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我国曾经经历了很长时间的计划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不端涌现。建设市场经济、构建法治社会,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必由之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研究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对当下的中国有着深刻的意义。走向市场经济,是中国人民的一项伟大的历史选择,是我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和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由之路。只有走向市场经济,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之后,法制建设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更加紧迫。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和经济有着内在的、深刻的联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1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比较
1.1 市场经济的特征
什么叫市场经济呢?大概一百个经济学家可以提出一百种说法。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私有制的经济;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价值经济。还有说是自发性的经济、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等等。定义:市场经济 (market economy,market-oriented economy)是承认并维护私人拥有生产资料和鼓励自由竞争、通过市场交换中的价格调节供求和资源分配的经济运行体制。这种经济和作为权力经济、行政经济的计划经济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1.1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力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经济也就是一句空话。
1.1.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离开了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的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1.1.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宣传和印制与实际商品质量、性能、使用效果不符或大相径庭的虚假广告;盗取别人的商业机密等,这就必然防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1.1.4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1.1.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
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1.2计划经济的特征
讨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关联性,我们不能离开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考察。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后,模仿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建立起了计划经济体系。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我们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社会主体的活力受到抑制,生产力无法迸发出来,还造成了法制观念淡薄、人治盛行、国家政治生活混乱的局面。这种情况一直到改革开放后才有所改观。但是,其残留影响,在我们建立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融入国际经济秩序的今天却依然存在。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在实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行政经济、人治经济。计划经济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1.2.1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
基于经典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描述,公有制一直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财产形态。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过程,本质上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化和国有化的过程。
1.2.2国家对经济活动采取直接指令性行政管理
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国家或中央政府成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主体,而企业由于只执行既定的生产计划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国家主要通过一定阶段的经济发展计划实施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通过组建专门的经济计划部门制定发展计划,并对企业通过指标、计划参数、实际评价等实行全面的控制,而企业的绩效则完全表现在对计划的完成和当局的偏好。高度计划指令经济要求对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都要做出细致的计划,但由于信息问题,导致计划多具有刚性而缺乏灵活性。
1.2.3经济决策权高度集中
国家不仅要负责宏观方面的资源配置,甚至对微观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支出都做出计划,以实现资源在微观主体间的配置。导致在国家和政府之外并不存在实际的微观经济主体。这种体制导致经济决策权力高度集中在中央和省级的党政系统的领导机构,而企业和民众个人、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及下级党政部门没有决策权。在后来,决策更加集中与个别领导人手中,导致急于求成的指导思想和不规范的个人决策左右集体决策而引发的一系列决策失误,严重损害了计划经济的正常运行。
1.2.4社会资源的计划配置
计划配置资源的一个核心机制在于行政命令手段替代价格机制。在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被压低到最小的范围。在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都充斥着政府的计划和指令。资源流向的指令刚性导致配置效率的下降,使得大量的资源都被按照政府意愿配置,资源的利用结构极不合理。政府当局往往出于政治目的实施资源配置计划,而将经济效率的标准放在政治目标之后,这也是导致计划经济配置低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1.2.5交易活动的非价格特征
按照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的观点,交易是人类经济行为中最一般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核心特征在于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交易,而计划体制下的交易活动则被行政指令所替代,交易对象被消除了商品本性。交易活动的非价格特征,根源于计划经济本身取消货币媒介的思维。这导致在货币支付之外,人们开始寻求其他的支付方法,通过牟取权力,搭便车等行为进行变相支付等行为也是导致计划经济效率低下的根源。
1.2.6分配方式上采取按劳分配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应当以按劳分配为主。这种分配方式的核心在于,根据单个劳动者的贡献大小决定其分配数额,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却不劳动者不得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公民之间进行分配。但由于工业革命后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生产行为更多得表现为一种合作的社会性生产和团队生产过程,单个劳动者的边际产出和贡献率无法做出准确测量,这给按劳分配规则的执行带来了困难。从前社会主义国家分配实践来看,多数按劳分配实际都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法。这导致苦乐不均,劳动者积极性下降,搭便车行为普遍化。
