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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权力腐化的遏制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9:02:15 阅读:136次 【字体:

作者:秦国伟

摘要:权力本质是一种控制性的力量,其天然与腐化相连。腐化的标准为二:是否依法,是否为民。权力的腐化机制:权力的膨胀机制、暴力的反噬机制、信息的扭曲机制、价值的解构机制。遏制腐化的思路:设立权力的边界、信息公开、减少对经济的干预、用人机制要清晰、权力要制约。

关键词:权力;腐化机制;遏制;寻租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四中全会的决议高瞻远瞩,对充分认识反腐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权力本质的层面对权力的腐化机制和遏制腐化的措施作出分析。

一、权力的本质与腐化

    1.“权力”的本质。从广义来说,权力(power)是一种力量,是一种对外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的映射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从权力的映射媒介看,权力主体主要通过暴力、金钱、地位、名誉、真理、个人魅力等发挥其影响力。权力要实现的目标只有一个——发挥对客体的影响力。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控制性的力量。

    2.“腐化”的界定。所谓腐化,从语义学上来说,是指事物的变质。权力的“腐化”,该权力一般特指狭义的权力,即公权力。我国传统文化对权力的目的作出了明确界定,那就是实行“仁政”。孟子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1〕国君与百姓需要相亲相爱,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则天下太平和谐。没有实行“仁政”的政府权力就是“腐化”的权力。

    在西方,近代以来主要通过社会契约论对权力的目的作出了明确界定。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认为,人拥有三项基本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但是在没有一个政府的情况下,这些权利是不稳固的,因此,他们共同协商,订立契约,把自己的权利拿出一部分组成政府,则政府拥有民众赋予的权力。因此,政府权力天然地是为民众服务的,是保护民众的。如果政府的权力越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边界,这就是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偏离了方向,可以视之为“腐化”。

    所以从东西方政治文明来说,腐化并不仅仅指贪污、受贿、公款吃喝等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只要是没有利用公权力为民众服务,这就可以称之为“腐化”,不管其有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腐化的界定就借助两条标准,在结果上是否有利于民众,在过程上是否依法。

    3.权力与腐化。权力的性质与公权力的目的并不同步,可以说相去甚远。权力以控制、影响别人为目的,而公权力的设立是以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自由权为目的。两者存在天然的张力,即使一个为民的官员,也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做艰苦的挣扎,更不用说心术不正的官员了。社会的价值是多元的,而权力往往试图对整个社会资源进行控制,这本身就是对价值的践踏,因此,权力与腐化天然地联系在一起。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1834-1902)在《权力与自由》一书中表达了他对权力极为负面的看法:“权力,不管它是宗教还是世俗的,都是一种堕落的、无耻的和腐败的力量。”〔2〕他还总结出了著名的“阿克顿定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3〕

二、权力的腐化机制

    1.权力的膨胀机制。一个人掌握了权力,出于追求效率的考虑,必定努力使之发挥的影响力达到最大化。因为权力是一种排他性、控制性的影响力,如果不主动扩张,则可能会遭到他人的压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那么有没有一种可能:一个有自制力的领导人,不去扩展权力?应该说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这种自我克制需要在自我安全的情况下,如果受到别的权力挤压,则这种克制是无法实现的。二是在一定的短时期是可能的,一旦时间拖长,则官僚系统本身就会自行扩张,并非领导人能够约束。

    2.暴力的反噬机制。权力的膨胀机制发展到最强状态,就会引发暴力的反噬机制。既然权力是对别人的控制力、影响力,那么最直接、有效的影响力就是暴力。但暴力是权力的最终武器,其实质是对人类文明的践踏。

    3.信息的扭曲机制。掌握权力者面临的基本问题是信息的不对称,获取信息的渠道往往受到下级控制,则掌权者了解的信息都是经过过滤。如果对于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不加控制,则权力的影响力就会受到损害。对于掌握权力者来说,需要的基本信息一是民情民意,二是下级官员的情况。前者能借助现代传媒予以了解,而后者往往对掌权者是一个黑箱,在下级官员刻意的表现面前,信息难辨真伪。

    4.价值的解构机制。权力所掌握的资源越多,则越诱使对掌权者的专业解构。掌权者被解构为由一个个爱好或欲望组成的人,下级千方百计利用这些因素,掌权者根本无法逃脱被解构的命运。权力机关是最早进行专业化的,因为其中的利益最丰厚,斗争最尖锐。“腐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巨额利差,成为既定制度安排中的潜在获利机会,‘激励’着政府官员进入腐败市场。”〔5〕

