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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及其启示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8:42:40 阅读:388次 【字体:

摘要: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颇具特色,和中国法制近代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日本法制现代化分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与确立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日本为法制近代化进行了思想上和舆论上的准备,明治政府还实施了一些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这些都为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行创造了条件;在第二阶段中日本大规模地进行立法活动,至1907年为止,日本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在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中,日本同时加强法律变革、司法制度变革以及创立法学教育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进程与西欧和中国的法制近代化进程有这明显的区别。本文认为,日本法制现代化的成功原因是日本人以开放的心态吸收西方法律文明,政府主导进行了法律变革,日本经济基础的变革也促成了法制近代化的成功。

本文通过以上研究认为,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对我国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我国在法制建设中应该借鉴日本的经验,以开放的心态学习西方法律文明,立足国情,重视法律制度的移植,加强教育,大力培养法科人才,以及理顺关系,重视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

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启示

 THE RESEARCH ON LEGAL MODERNIZATION OF JAPAN AND ITS INSPIRATION FOR CHINA

ABSTRACT

Compare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legal system, Japan’s legal revolution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 ha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e process of Japan’s legal moderniz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stages: in the first stage, Japan did ideology preparation and the Meiji government did a lot of reform in economy and politics; in the second stage, Japan legislated or modified many important cod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capitalism was formed in 1907. In this process, Japanese government made laws, reformed judicial system and established law education system. So the modernization of Japan’s legal system was different from the west European’s and China’s. This paper maintains that the reason why Japan became a success in the legal modernization is Japanese’s open mind with which they adopted western laws, the government’s lead ship and the economy reforms also promoted that process.

With the research above, this paper reveals that China can get much inspiration from Japan’s legal modernization. So in the process of legal establishment, we should adopt Japan’s experience, learn western legal civilization with open-mind, adopt some foreign laws but make it become harmonious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foster law students and place importance on the legal establishment in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

 Japan; Legal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spiration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日本法制近代化概述... 1

二、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 2

(一)日本法制近代化的阶段... 2

(1)准备阶段... 2

(2)确立阶段... 3

(二)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具体表现... 3

(1)法律变革... 4

(2)司法制度改革... 5

(3)法学教育的兴办... 6

三、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的特点及成功的原因分析. 6

(一)日本法制近代化的特点... 7

(1)日本法制近代化与西方法制近代化的区别... 7

(2)日本法制近代化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区别... 7

(二)日本法制近代化成功的原因... 8

(1)开放的心态... 8

(2)政府主导... 9

(3)经济原因... 9

四、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对中国的启示. 9

(一)虚心学习,以开放的心态接受西方法律文明... 10

(二)立足国情,重视法律移植... 10

(三)加强教育,培养法科人才... 11

(四)理顺关系,重视经济发展中的法制建设... 12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引言

中日两国在近代以前均属于中华法系的主要成员,两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一致。特别是中国唐朝的《唐律疏议》,几乎将封建时代东亚各国的法律体系连成一个整体,类似于罗马法对西欧的影响一样。但是随着西方列强逐渐侵入东亚,西方的法律文明也跟随西方世界的坚船利炮一起对东方世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日两国的法律体系也随着日本的改革和中国的保守而渐行渐远。虽然两国最后均完成了各自的法律近代化,但是却走了一条不同的路径,主要表现为日本经过自身的改革而得以完成法制的近代化,中国的法制近代化最终通过一场社会革命而完成。从法治的角度来说,即便是今日之中国,法治程度也远不如日本。因此,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文化的变迁仍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以研究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为主,中间穿插中国同时期的法律变革进程,以挖掘日本法制进程近代化进程的启示,希望本文的一些结论对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国家、完善法律体系能够产生一些积极的意义。

一、日本法制近代化概述

法制近代化是指前现代阶段的法律变化状况,[1]主要是指法制从古代法完成向近代法的嬗变。笔者认为,这一阶段的法律制度处于古代法与现代法的过度阶段,因而表现出一些特殊的时代精神。东亚各国的近代化与西方世界的近代化有着较大的时间差别,但是日本近代化的进程与中国基本是一致的。两国大致在1840年以前均保持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不同形式的封建制度,但是随后均遭受了来自西方列强的入侵,近代化的序幕也由此被拉开。

