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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行政信息的公开和保密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9:36:19 阅读:135次 【字体:

摘要: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民族的具体表现。国家为了维持管理秩序,维护特殊法律,对于有的信息又必须进行保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突破了传统保密观念,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又带来了泄密隐患,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和保密现状进行分析,查找目前面临的问题,并且结合我国的实情,提出完善我国政务公开和保密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行政信息 公开 保密 策略
行政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理论、公众知情权运动发展的要求,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这与我国履行“入世”承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具体表现。行政信息公开对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政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等有着重大的意义。国外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行政信息公开运行的大环境给我们以有益启示。我国应该积极学习他们好的经验和理论,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政府公开保密制度。
正确认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现状,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于做好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务公开的现状分析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行政信息公开法,建立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2000年7月举行的八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该宪章的宗旨就是推动全球信息社会的建设,目标之一就是增强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责任心,要求各国营造一个信息社会所必需的、透明的、可预测的和非歧视性的政策法规环境。在这个环境下,2002年,我国起草了《行政信息公开条例》,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宣布《行政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完成,与此同时,地方立法工作也已经展开。2002年11月,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行政信息公开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随后不久,上海、成都、深圳、杭州4个城市也陆续公布并实施了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这些规章的出台,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都确立了立法性依据。
规范行政信息公开行为,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行政信息保密是行政信息公开的例外。各国在大力倡导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也十分关注信息保密的问题,并且规定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并在信息公开法中明确了例外信息的类别。
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九类信息可以视为“信息的例外”,包括:1、保密文件;2、机关内部人事规则与制度;3、根据其他法律作为例外的信息;4、商业秘密与商业、财务信息;5、政府的内部联系;6、个人隐私;7、执法文件;8、金融制度;9、地质信息。日本的《信息公开法》不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1、个人信息;2、团体信息;3、防卫外交信息;4、警察信息;5、审议研讨信息;6、事务事业执行信息。其他各国也都有保密信息的规定。信息保密关系到企业的权利和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制定和推进信息公开制度时,最难解决的问题也就是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行政信息公开和保密主体的研究
(一)国家利益
行政信息公开和保密同样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公开与秘密的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去办事。国家信息秘密是国家维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利益的根本要求。如果对于这些十分敏感的、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事务也毫无保留地公开,必将与最终保护人民的利益相冲突。因此,对国家秘密,各国法律都将其排除在行政信息公开范围之外。从“公开”和“保密”的关系看,公开国家秘密是有条件的,公开的信息必须是不涉密的;保密是无条件的,信息公开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把握好这个“度”的前提是准确定密,按期解密,公开行政信息的首先确保降低风险程度,同时又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二)企业利益
行政信息对于商业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也应该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按照法律进行公开和保密。
商业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性的商业秘密包括专利技术和不可专利技术,还包括与此相关的技术秘密。
政府掌握了这些商业秘密时,就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提。如果行政机关任意公开他们掌握的商业秘密,将会改变竞争态势,置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于不利之地位;严重时会扰乱公平竞争原则,危及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
行政信息在公开包含商业秘密的行政信息的问题上应该认真考虑这些信息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如果公开商业秘密就国家和公众而言所得到的利益大于对其保密而使个人得到的利益,那么公开就是必然的。反之,就不予公开。
(三)个人利益
行政信息在公开行政信息时应该考虑到个人的利益,对于个人的秘密根据情况,酌情公开和保密,确实保障个人的权益和利益不受到伤害。
行政信息公开中,国家机关要收集、整理、储存、利用大量的个人信息,为防止信息公开而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必须保障国家机关享有相关的信息权利,包括信息收集与获取权、信息加工处理权、信息传播权等。这就使得原本仅有私权性质的隐私权为国家机关行使,体现出行政性,这是行政信息公开中隐私权的本质特征,也是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矛盾的根源。行政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关键是在国家机关的信息权利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
三、行政信息公开与行政信息保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过于陈旧,应该补充和完善
