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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中国古代法制史与当代政治改革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8:48:15 阅读:218次 【字体:

摘要:中国古代法制颇具特色,是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具有礼法合一、道德入律等一些列特点。古代法制思想层面的内容和具体制度层面的内容对我国当代政治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思想、官制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本思想。我国法制史对当代的政治改革也具有一些消极影响,古代法制中专制内容多,而民主内容少,因此在吸收、借鉴古代法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鉴别。
关键词:古代;法制史;当代;政治改革
 
前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达,特别是以唐律为首的一些法典深刻地影响了东亚的法律发达史,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形成于封建时代,以礼法为核心,强调德治。从表面上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民主因素少,封建专制程度高,其主要思想与中国当代政治改革格格不入。但事实上,任何文化都有其精华的一面,也有其糟粕的一面,因此,中国古代法制史与当代政治改革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审视。
笔者真是在上述背景下,展开对中国古代法制史与当代政治改革之间的相关研究,希望能够使人们对我国古代法制史与当代政治改革之间的关系的认识能够进一步深入,并且对我国当代政治改革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概述
在人类所创造的各种精神的和物质的成果中,法律制度是最为奇特的一种创造,因为法律制度最能集中、突出地反映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点,体现当时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看法与做法。[①]中国法制史的起点是公元前21世纪的夏王朝,伴随着国家的发达,中国古代法制史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从立法方面来看,中国古代立法规模宏大,立法内容丰富,法律形式多样,先后出现过令、格、式、科、比、典、敕、例等等;在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方面,也颇具特色,形成了司法、行政合一的特殊体制;在立法思想方面,中国古代法制史强调德治、礼治,将道德规范法律化。总之,和西方法制相比,中国古代法制史有着诸多不同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纷繁浩杂,不是三言两语所能道明,笔者在此选取几个角度,来说明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些特点。
(一)立法思想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立法思想颇具特色,从周代开始,统治者强调“以德配天”、“明徳慎罚”,等基本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思想的产生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具有重要的影响,说明神权已经遭受了动摇,统治者在治国方略方面重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要求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这一思想在汉代发挥到了极致,董仲舒等人将法律儒家化,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礼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以后的历朝历代均遵循了这样的立法思想。
(二)重视官制法
中国古代法制史特别重视官制法,所谓管制法就是管理国家官员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官制法是古代世界璀璨的明珠。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官制法天的模式,设立司农、司马、司营、司寇五个官职,与五行相对。笔者认为,这一设置有许多合理性,各官职各司其职,相互牵制。以后的各个朝代也均有专门的官制法,各个朝代的会典等。
(三)强调协调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中国古代一直争辩的是,到底是中央集权制度好还是分封制好。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各个朝代虽然有所反复,但是总体上说,在处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方面,还是坚持以中央为主体,强调中央集权。不过,中国古代国家权力并没有完全侵入农村,相反,农村是自治的,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民国。
农村自治是中国古代的一大特色,法律对此也表现了许可的态度。农村社会依靠习惯法和立法,以士绅为主体,治理农村社会。
(四)强调民本思想
    在我国,封建法制是以儒家的“德治思想”作为立法精神的。为了维护纲常礼教,从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出发,自西汉董仲舒将“德治,发展和概括为“德主刑辅”,后来,“德治”被确立为封建立法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②]一些封建伦理的原理、原则,包括民本思想已开始融于法律之中。从秦汉至明清时期,各封建王朝在立法活动中坚持了寓礼于法的原则,充分体现了重民、爱民的民本思想。
如,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认为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一可能“受天永命”。周初的统怡者要求居上者自身崇德,同时注意“德之用”,将德落实到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明德”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同时,施“德政”,即实行安民政策,反对暴政残民还要“行德教”,对民众进行礼仪道德教化,使人们遵守礼的规范。“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主张“不中不刑”即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③]
上面的论述选取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几个方面,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概貌作了一些描述,在此基础上,笔者将探究古代法制史与当代政治改革之间的关系。   
 