日本法制近代化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即一方面大量吸收了来自西方的精神元素,使得日本的法制在概貌上和西方的法制基本一致,如日本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几乎是德国法的翻版,但是另一方面,日本的法制依然保留着一定程度上的本民族特色和封建残余。

日本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大量翻译介绍西方的法律著作,派员学习、考察西方的法律制度,聘请西方法律专家参与修订法律,[2]并且大规模地进行法律改革。当然,法律层面的改革只是表面现象,其深层的原因是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日本在这一阶段经济上重视工商业,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有所发展,这些因素均促成了日本法律制度的变革。这些深层次的原因在下文的论述中还将被详细阐释。

从日本法制现代化的成效来看,日本用几十年的时间使其法律体系完成了从封建法向资产阶级法的转化,不但迅速且富有成效,而且日本的综合国力也因此得到很大的提升,基本上实现了“脱亚入欧”的目标。日本随后不但在甲午战争中击败了清王朝,还跻身于各列强之中。因此,日本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令人深思。

 二、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

(一)日本法制近代化的阶段
日本法制近代化的时间跨度是1867年明治维新开始,一直到1907年日本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构成的日本六法全部编撰完毕。至此,日本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使日本法律体系实现了近代化。日本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从明治维新开始一直到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颁布以前。明治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直接为随后进一步的法制现代化奠定了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1867年底发生的明治维新,使日本的政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政府通过实行“版籍奉还”、“废藩置县”等措施,改变了诸侯藩国的割据格局,使诸侯领地统一于天皇,创建统一的国家管理体制。运用立法手段,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允许土地的自由买卖;改革原有的税收制度,废除封建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宣布在法律上“四民平等”,[3]允许一切人自由选择职业;鼓励工商业,推行“殖产兴业”的国策,全力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在文化教育方面,日本对于随后的法制近代化也有着充分的准备。明治政府鼓励有志之士出国学习法律政治,还派遣大批政府要员赴欧美考察各国法制现状,新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都纷纷出动。此外,政府还聘请大批西方法律专家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顾问。与此同时,政府颁布一系列改革教育、文明开化的法令,将西方法律文化设为各高等院校的法学必修课,逐步建立起近代日本资本主义法律教育体制。

得益于上述制度和思想方面的充分准备,日本的到1889年宪法颁布前,刑法、治罪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均已制定出来,即初步形成了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

(2)确立阶段
这一阶段从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颁布一直到1907年新刑法公布。其主要立法路径是:“1889年2月,日本正式公布《明治宪法》,并于1889年实施,其内容大部分模仿了普鲁士宪法的条款。1898年,《日本民法典》开始实施,它是根据德国民法典草案对日本原来的民法进行修订的。1899年,《日本商法典》正式生效,这部法典除票据法外,其他部分几乎都源于《德国商法典》。1907年,日本仿照德国刑法典的新刑法典施行全国。1890年,日本还公布实施了德国法学家起草的《裁判所构成法》、《行政裁判法》、《刑事诉讼法》。至1907年,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组成的日本六法全部编制完毕,日本资产阶级制度得以最后确立。”[4]

从这一阶段的特点来看,日本处于一个制定、修改、颁布法律的高峰时期,健全了资本主义法律体系,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得以确立,完成了从封建法律向资产阶级法律的各种变革,基本实现了日本法律的近代化。
(二)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具体表现
上面的论述以纵向的时间跨度为脉络,论述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两大阶段。在日本法制近代化整个过程中,有三项内容其实是同时横向进行的,即法律变革、司法制度变革以及法学教育的兴办。

(1)法律变革
“日本封建法律从体系、形式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法制的影响,呈现出以义务为本位,道德与法律混淆,民刑不分,法律面前不平等,公法较私法发达的特点。”[5]日本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法律变革的特点就是移植西欧法律,即用西欧法律来改造日本原有的法律体系。以下介绍日本的三部重要法典:宪法、民法典和刑法典。

以日本明治宪法为例,该宪法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的内容,在内容上并无独创性。只有三条是日本的创造,即: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第三十一条“个章所列条规,在战时或国家事变之际,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第七十一条“帝国议会如未议定预算或预算不成立时,政府应照上年度之预算执行”。