我国调整信息保密的法律主要有《刑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统计法》和《档案法》等,这些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坚固的堡垒。相比较而言,调整行政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较多。到目前为止,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地方法规也只有少数城市才有,调整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的法律出现严重的失衡现象。
我国《保密法》施行于1989年,它主要强调对行政信息的保密而不是披露,这些法律随着时间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已经变的陈旧,有的已经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如定密、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定密范围过大,将大量的一般事项作为国家秘密保护,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妨碍了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档案法》中第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根据该规定,档案信息公开的期限长达三十年,档案法的这种规定明显是在片面强调保密的指导思想上制定的,它为信息封堵提供了合法的保护伞。
(二)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界限模糊
我国现有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较小,界定公开与保密的标准不统一,不合理。这与轰轰烈烈的信息化运动趋势很不协调,也与世界上有关信息公开保密立法不相适应。
在我国,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各地方的公开标准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行政部门其公开的标准也是不同的,造成各自为政,交叉混乱的局面。在信息公开方面,我国存在着缺乏统一的政策规范、公开信息的数量少质量差等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在公开信息方面缺乏规范性依据的状况极易导致,要么是该公开的信息不敢公开,要么是该保密的信息又没有保住。
这些问题和不足要求我们要抓住机遇,尽快研究、抓紧出台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以规范信息公开活动,使信息更好地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在新的形势下,制定信息公开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加大信息公开的数量,提高质量,同时应该划清公开与保密信息的界限,缩小并明确保密的信息,使该保密的能够保住。
四、做好行政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行政信息立法建设
为了满足我过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制度的需要,我国应该及时修正《档案法》、《国家保密法》、《统计法》、《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使其适应现代民主制度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信息公开法与其他法律能够协调发展。
针对我国目前公开法律相对缺乏的情况,首先应该大力加强行政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法,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使我国行政信息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对于那些陈旧的法律,要根据我国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节和修改,时他们适应我们迅速发展的需求。
(二)正确理解行政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联系
确定公开与保密的界限,这是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最大难点。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范围,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信息公开只限于“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双公开。在《行政信息公开条例》中,列举了七种信息公开的例外,直接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根据国家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被列举为公开例外的第一项,这和世界很多国家是一致的。
正确认识保密公开的联系,国家秘密可以作为公开的例外。很多国家的秘密并非是不予公开,比如美国公民可以就保密文件提出公开申请,政府机关对文件进行审查后确认是否公开;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保密文件进行解密,如果申请文件被解密,则可以向申请人公开;在适当情况下,法院应当对对保密文件进行不公开的实质性审查。美国的这些规定,给我国国家秘密带来了参考,我国也应该在尽量公开的指导思想下设计一系列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和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可以就国家行政信息工作是否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审查。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审查结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行政机关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公开的行为,可以受到法院的审查。只有这样,公民的知情权才有充分的保障,《信息公开法》才避免流于形式。
现有的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该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缺少对故意不公开信息个人责任的规定。推进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有必要明确规定政府机关故意不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行政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故意不向公众提供行政信息,篡改、毁灭行政信息,不将行政信息登录到信息登记簿,向申请人乱收费,非法干预首席信息官的正常活动,或者故意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的今后的工作就不仅仅是制定公开与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更要同步设计保障与监督的制度。
(四)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机制
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相比于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法律相对不够健全,管理监督水平不够到位,所以我国有必要积极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成果,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状况,有目的有选择的运用。具体做法如下两点:首先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我国行政信息工作水平。其次是我国可以派遣一批工作人员进行出国实地考察学习,在实践中学习和总结适合我国的行政信息工作管理机制。
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迅速提高我国政务工作人原的工作效率,提升他们的竞争力。我国应该因地而宜、因行而宜,也要进行甄别选择,要考察引进和运用这些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杜绝急功近利和和直接就用。我相信我国的行政信息工作会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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