二、中国古代法制史与当代政治改革的关系
    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制史思想非常丰富,自成体系,与西欧的罗马法相映成辉。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与当代政治改革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古代法制史对当代政治改革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对当代政治改革的消极作用
当代政治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民主、法治,但是古代法制史中并没有民主和法治的思想。古代法制史中存在民本思想,但是民本思想并不是民主思想;古代的法家也强调法治,但是法家强调的法治并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治(rule of law)。
相反,中国古代法制史中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当代政治改革的思想,如“官当”、“八议”等破话法律平等原则,破坏法制的做法。此外,中国古代法制史虽然也强调国家机关的分权,但是总体上说,这种分权效果并不明显,不能够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此外,历朝历代的法制还强调对权威的崇拜,强调对皇帝的服从等等,这些思想均对当代政治改革形成了一些消极影响。
(二)中国古代法制史对当代政治改革的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古代法制史对当代政治改革的一些消极影响而否定古代法制史对当代政治改革的积极作用。
不管是政治的改革,还是法律的改革,除了移植,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外,也要重视利用本土之源。中国古代法制史为我国当代政治改革提供了丰富了法律思想,具体而言,如民本思想,重视道德的作用,加强吏治等。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善于利用这些本土资源,为我国当前的政治改革服务。
总体上看,古代法制史对当代政治改革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思想方面的经济影响。
在思想方面,中国古代史值得我国当代政治改革借鉴,如重视道德的作用,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强调对民情的体恤等。这些思想方面的内容直接决定了政治制度的设计和走向,因此思想方面的定位对于政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具体制度方面的经济影响。
    在具体制度方面,中国古代法制史也值得当代政治改革学习。举例来说,历朝历代均强调监察制度的建设,虽然各个朝代的具体制度设计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总体的价值目标是一样的。即强调对官员的监察,加强吏治,杜绝腐败现象,这一点对当代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古代法制史对当代政治改革的启示
从上文的研究结果来看,中国古代法制史对当代政治改革既有消极作用,又有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历史研究的作用就是为了启发当代,因此我们应该对中国古代法制史进行扬弃,即吸收其精华部分,抛弃其糟粕部分。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古代法制史对中国当代政治改革的启发比较值得研究:
(一)加强道德的作用
我国前几年曾经提出过“以德治国”,虽然这一提法受到了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批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政治改革中,“以德治国”这一思想具有一定的价值。所谓的以德治国,就是要加强道德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各级官员应该遵守政治道德,多做有益于人民的事实,而不能乱搞政绩工程,不能欺上瞒下,因为这些行为都是违背基本政治道德的。
(二)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
从古代严密的管制法来看,我国古代国家强调对官员的管理。以明代朱元璋为例,朱元璋为了治理贪官,将很多贪官正法。当然,朱元璋治乱世用重典的做法并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相反还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但是从整个封建时代来看,历朝历代都相当强调对官员的管理与监察。遗憾的是,在今天,我国公务员法和监察制度实施的时间还不长,公务员法在2006年才实施,这对于政治改革来说,是相当不利的。因此,我国应该重视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特别是应该建立严密的监察制度,以免公务人员渎职或者以权谋私。
(三)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情况来看,中国古代尤其注重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虽然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古代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多大实权,但是中国古代的农村自治却值得研究。我国目前政治改革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就是村民自治,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在农村。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他还指出:“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
因此,我国应该借鉴中国古代的做法,研究村民自治的实现途径,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村民的自主性、自治性,实现其当家作主人的权利。
(四)强调民本思想
最近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笔者认为这就和古代法制史中的民本思想形成了一定的契合。虽然今天我们强调的以人为本和古代的民本思想有着不同的内涵,但是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关系。
具体来说,就是在政治改革的过程中要重视人民的呼声,重视人民的利益,在政治改革中要维护好人民的利益,而不能牺牲人民的利益。政治制度的发展也应该科学发展,也要重视“以人为本”。
结语
本人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是因为一方面本文对于法制史相当感兴趣,另一方面,本文对当代政治改革也很关系。但是在本文的写作中,也碰到了很多困难,由于法制史和政治改革分属不同的学科,因此研究本专题的研究人员比较少,相关成果也非常罕见。不过,得益于在校期间老师对我的深入辅导和我自己所积累的相关知识,我还是较顺利地完成了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在此,我要对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0:1
[2] 孙光妍.中国法制史简论[M].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0:11
[3] 王丹.论中国封建法制中的民本思想[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4] 张晋藩,李铁.中国行政法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5] 姚永平.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问题和对策[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0:1
王丹.论中国封建法制中的民本思想[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孙光妍.中国法制史简论[M].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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