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 顾名思义, 就是指女性实施的犯罪。一般地说, 犯罪学著作中都是以犯罪主体为标准, 对女性犯罪现象或犯罪人进行分类, 使之与男性犯罪或男犯相对称。在封建社会中, 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交际权利和受教育权利被剥夺, 限制了她们的活动范围, 因而女性犯罪在数量上相对于男性来说是极少的。但是, 在我们所熟知的文学作品及广为流传的案件中, 却有很多是以女性犯罪人为主角的, 如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窦娥冤案等。尽管小白菜和窦娥都是被冤枉的, 但却说明了女性犯罪案件的被关注。中国古代的法典基于女性的特殊地位, 对女性犯罪有着特殊的规定。近读《唐律疏议》, 内有多处 相 关 内容, 现将其总结归纳如下, 或可帮助我们了解女性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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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与刑罚①
女性犯罪有别于男性犯罪, 在《唐律疏议》中对女性较集中的犯罪, 均有特别说明或单列条款。
( 一) 户婚篇中有关女性犯罪的条款与处罚
唐律的户婚篇主要是有关户口、土地、赋役、继承、婚姻及家庭等方面违法犯罪之处罚规定, 涉及女性犯罪的主要是继承、婚姻及家庭礼法方面。古代法律以刑事法为中心, 此篇中所有违律行为均受刑事处罚, 因此, 我们也将之归入女性犯罪范畴。其中, 比
较明确女性罪责的主要是有关离婚违律的条款, 唐律有“诸犯义绝者离之, 违者徒一年。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 因而改嫁者, 加二等。”②这一条规定的是义绝不离罪及妻妾擅去罪的刑罚。按照唐律的规定, 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三种方式: 丈夫出妻、强制离异即义绝和双方协离。这一条专讲第二种与第三种方式。所谓义绝, 按照唐令的解释, 主要有六条: ( 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 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 夫) 杀妻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自相杀; 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祖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妻与缌麻以上亲奸; 夫与妻母奸; 妻欲害夫。在这六条中有三条是妻子犯罪。③依礼, 夫妻义合, 故义绝者不得维持其婚姻关系, 官府有权强制离异, 而不必问双方的意见。如果经官司判离而拒不执行, 即为非法婚姻, 须依此律科其义绝不离之罪。
一般情况下, 此罪仅科罚不肯离之一方, 愿离之一方无罪。但如果两不愿离, 则当作为共犯处理, 即以造意者为首, 科徒一年, 随从者从, 科杖一百, 并且刑事处分之外, 原判强制离异仍须执行。依礼, 妇人从夫, 故妇人如非犯七出及义绝而被弃离, 欲解除婚姻关系者只有与夫协议, 征得夫之同意。如果妻妾意在分离却又未征得丈夫的同意即“背夫擅行”, 则要视情节轻重分为两等: 仅擅去,科徒二年; 如擅去并另行改嫁, 则兼有重婚之罪, 须加二等, 科徒三年。另外, 如若改嫁有主婚者, 按唐律,父母主婚, 父母得改嫁之罪徒三年, 妻妾唯得擅去之罪徒二年; 期亲主婚, 则依首从法, 期亲得改嫁之首罪徒三年, 妻妾得改嫁之从罪二年半。当然, 刑事处分之外, 妻妾并须追还, 恢复原有的婚姻关系。
( 二) 贼盗篇中有关女性犯罪的条款与处罚