三、遏制权力腐化的思路

    1.权力必须限定边界。权力为何要划定边界?一是因为要尊重价值多元,一个官本位的社会,一个权力通吃的社会也就意味着是一个强制的社会,无论商界、学界、政界都有自己的独特性,如果权力通吃,则社会各界没有各自的规则可言。没有规则则必然导致社会失序,一个有活力的、健康发展的社会就形成不了;二是因为权力的膨胀机制,如果没有边界,则会无限扩展,最后导致争斗,社会基本的安全都无法保障。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为权力设限的只能是法律,法律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体现了社会根本的秩序。正如国企改革要求产权明晰一样,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要求权力明晰。没有权力明晰,权力制约就无从谈起。中国的政治权力有一个显著特点:在传统体制下,政治权力同经济权力紧密交织在一起,并且同一种权力往往具有多种支配力。改革以来,原有权力界定渐渐过时,但往往首先填补政治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从直接经济过程中退出而造成的权力真空和控制新生社会经济关系的,却是一时还来不及认真界定和规范的权力,出现政出多门但无人负责、局部权力过度集中、以权谋私等种种现象。总的来说,权力不明晰是一个重要原因,它使正常的权力行为与非正常的管制干预无法真正区分开,使防止权力寻租的成本变得极高。因此,依法行政是对权力的最基本要求。规则越明晰,则掌权者被解构的价值越小,这也是对干部的一种爱护。

    2.信息必须公开。暴力往往与黑暗联系在一起,要化解暴力之戾气,必须要理性注入其中。对人身的强制必须要依法,司法程序必须要公开透明。同时,民众享有对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前提是促进信息公开。只有这两者公开,暴力的恶性循环和信息的扭曲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当前,重要的是推动对官员财产的公开,推动政务公开,尤其在用人和财务上公开。

    3.减少对经济行为的插手。权力插手经济行为带来的是巨大的利益,在利益之下,官员在专业化的解构之下大多无从抵抗。而巨大的利益又进一步诱发了下级官员层层设租,诉诸于官员的自律是很难奏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惩戒也是力不从心,釜底抽薪之举在于减少权力可控的经济利益。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租源,使之“无租可寻”。中国当前的权利腐败发生在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时期。经济结构与权力结构的相对错动形成租,而有效权力制约的缺乏(这也是以往反腐败斗争采取大规模群众运动形式的原因之一)使权力寻租成为可能。一旦国家权力在经济社会中找到了适当的位置,国家权力的运行得到全社会认可和规范,则巨额权力租必然消失。

    4.用人机制要清晰明确,发挥民主。用人机制不明确往往造成对官员的解构,从而导致腐败。而吏治腐败往往是最大的腐败,进而导致全社会的腐败,危害巨大。完善严格的用人机制必须强调群众的意见,但又要小心谨慎,群众的意见也可能被专业机构而解构。必须要防止扭曲民众意见和诱使民众意见,利用民众的幼稚而实现险恶意图的“民粹化”倾向。

    5.加强权力的制约。英国哲学家洛克说:“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6〕从事权力制约在实践中有两种形式:横向制约与纵向制约。所谓横向制约即孟德斯鸿等人所阐述的“三权分立”和以此立论为基础的其他分权形式(如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横向制约强调的是统一的国家权力必须横向分割为相对独立的几个方面,交由不同的组织机构执掌,通过彼此分工制约达到权力均衡,以保证政体运行的效率和政治稳定。所谓纵向制约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在垂直权力上分割制约,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运行中地方或下级相对于中央或上级的独立性。就提高政体运行的效率和防治腐败来说,人们通常更强调权力的横向制约。但对一个自然成因意义上的大国来说,权力的纵向制约与横向制约对于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同等重要。合理地、科学地划分国家权力,建立横向与纵向权力之间的多层次立体制约和相互协调机制,将大大提高权力运行效率,降低权力结构的维护成本。除了中央与地方意义上的纵向制约外,对权力更重要的制约是公民的权利对公权力的遏制。要在法律中明确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及其所附属的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各项权利。权利对公权力的遏制才是最重要的制约之道。

参考文献:

[1]孟子·离娄下.

[2][3]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342.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7:154.

[5]和春雷.腐败的自增强机制:经济分析与制度约束[J].当代经济科学,1998(4).

[6]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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