1.2.7经济结构呈现明显的城乡分化和二元结构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出于战略考虑采取赶超型发展战略,对城市工业和重工业发展投入较大,但由于多数前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初期积累不足,经济总量较小,并且属于典型的传统农业国家,因此都采取“抽农补工”的做法,试图优先发展重工业。这种违背结构均衡的发展战略,导致计划经济下的经济结构呈现明显的“核心——边缘”结构。
1.2.8对外闭关锁国
由于计划经济强调权力对资源的配置,而不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自动调节,因而计划经济一般并不需要对外贸易,除非是出于和其他国家政治合作的目的。我国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历史就说明了这一点,当时我国并没有抓住国际经济发展的机遇,只是和苏联以及东欧国家等社会主义国家有一些贸易往来。
2 法治经济和人治经济的不同之处
“法治经济”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两者之间的区别除了以上论及的,还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计划经济是一种权力经济,是无规则的非程序性经济,排斥平等、公平、公开,当然也无民主、自由可言,封建社会的“官商”,现在社会的“官倒”,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买办”,都是权力经济的典型形态,都是靠手中的特权来操纵、控制经济。权力经济势必造成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很容易导致滥施权力。而政府权力无限制地介入经济活动,就会必然造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从而造成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阻碍性和破坏性因素,或者导致经济形态发生畸形。法治经济是规范化的程序性经济,它通过完备的法律手段和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效地维护和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平等、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并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设一个民主、自由、宽松、和谐的氛围,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促使社会迸发活力。
〕计划经济是主观意志性经济,是靠长官意志来驱动的,靠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支配经济,但这毕竟是有限的,从而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违背。法治经济通过法律的规范化、制度化功能来发展经济,避免因领导人的各人能力、品质和主张的差异及其升降进退而影响经济政策出现短期效应,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实现社会的远期目标。
〔3〕计划经济作为一种权力经济保护特权,注重人的身份和地位,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政策。而法治经济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以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才能调动人们发挥创造力的积极性,也才能谈得上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权力经济下虽然也讲法,但是只强调法的限制、禁止、约束和惩罚功能。只注重使用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而使人们畏惧法律,以实现社会管理和维护特权的需要,而且只注重法的实体规范,而不注重程序规范,这是与权力经济的非程序性相一致的。这些都大大限制了法的功能的发挥。法治经济注重法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强调运用法律来组织管理经济,进行更深入广泛地参与,使法律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内在需求,并注重使用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不仅注重法的实体正义,还注重法的程序正义,有效地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法律更具操作性。
3 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3.1市场经济和法治有着相同的价值诉求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模式,强调市场主体的主动性,要求主体自我管理、自负盈亏,体现自律、自主的精神。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已然不是在资本主义早期所说的那种“守夜人”的角色,而是一个宏观调控者。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化,要求政府不能过多干涉经济运行,而只是做一个规则制定者和裁判者。这样一种经济模式拒绝权力对市场主体的侵害,一旦发生政府滥用权力,市场主体可以诉诸司法,寻求保护。不难看出,这样的一种经济模式在根本上就是民主、自由的。自由、有序正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
法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就是“良法之治”,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好的法律。”法治理论本身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自从亚里士多德提出“良法之治”以后,法治理论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其价值取向却是基本一致的。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中,法治理论已经被发展为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只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现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三项原则可以被看作是当代世界各国对法治问题的一个较有代表性的共识。自由,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 。现代法治的首要任务和目标,就是承认并维护人权,实现人的自由权利。法治的基本内容和作用就在于体现并促进人的价值的实现,继而使人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自由的形式表现为:其一,意志的独立,就是人们的意志和人格自由独立,不受他人控制。其二,主体自主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但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伤害别人的自由。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在自由主义精神下发展起来的,而市场经济最终所追求的目的,也正是人的自由。此外,法治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追求着秩序。市场经济的运作同样离不开秩序。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秩序保障。法治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生活秩序是个人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法治通过三方面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一)法治为公民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法治的作用就在于抑制、防止和惩罚对个人合法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法治特别强调保护个人权利免受政府公权力的侵害。(二)法治“为社会成员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边际,并用强力去保护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防止和制止纷争。”而通过和平的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来定纷止争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又显得相当重要。(三)法治通过法律诉讼的和平方式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从而避免野蛮的暴力复仇以及由此形成的暴力冲突循环,降低个人在暴力冲突中的外在成本,如减少生命的损害,人力物力的消耗和精神损害。这一点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来说也相当重要。因为在交易过程中,出于对利益的争夺,冲突是无法避免的。而一种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冲突,正是追求利润的市场主体所孜孜以求的。
3.2法治和市场经济相伴相生,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坚实基础