贼盗篇主要是关于政治上和刑事上的违法犯罪,包括危害统治秩序, 危害社会安定、侵犯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属于古人所谓的罪律, 是唐律的主体部分。其明确规定女性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一, 道士及妇人, 若部曲。奴婢, 犯反逆者, 止坐其身。④女子等四种人即使犯反逆大罪也不连坐他人。这同男性犯反逆大罪广泛株连的规定相去甚远。第二, 谋杀期亲尊长: 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 所奸妻妾虽不知情, 与同罪。⑤疏议有杀期亲尊长, 若妻妾同谋, 亦无首从。注中所说“犯奸而奸人杀其夫, ”谓妻妾与人奸通, 而奸人杀其夫, 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 所奸妻妾虽不知情, 与杀者同罪, 谓所奸妻妾亦合绞。①第三,谋杀故夫祖父母: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流二千里, 已伤者, 绞; 已杀者, 皆斩。故夫, 谓夫亡改嫁。旧主, 谓主放为良者。②此条规定视行为后果分为三等,即谋而未杀,谋而已伤, 谋而已杀。
按疏议解释: 谋杀以首从科刑, 已杀者, 罪无首从。“谓一家之内妻妾寡者数人, 夫亡之后并已改嫁,后共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 俱得斩刑。若兼得他人同谋, 他人依首从之法, 不入皆斩之限。”这里故夫, 如注所释, 谓夫亡改嫁。妻妾若被出及合离, 如谋杀原夫之祖父母父母, 仅得以一般谋杀罪论, 而不得定成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罪。所以如此, 大概因为改嫁的妻妾与亡夫仍保持夫妻名分, 而离婚的妻妾则与原夫服义并绝, 同于路人。
( 三) 斗讼篇中有关女性犯罪的条款与处罚
“斗讼律者, 首论斗殴之科, 次言告讼之事。”近似于现代伤害罪方面刑法分则和刑事诉讼法。③因涉及到亲属相害, 是女性犯罪较为集中的方面, 因而,针对女性犯罪的条款较多。第一, 妻殴詈夫: 诸妻殴夫徒一年, 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 须夫告乃坐。死者斩。媵及妾犯者, 各加一等。加者, 加入于死。过失杀伤者, 各减二等。即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若妾犯妻者, 与夫同。媵犯妻者, 减妾一等。妾犯媵者, 加凡人一等。杀者, 各斩。余条媵无文者, 与妾同。④这条规定的是妻妾媵殴詈夫罪及妾媵殴妻或相殴罪的刑罚。其中, 妻妾媵殴詈夫罪, 分为妻殴詈夫与妾媵殴詈夫两类, 分别依情节轻重量刑。但是, 妻詈夫, 无罪, 妾、媵詈夫就要杖八十。需要注意的是,妻殴詈夫罪之构成, 以夫亲自提出控告为要件, 否则不成立。妾媵殴詈夫则不必夫亲自提出控告, 即他人举告亦得定罪。盖礼有“夫妻齐体”之义, 而妾媵于夫称“主”, 于妻称“女君”, 乃臣仆之位。齐体之人相殴,彼此不告可以不究; 但臣仆犯上, 严重破坏等级秩序, 因此, 他人皆可举告。同时, 妻妾媵殴夫罪, 依情节及后果之不同, 不仅科刑有差别, 罪名也有差异。凡是妻妾媵殴夫不伤或殴而致伤者, 各入“十恶”之“不 睦 ”; 凡 妻 妾 媵 殴 夫 致 死 者 , 各 入“十 恶 ”之 “恶逆”。“不睦”为常赦所不原, “恶逆”者决不待时。从这条律文也可以看出, 妻、妾、媵三者之中, 妻的法律地位最为优越, 妾之法律地位最为低下, 而媵的法律地位在二者之间。但妾媵之间的此种差别, 是同处于家族臣仆地位的女子等级差别, 因此, 仅在侵犯女主( 即妻) 或相互侵犯时才有意义。而在作为主体侵犯夫君或作为客体为夫君及女主所侵犯时即失去其意义, 其时媵之法律地位便降为与妾同。
