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姗秀
摘 要:在我国,工会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应然属性缺失,“行政化”倾向严重,因此,必须推动工会体制改革,还其非政府组织的本来面目,发挥其在劳动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权;工会;非政府组织
1 问题的提出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即受雇权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本身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享受,是实现公民自我发展的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护劳动权,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了公民的劳动权,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且是一种集体的权利,如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和争议权等,而代表和体现这种权利的组织是工会,它具有提出劳动者保护要求等方面的权利。所以,在《宪法》之外,我国的《刑法》《劳动法》和《工会法》都对劳动权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劳动权保护现状却令人担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劳动权保护的重要组织形式———工会性质的异化是主要原因。基于此,本文从工会的应然性质———非政府组织切入,对劳动权保护中的工会体制改革问题予以探析。
2 我国劳动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对劳动权的保护,无论是从劳动者从事劳动和获取劳动机会,到其应当享有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还是从享受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到享有公平工资和同工同酬的权利,或者是从劳动者家庭生活得以保障的权利,到享受合理限制工作时间及定期休假的权利,都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 1 失业率较高就业压力大
19世纪初,法国工人就发出了争取劳动权的号召。1830年法国里昂工人起义时,曾以“生活、工作或死亡”作为斗争口号。这说明劳动应是人们获得物质利益、维持生存的基本手段。所以,公民享有劳动权,首先要有受雇的机会,而国家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为公民创造就业条件,尽可能实现社会的充分就业。但目前我国失业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据最新资料显示,“截止2003年6月底,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近800万人,比1993年增长了90. 5%,登记失业率为4.1%,已达到了1981年以来的最高值,且增长势头不减”[1],加上下岗人员870万,以及以“放假”、“歇岗”等名义实际已经失去工作岗位的“待岗”人员500万,实际失业人数已达2000万人以上,我国城镇人口实际失业率应在10%左右[2]。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员的模型测算,中国近一段时间大约有1. 7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待转移[3]。
2. 2 劳动条件有待改善劳动保护需要加强劳动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普遍忽视安全生产问题,使得恶性事故频频发生。据统计, 2000年1~6月,全国工矿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2起,共死亡699人[4]。与此同时,一些企业管理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任意打骂、侮辱、处罚工人,如2002年,广东某工厂就有80多名打工妹被迫裸体搜身[5]。
2. 3 劳动报酬难以保障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是劳动权的具体表现。据中华总工会不完全统计, 1997年全国职工工资拖欠额累计217. 3亿元,涉及职工人数1144. 6万人; 2002年拖欠工资额高达404. 3亿元,涉及职工983. 2万人,拖欠职工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10多个省份[1]。近几年,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更为普遍。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显示, 2004年以前全国进城务工农民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全国农民工的数量约有一亿人,每个农民工平均被拖欠1000元左右,近70%的农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
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而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市场自律机制,更需要劳动者结社自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成为非农产业劳动者将愈加普遍,而农民工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缺乏组织能力,谈判力量薄弱,更应组织起来成立工会,运用组织的力量来实现劳动权保护的目的。
然而,我国目前的工会体制,“行政化”倾向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究其原因,工会的非政府组织性质缺失是关键。
3 非政府组织与工会
3. 1 非政府组织的出现
自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来,非政府组织渐渐引起了中国学界的关注。此后,诸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第三部门等术语开始在中国传播。这些名称、概念大都指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体系之间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虽然类型庞杂,但一般都具有六个共同特点: (1)组织性。这些组织不是一次性、随意性或临时性的集会,而是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态。(2)志愿性。组织成员及其活动是建立在志愿基础上的,一般不屈从于行政命令或任何权势。(3)非营利性。这些组织的活动一般不营利,即使有营利也只是用于组织的既定使命,不在组织成员间分配利润。(4)民间性。他们是非政府性质的组织,不是政府分支机构。(5)自治性。他们既不受制于政府,又不受制于企业。(6)公益性。他们从事的事业关注的是公益而非私益[6]。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靠市场机制和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共同作用。单凭市场机制调配社会资源,就会因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即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和决策的分散性,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由于官僚主义、腐败等也会导致“政府失灵”。于是,非政府组织(一种介于市场调整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之间的第三类调整机制)便应运而生。这种机制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在配置市场资源,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缺陷,解决政府和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相对于政府而言,非政府组织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和灵活的方式,提供政府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相对于市场而言,非政府组织可以让边缘弱势群体组成社团以实现自我保护。同时,非政府组织还可以与政府组织进行有效的对话、沟通与交流,从而实现互动。