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平等的发展权利是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都应当具有的。这就需要能满足市场经济平等要求的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则,但仅有记录或确认这些规则的法制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并在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得以实现。(一)自法律问世以来,虽然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但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产生了具有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这一方面说明,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法治。另一方面说明,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法治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里不可能实行法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特有的法律现象。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法治。一个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市场化。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制越健全。(二)在各种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处的地位及作用。(1)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交换关系很不发达。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几乎不需要什么抽象的非人格的中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靠血亲关系、宗法关系、传统习惯、宗教戒律和道德禁止,而对法律规则的需求甚少。法律仅仅是维护专制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工具。(2)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虽然社会化大生产程度很高,但经济和政治融为一体,经济成为政治的附庸。作为生产者的企业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的地位,而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因而生产者之间实际上不发生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大量的是以命令服从为主的纵向隶属关系。政府依据行政权力来管理经济,配置资源。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只是行政权力的延伸。在计划经济中,法律不过是实现行政权力的工具。(3)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一个广阔的背景下为法制奠定经济基础。在量的方面,市场经济扩大了法律的作用和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高,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市场经济条件的交换以及交换过程中的纠纷已经超出了血亲、宗族和行政权力调整的范围,就需要有专门的国家权威机关大量的制定和适用法律。随着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的出现,新的交换市场应运而生,市场体系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使社会对法律的要求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推动了民商法和一系列法律部门的兴起和发展。
3.3法治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条件
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对法治社会不断追寻的结果。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发展而来,而且与它们有很大的不同。自然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伦理,它又称伦理经济;计划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行政,又称为行政经济;市场经济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其实,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它自身的特点,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都会导致一些在其他经济体制中不会产生或难以产生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也会带来一些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问题。经济的市场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形成,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扩大、交易频率加快,各种经济纠纷会纷至沓来。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与纠葛,模糊的伦理手段已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严格的以法律作为最高准则——坚持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就成为了现实的期望。于是,法律开始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予以确认,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予以调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保护。具体地说,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任务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生产要素的流动,再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法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越轨行为都由法予以界定,予以处罚。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相对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法治。因为,没有与理性形成互动的法律,大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法律只能产生一些短期效应。有时它甚至会损害经济主体的自由。只有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才是保障自由的法宝,才是实现自由的途径。为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我们确立一整套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整套的基本原则充分地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中,法治所能提供的不仅是自由和平等,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人的基本权利。
4 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三大作用
4.1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行为
当法律可以约束政府行为时,经济实体就有经济自由权言。反之,如果政府行为不受法律约束,独立企业制度和由交易就没有根本保障,那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存了。为什么需要用法治来约束政府呢?这是因为政府的力天然地大于企业和个人,政府权力可以有各种老百姓没的国家机器作为保障,政府对经济随意干预的倾向很难自抑制,市场参与的主体也难以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容导致政府对经济活动过多干预或不科学地干预。特别是由于多年来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拥有过大权力,干预场经济自身运行规律的现象依然有所存在。如果政府的力没有有效地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可能导致由此带来的一列窒息经济活力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由于政府权力过大而产生的腐败、权力寻租等等现象。由于政府拥有专有审批权,审批一个项目往往可以给一个经济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政府手中的权力便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窥视的对象,造成权力寻租;由于政府权力过大又缺少有效约束,政府部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打着规范化的旗号,任意设置规则,怎样认定这些“规定”是否符合市场的需要和公众的利益?怎样约束政府制定这些“规则”的程序、内容和方式的规范性、科学性?我认为“法治”是约束政府的行为、限制政府权力、规范市场秩序的最有效措施。