第二, 妻妾殴詈夫父母: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徒三年; 须舅姑告, 乃坐。殴者, 绞; 伤者, 皆斩; 过失杀者徒三年, 伤者徒两年⑤即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 死者, 徒三年; 故杀者, 流二千里。妾, 各减二等。过失杀者, 各勿论。根据律文, 妻妾与舅姑相殴罪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相詈, 二是相殴, 三是过失相杀。三种情况各有依行为主体的身份, 予以不同的处罚。从律文中可以看出, 妻妾殴詈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处罚要远远重于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殴詈子孙妻妾。此罪成立的要件同夫妻相殴相同, 必须是舅姑告诉, 方才成立。第三, 妻妾殴詈故夫父母: 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各减殴、詈舅姑二等; 折伤者, 加役流; 死者, 斩; 过失杀伤者, 依凡论。其舅姑殴子孙旧妻妾, 折伤以上, 各减凡人三等; 死者, 绞; 过失杀者,勿论。⑥根据律文, 妻妾与旧舅姑相殴詈罪, 是妻妾与舅姑相殴詈罪科罚原则的延长, 所不同的是, 妻妾殴詈旧舅姑较殴詈现舅姑罚轻, 而舅姑殴詈旧妻妾较殴詈现妻妾罚重, 盖因双方已非同居之家人, 关系疏远, 不属于教令与违抗教令的性质了, 但仍有尊卑的差异。第四, 殴兄妻夫弟妹: 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各加凡人一等。若妾犯者, 又加一等。即妾殴夫之妾子, 减凡人二等; 殴妻之子, 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 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 又加二等。至死者, 各依凡人法。⑦唐律于叔嫂、姑嫂相殴罪及子与父妾相殴罪的处罚, 贯彻了妻妾不平等原则, 并将这一原则延及妻妾之子。凡妻妾同作为主体犯夫之弟妹, 则妻罚轻,妾罚重。第五, 殴詈夫期亲尊长: 诸妻殴詈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 各减夫犯一等。减罪轻者, 加凡斗伤一等。妾犯者, 不减。死者, 各斩。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 流三千里; 故杀者, 绞。妾犯者, 各从凡斗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 减凡人一等; 妾, 又减一等; 死者, 绞。⑧第四、第五条均是妻妾同夫家亲属相殴詈的处罚原则, 所贯彻的原则同于上述尊卑相犯的适用原则。妻妾的法律地位也同前述内容一样有所差异。
( 四) 杂律中有关女性犯罪的条款与处罚
唐律杂律的内容相当广泛, 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管理。此篇规定的女性犯罪主要是奸罪。古代奸罪统指非法性交行为。唐律的奸罪可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之奸罪, 特点是良人相奸, 包括良人与良人通奸, 即和奸及良人强奸良人; 二是破坏社会等级秩序之奸罪, 特点是良践相奸, 包括良人与与贱人( 官私贱) 通奸、良人强奸贱人及贱人强奸良人; 三是破坏人伦道德之奸罪, 特点是亲属相奸, 包括亲属与亲属通奸及亲属强奸亲属; 四是破坏行政纪律之奸罪, 特点是监临主守于监守内奸, 包括监临官人与部民通奸及监临官人强奸部民。①关于奸罪,唐律有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诸奸者徒一年半, 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奴婢者杖九十。奸奴婢亦同。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 强者各加一等, 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
