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温腾飞
摘要:科学发展观为新时期中国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其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不仅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问题,也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问题。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指路灯,而且具有很强的政治取向。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飞跃,它包含着全新的内容和崭新的理念,同时与宪法、宪政理念暗合相通,有很高程度的契合性。对我国未来宪政的发展而言,深刻理解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必将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宪政;政治;取向
一、科学发展观的政治取向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变化着的中国问题,认真研究和回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作出理论概括,形成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在认真总结我国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科学发展观反映了最新的发展理念,即发展绝不仅是经济的增长,而应当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既是对迄今为止中国改革开放已有成就和现存结构的深刻调整,也是对未来几十年中国社会发展方向和战略的重大规划。科学发展落实在政治学层面,就是对社会政治生活的一般规律的揭示,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揭示政治文明的发展规律。从静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的具体过程。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思量人类文明史,可以把国家的建设与发展看成是人类政治文明进程的主线,恩格斯就极其深刻地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欲认识人类文明和人类政治文明,离开国家是不可想象的。
在中国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科学发展观的政治取向实质上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无论是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还是全面发展最终都要落实到以人为本的发展,以人为本的发展需要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公民社会。在这一点上,中国政治文明发展与世界其他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和特征并无不同,在以国家与社会相互依存、相互制衡为基本结构的现代政治文明演进中,各国对作为联结两者的中介组织——政党所发生的需求及关于政党存在的重要性亦无大异,但是在两个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有重大差别:一是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并不是在如马克思所说的“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中起步和展开的。换言之,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并未获得独立性。二是中国政党的缘起背景、功能地位与运行方式也与西方大相径庭。政党不仅被用来摧毁旧国家,还被用来建设新制度,不仅要做现代化的发动机,还要做民主化的铺路石,不仅是改造物质世界的工具,还是重建精神世界的凭据。政党在中国承载了如此沉重的使命,使得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逻辑,具有非常典型的政党主导现代国家建设的特征。在今天,作为唯一拥有合法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对于现代国家所具有的领导和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中国现代国家发展的倾向和趋势。
二、科学发展观与我国宪法的契合
(一)我国宪法的纲领性
我国宪法界公认,宪法是根本法或是“总章程”,我国宪法实质上是政治性纲领。其一,宪法是服务于纲领的成果纪录。其二,宪法主要是纲领。苏联宪法学强调纲领和宪法的重大差别。纲领说还没有的、要争取的东西,是关于将来成就的宣言;宪法说现在,不能以尚未实现的理想为基础。但在我国,纲领性则成了宪法的传统特质。无论在革命根据地时期,还是建国后,宪法主要是纲领,是革命任务和政策的罗列。其特性是:第一,政治性和政策性极强。第二,纲领,其本质是为未来设定奋斗目标和行动步骤,这方面的各种办法,如毛泽东所说,“大部分都是过渡性质的。……是逐步保证,不能一下子保证。”第三,纲领性决定条文的原则性、概括性和无具体制裁等特性。
现行宪法也典型地体现了上述特征,主要是政治性纲领。除关于政权结构的原则性条文外,其他绝大多数条文可归入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范畴,后者也是宪法更根本的部分。现行宪法关于基本路线、根本任务、领土神圣、统一战线、民族关系、外交政策、根本制度等条文,甚至关于经社文基本权等条文,都是高度政治性和政策性的。
(二)科学发展观与我国宪法的契合
宪法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与宪法和宪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密切联系。宪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治文明的发展,但并不一定,或者说必然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我国宪法作为一部纲领性很强的宪法,其发展与政党政策方针的发展变化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科学发展观作为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重大战略思想,必将对我国宪法的发展变化和宪政的实现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
“一门学问能不能发展,向什么方向发展,主要取决于社会的需要和条件,同时也与领导阶层的引导有密切关系。作为实践性和政策性都极强的法学(特别是宪法学)尤其是这样。”纵观宪法的发展历程,一直与党和国家对宪法学的重视和推进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并对多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每次修改都是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这表明,中国宪法的发展与宪政建设依然需要党和国家作为主导力量进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依然是我国推进宪政建设的主要动力。由此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中有关政治发展的理念和我国宪法的发展,宪政建设的理念是暗合相通的,对新时期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我国宪政的发展而言,深刻的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必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是需要宪法来确立的,公民最为脆弱的基本权利,在其他法律中可能得不到保障的权利,也需要宪法通过协调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中各种权力关系来保护。宪政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治理国家。科学发展观不仅涉及政治权力运作、公民权利保护的方方面面,还有许多闪耀着宪政光芒的理念,如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未来的宪法和宪政发展必将受到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深远影响。
三、基于科学发展观上的我国宪政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是宪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个国家宪法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而宪政就是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制约国家的权力,通过分权和制衡来限制国家权力过于膨胀,从而保障公民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个国家宪政制度设计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原则,也是现代国家存在的重要基础。我国虽然已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但是,仅仅依靠宪法中的一句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在制度方面依然要重视和落实人权原则。首先,要继续完善各种宪政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等等。2010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对选举法的修改,实现了城乡同比例选举,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和突破,也是我国不断完善宪政制度的一个体现。其次,就是摆正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轻重关系,明确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的思想,保障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做人的尊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体现。我们要从思想上摆正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改变过去忽视公民权利保障的错误认识。科学发展观强调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建设。过去,我们过于注重物质文明的发展,而忽视了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后来强调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协调的发展,而对于政治文明的发展依然没有重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忽视政治文明的发展,忽视制度建构带来的教训是沉痛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强调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要协调发展,要求三种文明都要抓,三手都要硬,要使三个方面的协调、有序、健康地发展和相互促进。这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对现代国家的发展规律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把握。这也为我国宪政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指明了发展方向。科学发展观强调发展要实行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可持续发展的观点运用到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宪政建设中,就是要求宪法的发展和宪政建设,不能急于求成和一蹴而就,而是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发展的经验,稳步、有序、渐进式地进行改革和发展,从而走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宪政改革和发展的道路。
将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还需要在我国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那么宪法就是一个“死法”,即使具有再高的效力,也不能充分运用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践中去。宪法和法律只有被遵从,才能从“纸面上的法”真正成为“行动中的法”。可以说,宪法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它的庄严,而在于它的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又依赖于违宪审查机制的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并非一片空白,但是由于其局限性和不易于操作而没有很好得到实行。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鲜活的违宪审查制度将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将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的重要体现。科学发展观搭建起了我国政治和法律关系的一座重要桥梁,其理论闪耀着宪政的光芒,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宪政建设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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