4.2 使市场规则的法制化,约束市场参与主体的经济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则。市场经济的存在意味着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的存在,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就要求用“同意规则”去解决这些矛盾。每个市场参与主体之间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依赖的,要使市场经济有序进行必须要有统一的并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则,用强制性规则来约束每个商品生产者的行为,这样可以预先避免经济运行中的诸多矛盾或适时解决已经产生的矛盾因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的必然要求。
4.3 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激励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
国家的法律将社会公众的意志确认为国家意志,其强制性与稳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作用的权威性和贯彻的一致性,因此可以在较长时期起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调节器和稳定器的作用。科学、有效、公正的法律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使每个市场参与主体在合法生产、合法交易基础上获得合法收益,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给每个商品生产者以投资和生产的信心提高他们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热情。
所以,在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规范政府部门及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建立稳定规范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5 权力控制——政府在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的平衡点
5.1权力控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法治要求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团体、政党都必须置于法律之下,不能逾越法律的要求。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法治社会的法律决不是限制个人权利的,而是扩展个人权利的;不是放纵政府权力的,而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公权力是不可或缺的,任何社会都需要公共权力。对于现代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而言,社会秩序的建立、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社会进步的促进等等,都有赖于公共权力的作用。公共利益是公共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公共权力得以形成并长期存在下去的事实根源。由于公权力天生的侵害性,法治社会必须产生一整套法律规则,来规制公权力拥有者合法行使权力,造福社会,而不是滥施权力,危害一方。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的应有角色是市场的管理者,政府不能既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如果政府不合理行使公权力,过多地依靠行政手段来调节市场,必将损害市场的自发性和自主性,带来消极的后果;如果政府非法行使公权力,甚至卡、拿、要,那么最后损害的不但是市场的正常、健康的肌体,而且会损害政府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可能会引发政治危机。所以,在市场经济中,尤其要强调对政府公权力的控制,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基本前提。
5.2权力控制的体现和政府的应有作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政府的应有作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立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的主要只能是执行法律,对社会进行公共行政管理,但是在民主政治和法治条件下,政府的行政职权应该是有限的、受限制的。任何政府都需要被授予为履行其职务所必须的权力,没有权力就没有管理。但是,由于行政权力的特殊性,必须把政府的权力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没有对行政权范围和限度的界定,行政权力可能会侵害其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对社会的伤害;过于膨胀的行政权力还可能会侵入其他国家权力,使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受到损害,从而造成国家权力结构平衡体系的失衡。有限政府的权力有限性主要体现为政府权力范围的有限性和政府权力行使方式的有限性。政府权力的范围和方式仅限于法律和立法机关的授权。正如韦德所说:“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进行。将此原则适用于政府时,它要求每个政府当局必须能够证实自己所做的事情是有法律授权的,几乎在一切场合这都意味着有议会立法的授权。否则,他们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例如征购某人的土地)或侵犯了他人的自由(例如不批准他人的建设计划)。”
〔2〕建立阳光政府。阳光政府顾名思义就是阳光下的政府,即公开、公平的意思。建立阳光政府就要求政府及时公布行政管理中的一些必要信息,使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社会主体,特别是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能够及时知晓,并且据此作出一系列市场反应,以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信息公开的要求使政府权力受到了极大的控制,政府不能再进行暗箱操作,谋取非法利益了。这样就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权力的纯洁性,因为“阳光是天然的防腐剂”。如果政府拒不公开某些信息,除非政府有合法理由,否则市场主体便可诉诸司法,寻求司法保护,要求政府公开必要信息。我国某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利益,盛行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搞暗箱操作,拒绝公开信息,也就拒绝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参与,妨碍了生产要素的正常流动,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但与法治原则相违背,同时也是一种保护落后,谋取私利的行为。
〔3〕建立责任政府。根据民主政治原理,现代国家权力是基于人民的授权而被缔造的,具有次生性,因而必须向人民负责。政府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法律在授予其权力的同时就规定了它的责任,而且其权力的授予必须以其履行的责任为依据。密尔指出:“通常,每一种行政职务,不论高低,应该是委派给某个特定人的职责,这对凡是做过工作并且由于过错而为完成某些工作的人来说应该是明显的。当任何人都不知道谁应该负责的时候责任就等于零。甚至当责任真正存在时,如加以分割就不能不被削弱。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就必须一个人承当全部的毁誉褒贬。”在法律上,如果政府未能切实履行其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如果因为疏于市场管理或者违法行使权力而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利益时,就应该承当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这是市场经济对建立责任政府的要求。否则,市场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很难向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