②这一条规定的是第一和第二种奸罪。奸罪的处罚首先要区分和奸与强奸。律文中如果不加“强”字,奸即指和奸, 属于共犯, 双方都要科刑。强奸女方为受害者, 而男方施以暴力, 故女方无罪, 对男方的处罚应重于和奸。其次要区分女方有夫无夫, 奸有夫者兼有破坏家庭罪, 情节尤重, 故处罚重于奸无夫者。对于奸罪中的妇女, 唐律有一条特别原则, 即和奸无妇女罪名: 诸和奸, 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 妇女不坐。其媒合奸通, 减奸者罪一等。罪名不同者, 从重减。③唐律奸罪依情节可分为和奸、强奸、媒奸。一为和奸, 即通奸, 指男女双方出于自愿, 彼此和同, 非法性交者; 二为强奸, 指男方违背女方意志,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强行奸污者。三为媒奸, 指第三者从中缀合, 使男女双方发生非法性关系者。唐律有关奸罪各条于三种奸罪男方之处罚均有明确规定, 而于女方之处罚则或有或缺, 于媒合者之处罚则全无规定。
因此, 本条律文专门明确各种奸罪本条无妇女罪名者的处罚原则与媒合者的处罚原则。一般奸罪以外, 唐律特别强调亲属相奸与良贱相奸, 较一般奸罪要加重处罚。对于妇女的处罚适用上述原则, 即“和奸与男子同”。但贱人奸良人妇女,因妇女的良人身份, 妇女减等处罚。唐律还对监守内奸、居丧奸及僧道奸罪及罚例作了规定: “监主于监守内奸: 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 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 若道士、女官奸者, 各又加一等。妇女以凡奸论。”④因为监临官、居丧男子与僧人的特殊身份, 其奸罪要加等处罚, 而对于妇女则以凡奸论。
二、唐律对女性罪犯的优恤
唐律在司法上对女性罪犯的照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对特权阶层妇女的优恤和基于性别考虑对女犯施行一定的宽免待遇。
( 一) 对特权阶层妇女的优恤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 妇女同样有高低贵贱之分, 但是, 妇女因没有参加科举的权利, 因此, 除少数节烈妇女以外, 多是借他人尤其是丈夫或儿子的身份而获得封号的。因此, 唐律对有官品邑号的女性罪犯作了特殊规定: 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 各依其品, 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 不得荫亲属各依。若不因夫、子加邑号者, 同封爵之例。⑤按照疏议的解释:妇人的官品即“妃及夫人,郡、县、乡君等是也。邑号者, 国、郡、县、乡等名号是也。妇人六品以下无邑号, 直有官品, 即媵是也。”刘俊文先生解释, 唐朝的妇官, 指妇人有官品号邑者, 包括三类: 其一是五品以上官爵之母、妻、, 此类可依夫子之品命, 得封妃及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乡君等。并得各视其夫、子之品, 是既有官品,又有邑号; 其二是五品以上官爵之媵, 此类可因其夫之品命, 得授视六品至从八品之官, 然只有官品, 而无邑号; 其三是烈女节妇之流, 此类不因夫、子, 独立得授夫人及郡、县、乡君等, 然唯有有邑号, 而无官品。三类妇官, 出身、地位有差, 性质各异, 故各依其