3. 2 工会的性质及发展现状
从社会属性上看,工会的本质是非政府组织。这是因为,工会不是一次性、随意性或临时性的集会,有着固定的组织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人是自愿入会的,工会不存在组织或成员内部分配利润的现象,具有非营利性。同时,工会所从事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事业,其公益性也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中国,工会差不多是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既受制于政府,又受制于企业,其民间性和自治性的色彩淡而又淡。所以,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工会的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体现。对此,我们从分析“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的实践情况中可见一斑。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解决劳动关系包括劳动争议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机制”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长期以来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三方协商的主体是政府、企业、工会,“国家力量、资本力量和劳动力量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国家力量代表着公共利益,资本力量代表着经营利益,劳动力量代表着生存力量。”[7]三种利益泾渭分明,三方的代表职责明确。其中,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在三方协商中起组织、引导、协调的作用。然而,《工会法》将工会的职能概括为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工会既要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还必须组织劳动者参加生产建设。实践中,劳资双方出现纠纷,双方都找工会。工会似乎同时代表着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利益,三方变成了两方。工会取代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所代表的利益模糊,行政色彩过浓,其民间性和自治性缺失。不仅如此,中国工会在人事、经费、编制和运行模式等方面都严重“行政化”。法律规定,工会主席由职工选举产生,但实际上大部分是由上级任命。工会在日常运行中,俨然成为一个政治团体,自上而下依照“上级”工会“行政”指令开展工作,运作过程被动而僵硬,从而背离了其应有的属性。
3. 3 改革工会体制的基本路径
中国工会性质的转变,离不开中国的国情。而工会的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回归是工会的生命力所在。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政府正由“全能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并力图走向成熟完善的“公民社会”———“小政府,大社会”。在这一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工会理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事务和社会责任。这就需要工会不断地完善其自身体制。第一,解决工会自主性不足的问题。我国的工会组织,经费由政府投入,人员尤其是负责人由政府选任,机构由政府审批,活动由政府部门主管,甚至有些工会就是政府直接以行政的方式而组建的,丧失了工会作为劳动者的自愿联合组织,为劳动者行使团体交涉权,提出劳动者保护要求的独立能力。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按照“经费自筹、人员自聘、活动自主”的管理方针,改革工会现行的体制,从经费、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管理等方面赋予工会以更大的自主性、独立性。
第二,解决工会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工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应既不受制于政府,又不受制于企业。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结社立法,只有一个程序性的法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工会法》对工会性质并没有明确界定,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工会与党组织的关系、工会与社会的关系,没有很好理顺。要想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利益,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功能,就应在适当条件下修改《工会法》,将工会活动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第三,解决工会能力不足的问题。作为一个缺少执行权的组织,受社会影响力、规模及机构健全程度、组织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工会动员社会资源、政治资源、国际资源、志愿者资源的能力仍显不足,难以有效地实现其宗旨。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明确赋予工会以必要的民主权能,给予工会自主活动、经费收支、组织机构等以法律保障,防止不当干预,消减其行政化倾向,充分调动工会动员社会力量为政府分忧、为劳动者解愁,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当然,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成熟和专业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工会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回归任重道远。但是既然目标已经明确,不断回归本位的工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生成和壮大,必将成为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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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萧灼基. 2003年经济分析与展望[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 唐 钧.改革户籍,城乡一体化不再遥远[N].北京青年报,2002-01-10(7)·
[4] 汝 信. 2001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
[5] 车晓蕙,王 攀. 80多名打工妹遭裸体搜身[J].中国就业, 2002(9): 15.
[6] 王绍光.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7] 冯彦君.劳动权论略[J].社会科学战线, 2003(1):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