日本民法典的出台经历了一番波折,1890年完成的民法典草案不管是篇章体例还是具体内容,均模仿了法国民法典,但是由于日本的具体国情与法国并不相同,因此该法典草案备受争议,并且遭到搁置,但是1893年日本旋即又成立了法典调查会,由伊藤博文任总裁,穗积陈重等人为起草委员,经过几年努力于1896年通过了总则、物权、债权三编,1898 年通过了亲属、继承两编,均自 1898 年实施并宣布实施。日本这部新民法典抛弃了法国模式,但是采纳了德国模式。所不同之处主要是把物权编放在债权编之前,以强调物权的重要性,而且在物权编中还承认了很多习惯效力的条款,以体现民族特性。

和日本民法典一样,日本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由于一开始采纳法国模式而遭到激烈的反对,立法者不得不于1882年实施后对它进行修改,新刑法于1907年公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在体例与内容上均按德国刑法典的模式作了重大调整,分总则、分则两编,共264条。新刑法典废除了重罪和轻罪的划分,并将违警罪划出,单独制定《警察犯处罚令》。该新刑法的基本特点是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又保留了若干封建残余。除罪刑法定原则外,其它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都在新刑法中有所规定,刑法典将封建刑法中的杀害尊亲属加重处刑的原则也保留下来。它既反映了古典刑事学派的报应刑思想,又吸收了社会刑事学派的目的刑论。这部法典可以说是两派学说折衷的产物。

(2)司法制度改革
“徒法不能以自行”,深谙中国文化的日本人当然也明白《孟子》所揭示的这个道理。因此,日本在变革法律的同时也积极进行司法制度的变革,以便使法律有效地运作起来。这些主要包括司法机构的设立和诉讼程序的建立。[6]

在司法机构设立方面,主要反映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分立。日本原本承袭我国的司法制度,即司法与行政合一,“明治维新初期,日本司法和行政不分,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7]但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显然这样的体制安排难以满足资产阶级在法律方面的需要。因此,日本进行了大幅度的司法机构改革,具体做法是首先将司法机关从行政机关中独立除开,并且对司法机关的内部进行了一些设置,主要是司法省与裁判所的分离,“司法省与裁判所的分离,使司法省排除了行政对裁判的干预,有利于裁判所独立,有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8]

在诉讼程序建构方面,日本加快了诉讼法的制定过程。诉讼程序就是解决案件的过程,是“司法机关以及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各种活动”。[9]日本原有的诉讼程序也是仿照我国古代诉讼程序而建立,这种诉讼体制主要体现为纠问制,并且相当野蛮。为了变革日本的诉讼程序,日本于1890年10月公布了刑事诉讼法,该法是模仿德国1877年刑事诉讼法编纂出来的,由8编334条并附则5条组成。

日本民事诉讼法于1885年完成,于1890年4月公布,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同样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由8 编805条组成。各编的体例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一审诉讼程序,第三编上诉,第四编再审,第五编证书诉讼和汇票诉讼,第六编强制执行,第七编公示催告程序,第八编仲裁程序。

日本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的整体特点是在短时间内模仿西方国家建立而成,初步建立了能够满足实践需要的司法体制,但是由于日本缺乏民主传统,律师制度不发达,陪审制度又迟迟没有建立,导致日本法官的主导地位比法国和德国更加明显。

(3)法学教育的兴办
为了支撑上述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变革,日本同时兴办了法学教育。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法学教育的兴办也同时促进了日本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变革,两者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在近代,日本法科教育高度发达,中国很多留日学生学习的就是法科,如中共元老董必武就曾经在日本学习法律。为了培养适应法制近代化需要的人才,明治政府于 1971 年在司法省设立了明法寮、开成学校来培养法学专业人才,以后又形成了以东京大学法学部为中心的官僚法律教育体系。

随着日本各种法典的公布,国家需要各种低端司法人才和行政官僚,国立法律教育机构难以满足这种人才需求,并且各种私立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与政府开始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于是明治政府开始颁布法令将私立法律学校纳入国家法律秩序中,私立法科学校因此获得了迅猛发展。

从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法律教育来看,日本同样采取了学习西欧的方法,但是与法典编撰不同,在法科教育方面,日本同时吸收借鉴了法国、英国、德国等许多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教育经验。可见日本人在教育方面的思路是相当开阔,相当包容的。

