类序言字数较少,仅仅陈述制宪目的。如瑞士 1874 年宪法,中文序言仅 57 个字,最短的序言是希腊 1975 年宪法,全文 (中文) 仅 31个字。美国 1787 年的宪法序言、芬兰 1919 年宪法序言也属于这一类型。

2、 原则性序言。这类序言主要是表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土耳其 1982 年宪法序言共阐述了民族意志至上、分权制、公民权利等 7 项原则。印度 1949 年宪法序言、保加利亚 1991 年宪法序言也属于这一类型。该类型的宪法序言在序言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占到 60 %以上。3、史论性序言。这类序言的特点是以较多篇幅陈述执政党的奋斗历程,并予以评论。社会主义国家多采用这种形式,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国家注重通过法律形式构建意识形态,并在史实的叙述与评论中为执政党执政的正当性找到历史根据。[②]

4、纲领性序言。这类序言多出现于发展中国家的宪法中,大都规定国家行动路线及国家政治生活的目标等内容。如越南 1992 年宪法序言,先总结历史经验,得出以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结论,再规定越南人民的根本任务及对内对外政策等,纲领性十分突出。类似序言还有阿尔巴尼亚 1976 年宪法序言、蒙古 1960 年宪法序言、巴布亚新几内亚 1975 年宪法序言等。[③]

5、综合性序言。这类序言字数很多,内容涵盖了上述 3 种类型。最典型的是前南斯拉夫 1974 年宪法序言,长达 2 万余字,其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政策、国际关系及宪法的最高效力等等,古巴1976 年宪法序言也属于这一类型。

(二)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比较

1、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序言一般都比较短,如美国1787 年宪法序言以 65 个字概括了制宪目的,至于序言中通常应有的政治斗争成果、建国宗旨、国家根本任务等只字未提。法国 1958 年宪法序言、德国 1919 年魏玛宪法序言都属于简短序言类型。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宪法序言虽然结构简单,字数很少,但内容十分丰富。如法国 1958 年宪法序言通过赋予人权宣言而大大丰富了自身的内容。[④]当然,并非所有简短序言都有丰富的内容,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也只涉及某个方面,如意大利、印度等国的宪法序言都只规定了制宪目的及宪法的生效日期。比较而言,社会主义各国的宪法序言都比较长,前南斯拉夫、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很长。

2、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一般由比较抽象、笼统的词句构成。如爱尔兰 1937 年宪法序言在叙述原则时也使用了较为模糊的词句:“本着审慎、公正和博爱的精神、努力促进公众福利、使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得到保障、使社会秩序真正得到维持”。而社会主义各国的宪法序言则大量使用明确的词句、将指导思想、执政党等内容表述得十分详细。朝鲜 1992 年宪法序言写到:“确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人民在朝鲜劳动党领导下 ……并将维护、继续发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业绩 ……宪法是把伟大的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的建设国家思想和建设国家业绩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大都明确表明社会主义性质,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的模糊性形成了鲜明对比。

(三) 序言地域特色比较。

综观各国宪法,地缘相近的国家由于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等因素的作用,其宪法序言表现出相近的特征。

1、亚洲宪法序言的地域特色。(1) 从总体上来看,除菲律宾 1986 年宪法及韩国 1987 年宪法以外,亚洲各国的宪法序言都比较长,序言内容大都叙述本国的斗争史、制宪目的及国家基本原则等内容, 如巴基斯坦 1973 年宪法等。(2) 西亚地区阿拉伯各国信仰伊斯兰教,其宪法序言不约而同地提到真主,具有比较浓厚的宗教色彩。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临时宪法序言写到:“在至高无上的、全能的真主面前 ……愿真主,我们最好的保护人和保护者,将成功赐予我们。”其他如卡塔尔1970 年临时宪法、科威特 1962 年宪法等也肯定了真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2、欧洲宪法序言地域特色。(1) 前苏联解体以后,各加盟共和国纷纷独立,并相继制订了宪法。由于各国主体民族相同、传统相近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宪法序言在表述方式上极其相似,大都指出宪法是依据该国人民意志制订,并表明该国对国际社会及国内社会、人民的义务和责任,这是该地区各国宪法非常突出的特点。俄罗斯 1993 年宪法序言写到:“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 ……基于为自己的社会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 ……”。(2) 西欧和北欧各国的宪法序言都比较简短,一般表述国家基本原则,并体现出一定的宗教色彩。爱尔兰 1937 年宪法序言写到:“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为一切权力的来源 ……兹以至圣至善的三位一体的名义 ……”。(3) 从世界范围来看,成文宪法中不设序言的国家大部分都在欧洲,如荷兰 1814 年宪法、马其顿 1991 年宪法、挪威 1814 年宪法、罗马尼亚 1991 年宪法及马尔他 1965 年宪法都没有序言。

3、美洲宪法序言地域特色。除美国、古巴、圭亚那及海地少数几个国家以外,美洲地区其他成文宪法国家都在宪法序言中表述了其宗教信仰。如阿根廷、巴巴多斯等国的宪法在序言中写明宪法是“奉上帝的名义”制订的。

4、大洋洲宪法序言地域特色。大洋洲各国普遍信仰基督教,所有成文宪法国家都在宪法序言中表明了这一宗教信仰。如瑙鲁 1968 年宪法序言:“承认上帝是全能的永恒的主和万物的赋予者,我们恭顺地置身于上帝天恩浩荡的保护之下,并寻求上帝赐福于我们以及我们的民族 …”,对上帝的赞美之词占整个序言的1/ 3。对世界不同地区的宪法序言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宪法序言风格各异、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的规则:其一,序言字数多在 100 —500 之间,特别长或特别短的序言都不多。其二 ,早期宪法序言字数较少,如 19 世纪时宪法序言都很简短,进入 20 世纪后各国宪法序言字数不断增加,内容也逐步丰富和完善。其三,宪法序言大都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原则,表明国家总纲领,规定该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并表述该国的制宪原则。[⑥]其四,不少国家在宪法序言中表述宗教信仰。阿拉伯诸国在宪法序言中表达对真主的尊奉,而欧洲、美洲、大洋洲各国及亚洲的个别国家 (如菲律宾) 则在其宪法序言中表达了对上帝的信仰。[⑦]

 

四、宪法序言比较后的反思

(一)宪法序言承载了什么?

  ......

(二)宪法序言的价值分析

......

(三)对我国宪法序言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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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谢维雁:《论宪法序言》,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4(5)

[②]周叶中:《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19-121页

[③]胡肖华、肖北庚:《宪法学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103页

[④]崔为中:《宪法结构的比较研究》,《法学评论》,1996(1)

[⑤] 朝鲜宪法序言中“金日成”三字共出现十七次之多

[⑥] 周叶中:《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19-121页

[⑦] 杨临宏、刘亚梅:《宪法序言比较研究》,《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10)

[⑧]〔美〕卡尔·贝克尔:18 世纪哲学家的天城兆武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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