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光旭
内容摘要:柔性行政体现了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柔性行政具有行政强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能够缓解行政管理中的紧张关系,促进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树立服务理念,建设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推行柔性行政这一理念,实现工商管理的全面升级。同时需要注意,柔性行政的适用具有条件性,不能滥用柔性行政;在柔性行政中,也要注意管理方法,因势利导,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关键词:柔性行政;服务理念;工商管理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各项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人们的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社会现实的变化对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实践中逐步暴露了其弊端,行政措施的强制性容易造成执法者和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紧张,对执法效果而言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世界各国均在寻找一种符合时代发展的行政管理模式。惠州市最近成功创建文明城市,广东省工商管理系统全面升级,创建服务型工商管理,对于广东工商管理系统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会有所裨益。因此本文将对一种全新的行政管理模式——柔性行政进行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探讨,同时探讨如何在工商管理中实现柔性行政,以期对工商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提供一些可行的对策。
一、柔性行政概述
(一)柔性行政的概念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中,行政强制得到普遍运用,虽然行政强制具有高效率、强制性等优势,但是行政强制的弊端也逐步体现,这种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容易造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紧张,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问题的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模式应运而生,那就是柔性行政。有学者认为,“所谓柔性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它是指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在内的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执法行为的总称。”
[1]本文基本认同上述界定,但是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柔性行政不仅限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方式,只要是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手段,都可以被看作是柔性行政,因此,柔性行政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
(二)柔性行政的特点
柔性行政和行政强制相比,具有诸多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非强制性。柔性行政首先是一类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它在被运用的过程中,不涉及到强制手段的运用。这是柔性行政和行政强制最为明显的区别。
第二、对话性。柔性行政强调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话,并且这种对话是平等的、主动的,具有建议性质和倡导性质,并且这种对话并非必须的法律程序。这一点也和行政强制有很大的区别,行政强制过程中也存在对话,例如申辩等,但是那种对话一般也不具建议性质和倡导性质,而是一种必须的法律程序。
(三)柔性行政的价值
柔性行政反映了行政管理变革的时代潮流,本文认为柔性行政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缓和双方关系。柔性行政是具有对话性质的,双方可以就相关事宜平等地进行对话,交流彼此的看法,最后达成一致。柔性行政有利于消弭彼此之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冲突关系,有利于双方构建和谐、信任的对话环境。
第二、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柔性行政的建议性和倡导性,能够更有利于相对人接受,使其自觉地改正相关行为,或者接受行政机关的相关建立,这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是有所裨益的。
第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有关执法过程中发生冲突的事件经常见诸报端,执法冲突是不和谐的一面,会使人们对政府的公信力以及行政管理的能力产生怀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消除执法冲突,构建和谐的行政管理关系,需要重视柔性行政的运用。
二、柔性行政在工商管理中的运用
工商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应该积极寻求新的模式,淘汰传统的执法模式,寻求执法机制上的创新。本文将对如何在工商行政管理中适用柔性行政进行一些研究。
(一)工商行政管理中的柔性行政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中的柔性行政方式存在多种选择,如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案件披露以及其他柔性的、非强制性的方式。其中,行政提示和行政建议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行政提示是指对市场主体涉及的工商管理事项,如营业期限、入资期限、许可期限、年检验照时限、办理专项审批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及经营中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义务等,可采取集中或者个别提示的方法,事先告知,以达到规范经营行为的目的。
[2]行政提示既是工商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其实也是一项重要的服务,体现了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对于提醒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相关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具有很大的价值。行政建议在柔性行政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行政建议是行政指导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3]行政建议可以促进行政相对人及时采取措施,履行义务,由于其非强制性和建议性,能够为相对人所接受。
(二)工商行政管理中柔性行政的保障方式
鉴于柔性行政和强制性行政的区别,在保障方式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由于柔性行政的非强制性,因此柔性行政也不能依靠强制性的方式来保障其实施,否则不但会损害政府的威信,还会导致行政目的的落空。柔性行政无需强制性的保障,柔性行政更多地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参与,通过构建双方的对话平台,来实现对彼此的认同,最终达成合作,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在工商管理活动中,执法队伍也应该通过和相对人之间多对话、多交流,给出具体的建议,乃至协助相对人履行义务,以此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中的队伍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柔性行政目的的实现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在思想上,这支队伍需要树立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等理念,以服务为目标,以管理为手段,促进和谐行政、柔性行政。在纪律上,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严格遵守各项纪律,避免采用过激性的手段来实现管理目的,更多地需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耐心说服、教育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中柔性行政的注意事项
柔性行政的采用能够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制的创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也需要注意避免走入柔性行政的一些误区。
(一)防止滥用柔性行政
柔性行政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模式而得到倡导,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场合都适合用柔性行政这一方式解决问题。柔性行政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可行的条件下,柔性行政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如果过多地采用柔性行政这一手段,必将导致政府威信的下降,行政管理目的的落空。因此,工商管理执法队伍在运用柔性行政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柔性行政的条件性,不能处处适用柔性行政。具体来说,应该注重以下两大条件:第一、法律上的可能性。即在法律上可以适用柔性行政的时候,才能适用柔性行政,否则可能会导致渎职和失职;第二、事实上的可能性。即在事实上存在适用柔性行政可能性的时候,才能适用柔性行政,否则会导致目标的落空,适用柔性行政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恰当使用柔性行政
柔性行政能够理顺行政管理中的一些复杂关系,发挥着优于行政强制行为的作用,因此在行政管理中,可以适当地多采用柔性行政,推动工商管理系统的全面升级。但是在柔性行政适用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恰当的方式。在行政管理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慎用行政处罚,强调执法的人性化,减缓执法的对抗性。适用柔性行政强调服务为本,不能在适用柔性行政的同时,采集证据,进而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否则容易损害相对人对执法机关的信赖,造成对抗与冲突。
总之,柔性行政是一种全新的行政法治理念,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精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因势利导,寻求构建全新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将柔性行政运用到工商行政管理中来,采用行政提示、行政建议等具体手段,促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全面升级,营造良好的、和谐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 张成福:《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叶必丰:“现代行政行为的理念”,《法律科学》,1999(6)。
[3] 黎慈:“抢柔性行政执法有效实现的保障机制”,《通边党校学报》,2007年6月。
[4] 吴恒友:“推行柔性行政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4)。
[5] 彭琪:“推行行政建议,促进和谐监管”,《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12)。
黎慈:“抢柔性行政执法有效实现的保障机制”,《通边党校学报》,2007年6月,第30-32页。
吴恒友:“推行柔性行政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4),第35-37页。
彭琪:“推行行政建议,促进和谐监管”,《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12):第24-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