以上两部分论述分别从日本法制近代化的阶段及及日本法制近代化的具体表现来论述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日本法制近代化的时间超短,从1867年明治维新到1907年新刑法实施,中间仅仅经历了40年时间。但是在这40年时间中,日本却完成了原有法律体系的转换,从封建法转换成了资本主义法。时间虽短,收效却巨大,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直接为日本随后的崛起铺平了道路,也直接把清王朝远远地甩在了后面。关于日本法制近代化的特点在下文还有更为详细的论述。

三、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的特点及成功的原因分析

     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具有一些鲜明的特点,不同于西方法制近代化和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日本法制近代化之所以成功也有着更为深刻的原因。因此,本文在第三章中将对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的特点及其成功的原因作一分析。

(一)日本法制近代化的特点
(1)日本法制近代化与西方法制近代化的区别
西欧法制近代化的含义是指从西欧的教会法、封建法向资产阶级市民法的转化,以及资产宪政法治原则的确立。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显然有别于西欧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其区别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动力来源不同。西欧的法制近代化进程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属于自发型的法制近代化,而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属于后发型,且主要是由于外部世界对原有社会结构及法律体系的冲击而造成的。在美国人叩开日本国门之前,日本人虽然也零星地学习西方科学,如“兰学”,[10]但是笔者认为这仅仅是对西方科学的好奇心理导致的。日本真正大规模学习西方文明世界的文化科学及法律制度,是在中国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惨败导致了日本的觉醒,为了避免日本也沦落为中国那样的战败国,日本的仁人志士走上了一条改革之路。所以说,日本事实上是被动地进行法制近代化,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日本自发的资本主义因素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2.时间起点不同。西欧的法制近代化及其漫长,其中经历了漫长的启蒙时代、罗马法复兴时代等。如果从启蒙时代算起,一直到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等完成法律改革,期间经历了约500年的时间。而日本从中华法系脱离出来,直至其完成法制近代化,总共也只有40年时间。当然,西欧法律文明的积累给日本法制近代化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如果没有西欧精致的法律文明,日本也不可能如此迅速地完成法制近代化。

(2)日本法制近代化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区别
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两国同属中华文明圈,在法律上同属中华法系,两者在1850年前后几乎同时开始了变革图强,两国在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均学习西方的法律文明,但是中日两国的法制近代化进程存在着很多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时间起点不同。中国和日本虽然同时在1850年前后开始改革,但是中国一开始主要是兴办洋务,试图师夷长技以制夷,并未重视西方的制度文明。中国人甚至一直认为中国文明是最优秀的,因而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理论。日本于1867年开始就关注西方的法律文明,并逐步开始改造自己原有的法律体系。中国真正开始重视学习西方的法制文明是在中日甲午海战之后,中国的惨败使很多人把目光投向了日本,并且认为日本的宪法对日本国力强盛有很重要意义,由此在中国来开了预备立宪的序幕。可见,中国在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起步时间实际上晚于日本。笔者认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造成了清王朝内部矛盾的积累以及革命派实力的增强,并且最终由于延误了变法时机而导致中国法制近代化以革命的方式来完成。

2. 反对力量不同。中国在法制近代化进程中,遭遇了以西太后为首的后党势力的阻挠,其目的是为了维护顽固派的利益。一些仁人志士为了变法甚至喋血京城,其中不少人从而支持以孙中山、黄兴为首的革命派,试图以革命的方式来推翻清王朝,进而继续进行中国的法制近代化进程。日本在倒幕运动和削藩运动结束后,全国形成了以天皇为首的利益一致格局,即变法而图强。在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反对力量也是存在的,但仅仅是技术上的,如一些派别不同意以法国为蓝本制定法典,进而形成了激烈的争论。

3.法制近代化的结果不同。中国的法制近代化在清王朝并没有顺利完成,经历辛亥革命后才最终在民国形成近代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一变化并没有使中国走上富强的道路,相反中国最后还经历了一次赤色革命,直至今日,中国还没有完成法律体系的顺利转换。而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则使日本迅速走上了富强的道路,使日本能够直接与西欧强国对抗,甚至连沙俄、满清也都不是它的对手。当然,日本的法制近代化过程也不是完美的,其中的一些缺陷直接导致了一战后军人势力的崛起,并且最终给日本自身及人类带来了灾难。当然,这些缺陷在二战后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正。从总体上来说,日本的法制近代化是成功的。