〔4〕建立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现代政府既然接受了人民的委托而行使国家管理权,就必须为了人民的利益和幸福而行使管理权。说到底,政府是人民实现其权力的工具和代理人,其根本宗旨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因此,潘恩指出:“政体应当永远被视为服务的问题,而不是权利的问题。”
“政府不就是一国的事务吗?它不是,而且按它的本性来说,也不可能是任何特定的人或家庭的财产;而只能为全社会所有,因为它是由全社会出资维持的;主权作为一种权利职能属于国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一国的国民任何时候都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它认为不适合的政府,并且建立一个符合它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得到了弘扬和彰显,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作为纳税人,有理由要求政府提供优质的服务。政府更多地是提供服务,而不是运用强权来管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同样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的行使方式,它非但划清了市场和政府的范围,还要求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真正地使其成为人民的公仆。
六 科学、民主立法与司法独立—对立法权和司法权在市场经济视野下的考察
6.1科学、民主立法
法治要求一切公权力都受到法律的规制,不能逾越法律的要求。立法权也不例外。在立法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个原则:科学化原则、民主化原则和法治化原则。科学化原则要求立法者充分把握经济规律,尊重客观事实,注重社会效益,制定出公平、合理、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立法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经济”过程,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经济学的效应最大化原则,树立和强化立法的成本观念和效益意识。立法的民主化原则要求立法不再是一个封闭的过程,而是一个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性过程。即要求加强公众参与。“参与”一词是指“一种行为,政治制度中的普通成员通过它来影响或者试图影响某种结果”。公开性、参与性的立法维护者社会公众对立法的真正参与和有效监督。立法中的其他制度如征询制度、协调制度、听证制度、多数通过制度、立法监督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立法的民主性,而使这些立法制度既能保证立法反应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又能使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从而实现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民主。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需要特别加强经济立法工作中市场经济主体的立法参与权,在源头上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立法参与权,如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来使这些主体的意见和意愿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
6.2司法独立
诚如前文所述,司法独立也是法治的一大要求。司法独立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度被排斥,甚至被视作“洪水猛兽”,这固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有关,但是更多地是与这些国家市场经济不发达有关。虽然我国目前的司法还没有完全独立,在我看来,司法独立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项诉求,我国走向司法独立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一)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要求独立、公正的司法来解决;(二)市场经济主体与政府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纠纷需要独立、公正的司法来解决。市场经济主体对于公正司法的渴求一点也不亚于对利润的渴求。而公正的司法离不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离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失去保障。公正是法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之一,司法应当独立的原因是保证受过专业训练的司法人员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情况下依照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不公正的司法对于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审判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为了保证具有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利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中立于争执的双方,排除各种干涉,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司法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市场主体与政府产生纠纷的场合,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在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经济纠纷时,他们犹能选择独立的仲裁庭来裁判纠纷,但是如果市场主体和政府产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那么面对拥有强权的政府,市场经济主体必将陷入不利的境地。当然,此处说的司法独立与西方国家所说的司法独立并不是一个概念,西方国家的法官正如马克思所说,“已经丧失了独立性”,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只是资产阶级控制下的国家机器而已,是镇压人民的暴力工具。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具体表现为,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办案,不得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为民,才能让法律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当然,对于具体的制度安排,我国法律显然过于粗线条,所以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结 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一个科学的论断。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全社会都对法治产生了巨大的渴求。我国正处于一个从人治到法治,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时代。契约文明必将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市场经济要求控制政府权力,并且努力构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阳光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立法机关尊重市场主体在经济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权,要求司法机关做到司法独立,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不收任何机关团体、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干预。这些要求不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构建民主宪政社会的要求。
致 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对我给予的指导和帮助,没有×××老师的帮助,我是很难完成本文的。同时感谢×××老师和×××老师在我本科学习期间给予我的支持和鼓励,是他们,用知识丰富了我的头脑,开阔了我的视野。在我毕业论文写作期间,学校各位老师给我提供了专业上的指导和日常生活上的关怀,没有你们的帮助和关怀,我同样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真心地感谢你们,各位亲爱的老师!
最后,我还要感谢亲爱的同学们和家人,是你们对我的爱,让我一直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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