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环境,保障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使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法律化,并且有助于塑造参与型公民的形成。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政治参与 法制化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与制度①。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政治参与的关系
近几年来,我国公民获取公共信息资源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全国已有80%以上的地方政府实现了上网,通过网络发表政策法规、经济计划、用工制度等信息②。其中,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走向民主法治化的一个新阶段。它对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规范化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政治参与是公民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图和利益以影响国家政治决策和国家行为的活动。从民主政治的内涵来看,公众参与是公众基于人民主权的认知及实践,对于政府的公共行动及政策,充分发表意见和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机会③。它是衡量政治民主化和政治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准之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然要求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十七大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按照查尔斯.泰勒的观点,要表达公民对民主的需要很简单:那就是左右我们的规范与决定,应该交由人民来定。这意味着:(1)人民大众对于自己何去何从应该表示意见,而不是一味听命于人。(2)这些意见必须真正出自他们的心声,而不是经由宣传、误导、非理性的恐惧产生。(3)这些意见所反映的,应该是他们经过一定的思考说产生的想法和愿望,而不是在信息不足和本能反应下的偏见④。公民政治参与的实现既靠健全的民主制度作保证,又依赖于各级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没有民主制度保障,就可能出现政务的“暗箱操作”;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就无法了解公共权力的运行情况,“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实现,要求政治从秘密走向公开,从专制走向民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仅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还能有效地提高人民的政治认同感和主人翁意识。因此凡真正以民主作为价值取向的政府,都应该注重并力图促进行政信息公开中的公众参与。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提供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环境
政治从少数政治家专擅逐步发展为多数人或全体人民共享的资源,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历程。人民对政治资源的共享,取决于对政府行政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取决于政务公开的程度。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过程正在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主和法制观念也逐步深入民心,公众不再是简单被动地认可政府的公共政策,而是强烈要求介入公共事务。在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公众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会逐步有意识地去要求和获取自己渴望了解的信息,而不仅仅只是被当作接受政府基于单方面意思发布的信息。因此,制定完善的制度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和系列规则,是用来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赋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保证政府组织层面各种管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行为实施效率。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社会评议猪肚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守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如果发生公民合法知情权被侵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的制度化,使政府信息公开化做到有法可依,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单纯是合法想获取政府信息,而且是敢于合法获取政府信息,从而使其可以更加明了的了解政府的权力运行情况,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条件和制度化的保障措施。同时该条例的出台也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为公众服务的能力。
三、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公民政治参与的价值
(一)确立了公民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有利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提高
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应当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向本方公开一定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从范围上讲,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领域及各法律部门。狭义的知情权,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知道的权利。该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主动公开某些信息的义务和应对方请求公开某些信息的义务⑤。这项权利不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等各个领域,而且随着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和公民个人对公共事务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日益显出其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就是政府的信息公开原则。只有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才能保障公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权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调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公众可依照提案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将为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制度化支持。
对于一定的国家来说,不论是在法律上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还是在国家活动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抑或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促进并保证公民知情权和政治参与权的实现,都依赖与国家行政过程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的结合。二者结合越紧密,公民权也就越有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也就越彻底,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就越高。
(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塑造参与型公民
当公民对政治系统中的所以目标都缺乏认知及在情感和评价上呈现低取向时,公民没有明确的政治角色观念,对政治系统也不抱有期望和要求,此时的政治参与者充其量只是族民或村民,他们感兴趣和愿参与的只是民族事务或村落事务,而非国家事务;当公民对政治系统的一般性目标及输出目标有所认知并在情感和评价上呈现高取向,但对输入目标及自我的政治能力仍无认知和无取向时,他们对参与的离家在相当程度上仍只限于消极服从的一面,公民很少向政府系统提出积极的要求,对自身的政治能力也不抱信心,此时的公民在实际上只是以“臣民”的姿态参与到政治中来;只有在公民因为熟悉和了解自己可以通过那些途径实现有效的参与,从而对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出高度的参与热情,而他们的参与行为也受到政治系统的鼓励时造就的才是参与型公民。⑥政府信息公开在推动公民政治参与水平上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第一,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公民有更多的机会通过民主参与来监
督政府官员。得到良好信息沟通的公民可能以一种更有见识的方式有效地参与到所有的民主过程中。通过推广信息来达到政策目标的办法比起那些为达到同样的目标万恶使用诸如缴税或惩罚的办法可能更没有强制的意味,同时也表现了更加尊重个人的权利。⑦信息公开可以打破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沟通屏障,将政府关于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实现政治参与。随着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法制化,在此环境下,大多数的公民要求得到更多的信息,以便他们能够以一种更有序的方式参与政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政策手段,政府官员就能够以一种可以促进公众更好的理解公共政策选择的方案的方式从事他们的工作,并且因此巩固民主的程序。
第二,信息公开可以有效地让那些无见识的人群也能得到相关的信息,从而降低不同的群体在获得信息机会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性。有的研究者已经发现,信息公开可以有效地降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所占据的信息优势。⑧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无论在信息公开发布相关信息之前或之后都属于典型的有见识者。但是,那些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则可能从政府的信息公开中(依法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获得益处。特别是,当这样的信息所传递的是受众在此前并不知道多少情况的时,其效果更为明显。
当政府信息公开成功地传递了相关的信息,公民的政治参与就会变得更有可能。当然,这也不能说一定可以保证公民更多地从事政治参与。没有一项单一的政策干预措施曾经完全满足人们对有效政治参与的要求。公民依然需要那些制度性的结构、能起支持作用的政治社会以及一定程度的灵活性,那样他们才可以依据自己所知道的或者所决定的东西开展活动。因此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切实转变政府官员的工作作风,树立服务的意识,把公开政府信息作为自己的义务和社会公众应享有的权利来对待,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公众参与的文化氛围,使公众养成参与政治的良好习惯。通过提供公民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觉悟,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来为公众提供大量的行政相关信息,培养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和公众对信息的敏感度,提高公众对信息的接受、处理和反馈能力,提高公众对行政事务和行政信息的辨别能力,使公众具备与政府进行平等的信息对话的能力,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公众参与文化,使公众更积极主动地参与政府的信息公开⑨。
只有政府和行政人员依法主动公开信息,积极为公民创造政治参与的条件,公民才能在政治参与实践中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
注释:
1.刘丹.浅谈政府信息公开.情报杂志.2004(3).120.
2.赵莉.论政府信息资源公开获取.图书情报工作.2004(4).
3.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36.
4.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二十一世纪.1997(4).
5.张娟.论信息不对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及对策.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23).
6.阿尔蒙德.公民文化.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25页.海伦·英格兰姆,斯密斯.钟振明,朱涛译.新公共政策—民主制度下的公共政策.
7.8。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9.李珲,黄德林.行政信息公开中公众参与的缺失及对策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6(4).39.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