(二)日本法制近代化成功的原因
日本法制近代化之所以取得成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正确揭示这些原因,有利于对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形成更为深刻的理解。笔者认为,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因:

(1)开放的心态
    日本接受西方文明的心态是开放的,虽然也存在一些争论,但是在总体上说,能够形成一些国民共识,即必须学习的西方优秀文明,并且为我所用。日本学者土居健郎曾评论道:“日本人总是以一双憧憬而向往的目光看待西洋文化以及此前的中国文化, ……中国人对待西洋文化则难以产生好奇之心, 这或许是因其向来对本国文化怀有极大的自豪感吧。”[11]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日本人这种开放的心态,才可以使得日本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大胆地吸收西方法律文明,形成了日本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

(2)政府主导
笔者认为,对于后发型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国家来说,政府主导显得尤为重要。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来看,无不表明了政府在培育市场、培育近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各藩的权力被削减,天下权利集于天皇,正因为如此,明治政府才能够有足够的权力在短时间内改革法律制度,实现法制近代化。因此,日本的法制近代化也可以被归入政府主导型的法制近代化一类。

(3)经济原因
法律只是上层建筑,决定上层建筑的乃是经济基础。日本在明治维新前后一直到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力量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人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城镇大面积出现,资本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成为主导性的生产关系。社会结构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类似于西欧的社会结构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求法律体制作出一定的回应。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只能是资本主义法律,亦即吸收了罗马法基因的西欧法律体系,于是日本大幅度移植西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2]

四、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法制近代化在二战前即已完成,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占领下,日本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以和平宪法为标志的法制改革。其时的中国,也正经历着法律体系的苏俄化,两国同样肇始于19世纪后半叶的法制近代化改革由此分道扬镳。如今,开放的中国正面临着法制现代化的艰巨任务,而日本,已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因此,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结合本文上述结论和笔者的见解,本文认为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对中国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心学习,以开放的心态接受西方法律文明
中国对于西方文明的态度已经不像清王朝那样闭关锁国,自恃清高了,中国每年均有很多人员出国留学,留学英美、日本、法德学习法律的专业人才也不断增加,政府派遣的考察团每年也均有一定的数量,这些均表明我国政府在对待西方文明的态度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上述情形与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派遣使节考察西洋法制、满清政府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等有类似之处。

但是我们不难看到,国内类似于晚清“礼法之争”的论证一直进行着。但是争论的内容有所改变,变成了社会主义法传统与资本主义法传统之间的争论。最近在关于物权法方面的争论使这种争论激烈到白热化程度。以巩献田教授为首的反对派认为物权法是资本主义法统的复辟,因此全国人大不应该通过该法;社科院草案起草者则认为该法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部重要法典。类似的争论在民间一直发生着。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中国人对待西方文明的态度还没有转变过来,基本承袭了古代中国人的传统思维,在现代则表现为对西方文明打上“资本主义”的烙印,而拒绝之。

笔者认为,这种观念实不足取。西方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中国有必要也有需要继受其中的精华部分。在对待西方法律文明的态度上,不妨学习日本在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做法,以开放的心态,大胆学习欧美法制,并且为我所用,以实现制度方面的变革。

(二)立足国情,重视法律移植
所谓的法律移植,是指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具体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即国际法。

应该来说,我国法律移植的进程从晚清开始并没有中断,只是从1949年至1978年之间所移植的对象由西欧、日本的法律变成了苏俄法律。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又回到了借鉴吸收西欧、日本法律的轨道上来。笔者认为,移植法律并不困难,所困难的是如何使移植的法律适合本土国情,并且“成活”笔者认为,日本在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一些做法值得学习。如日本在立法之前对欧美法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在立法过程中也进行了充分的争论,各方集思广益,共同出谋划策。日本在法制近代化进程中也走过弯路,如日本曾经模仿法国的体例制定法律,但是受到了朝野的反对,于是立法者汲取经验教训,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德国。日本立法者的务实精神值得我国学习。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帝国时代,所积淀的法律文化并不适合现代文明,因此我国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大胆地移植国外优秀的法制,另一方面要立足本土国情,使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能够充分运作起来。

(三)加强教育,培养法科人才
我国在1949年之前法律教育非常繁荣,甚至可以和日本相媲美,如当时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是闻名的英美法教育基地,被称为中国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但是1949年以后,执政者由于观念的误区而削减了大部分法律院校,仅仅保留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吉林大学法学院,且这两所学院所教授的内容也以政治理论为主。这一阶段中国其实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教育,这在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是令人匪夷所思的现象。不难看出,此与日本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大举创办法律院校的做法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乃是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逐步重新创办的。当然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一片繁荣,但是其中的隐忧也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法律教育重数量,而不重质量,国家投入少,师资力量不足,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渠道不畅通等因素也足以对这个“新兴”的学科门类产生不良影响。日本如今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以日本的司法考试为例,日本司法考试的择优录取制度非常严格,准入门槛相当高,所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还将进入国家创办的学院统一继续深造,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但是我国相关制度还比较混乱,司法考试被认为是跻身公务员行列的“敲门砖”,国家并没有从职业共同体或者法制现代化需求的角度去审视司法考试制度。这一点亦值得我国深思。

(四)理顺关系,重视经济发展中的法制建设
前文在分析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过程曾经谈到,日本法制近代话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关系变革的需求,反过来讲,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促进了经济关系的变革。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有关社会矛盾在这一时期有所积累,并且蓄势暴发。因此我国执政者应该审时度势,一方面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培育,另一方面应该满足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律的需求。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开议院、立宪法,并且因此一跃成为强国。我国目前的宪法、代议制度等还不能说很完善,离民主宪政还有一段距离。因此,我国执政者不妨学习日本经验,一方面培育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另一方面主动对法律体制、政治体制进行一些变革,理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以此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同时也实现中华民族的历史性飞跃。

结语

本文选取了日本明治维新后一战前的一段历史,以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从历史法学、法社会学、实证法学以及比较法学的角度审视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在研究过程中,还穿插了西欧、中国的相关历史进程,以历史的视角分析了日本法制近代化的特点及成功的原因。本文通过上述研究认为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对我国当今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应该学习、借鉴日本的经验,以开放的心态吸收西方法律文明,并且为我所用,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法律移植,加强法学教育,培养法科人才,同时还应该理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这些均是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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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韩君玲.论日本审判制度的特点及其改革[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65

[9] 郭联想.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移植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D].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06(3):21
[10] 孟祥沛.试论中日民法近代化的开端——<大清民律(草案)>与日本明治民法典的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3

[11] 张德美.浅论法律移植的方式[J].比较法研究.2000(3):284

[12] 徐立志.中日法制近代化比较研究[J].外国法译评.2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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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近代化”、“现代化”等概念本身即是模糊不清的,其主要原因是所谓的“化”表示的乃是一个阶段性的、处在运动变化中的概念,由于各国历史发展脉络不同,因而很难对“近代化”、“现代化”等概念作出严密的界定。在笔者的理解中,所谓的法制近代化,指的是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律发展的一个过程,这一阶段的法律制度表现出有别于古代和现代的时代精神。

[2] 如日本政府则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后聘请法国法学家波索纳德起草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等,随后聘请德国法学家莱斯勒教授起草商法典。见:王见平.中日两国近代法律改革比较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03(1):51-53,www.lawpass.cn

[3] 此“四民”是指“士、农、工、商”四类人——作者注

[4] [日]石田琢智.中日法律的近代化比较分析[J].政法论坛.2001(6):164

[5] 孟祥沛.试论中日民法近代化的开端——<大清民律(草案)>与日本明治民法典的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3

[6] 严格来说,诉讼程序的构建不可避免地会进行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因此本部分也涉及到立法部分的内容,与本节上一部分的论述似有重复,但是为了使本文结构更和谐,笔者将程序法立法部分置于“司法制度改革”中论述,特此说明。——作者注

[7] 韩君玲.论日本审判制度的特点及其改革[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65

[8] 郭联想.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移植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D].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06(3):21

[9] 张文显.继承·移植·改革: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J].社会科学战线,1995(2):15

[10] 所谓“兰学”是指日本从荷兰翻译过来的有关学问,这些学问统称“兰学”。——作者注

[11][日]土居健郎.『「甘え」の造』昭和26年,弘文堂,47ペ一www.lawpass.cnジ□

[12][徳]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58: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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