之法律特权亦不相同。第一类、第二类妇官, 皆有官品, 故犯罪“各依其品, 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 ”又因其官品邑号皆因夫子得授, 本身即属于受荫之人, 故不得荫亲属。第三类妇官唯有邑号, 且邑号非因夫、子而加, 故犯罪同封爵之例。得入议、请( 因封爵皆在五品以上) ,除名者除邑号, 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者得保留邑号, 纳铜赎罪, 即留爵收赎; 同时得荫亲属。第一类妇官官品在五品以上, 法律特权在议、请之间, 而第二类妇官官品在六品以下, 法律特权在减赎之间。所以有此差异, 盖因二者地位有尊有卑: 第一类妇官乃五品以上官爵之母、妻, 第二类妇官乃五品以上官爵之媵, 媵者妾之流也。⑥另外,古代有媵妾制度,所以,在名例篇中又设专条规定五品以上妾犯罪的刑罚原则: 诸五品以上妾, 犯非十恶者, 流罪以下, 听以赎论。⑦按唐制,五品以上有媵有妾,媵有官品,妾无官品, 以此为别, 其实一也。据礼, 媵妾以夫为君, 为夫服斩衰, 而夫于媵妾则无服, 故媵妾皆不在亲属范围之内。许多官员的妻、子、兄弟姊妹等可享有的特权亦无媵妾之份。然而, 五品以上既为通贵, 其媵妾作为侧室, 亦不当视同凡人。故前于妇官条内, 附带言及有官品之媵之法律特权, 此处又特别规定他们的法律特权。但是, 五品以上妾不仅其法律地位不能和五品以上官爵之母、妻有封者及其他籍荫亲属相比, 亦不能与五品以上媵相比。五品以上媵尚得享有减赎之特权, 而五品以上妾则仅得享有部分赎之特权。“盖媵妾虽为一流, 然媵有官品, 妾无官品, 其差异固在也。”但须注意的, 疏议中还补充有: “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 假犯十恶, 听依赎例”。则五品以上妾如有子孙或其他亲属荫及己身, 即得摆脱 “犯非十恶”之限制, 获得与赎者相等的法律特权。此时其身份已因取荫而变为应议、请、减、赎之人, 不再属于五品以上妾。依律, 应议、请、减、赎之人犯十恶, 得以赎论。不过此属变例, 不当视为五品以上妾固有的法律特权。⑧对于以上特权, 在妇人犯奸时, 则不得减、赎。①可见对女子犯奸罪或者说对女子贞洁的重视。
( 二) 对普通女犯的优恤制度
唐朝五刑制度已经基本定型, 即笞、杖、徒、流、死。男女异刑主要体现在徒刑与流刑的适用上。徒刑, 按疏议的解释: “徒者, 奴也, 盖奴辱之。”始于周, 但周以后, 历代徒刑名目不一, 变化较大。但历代徒刑的实质, 都是在一定的时限内, 对罪犯实行强制奴役, 属于近代法学所称的“自由刑”, 即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唐之徒刑也是如此, 按唐制, 凡应徒者, 皆配居作。所谓居作, 即带刑服劳役。一般情况下, 在京之徒囚, 男配将作监从事杂役, 女配少府监缝作; 在外之徒囚, 男供当处官役或充杂使, 女留州缝作或配舂。役者皆带钳或盘枷, 不得著巾带, 盖防其逃脱。②流刑, 疏议曰: “书曰‘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唐朝的流刑是按一定的里数, 强制罪犯移徙远方, 并勒令其于“配处从户口例”, 终身不得
返回原籍。并在一定时限内 ( 常流一年, 加役流三年) , 强制罪犯实行奴役, 即居作, 役者皆带 钳 或 盘枷, 不得著巾带, 男囚供当处官役, “当处无官作者,听留当州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女囚亦“留当州缝作及配舂。”③
而且, 对妇女犯流刑还有一条专门规定: “其妇人犯流者, 亦留住, 造畜蛊毒应流者, 配
流如法。流二千里决杖六十, 一等加二十, 俱役三年。若夫、子犯流配者, 听随之至配所, 免居作。”④这里规定的是妇人犯流刑,照例不独流,而易以留住、决杖、居作。并分为两种情况: 一为妇人自身犯流者, 凡此皆不真配, 而易以决杖留住。二为妇人随夫、子流配者, 若随夫流配, 则须真配, 不得易以决杖留住; 若随子流配则任母之自由, 可随可不随。无论随夫随子, 至配所皆得免居作。另外妇人犯流也有条件限制, 如属造畜蛊毒应流者, 即不得易以决杖或加杖,而一律“配流如法。”其原因盖在于, “造畜蛊毒, 所在不容, 摈之荒服, 绝其根本, 故虽妇人, 亦须投窜, 纵令嫁向中华, 事发还配遣, 并依流配之法, 三流俱役一年, 纵使遇恩, 不合原免。”妇人教令造畜者, 只得教令之坐, 不同自身造畜, 自依常犯科罪。⑤但是, 妇人犯杀人罪遇赦, 因例不独流, 却不在移乡之列。⑥对于这条律文的出发点,刘俊文先生认为:妇人因软弱堪怜, 不宜独流, 故虽犯流, 亦得免配, 而以决杖之刑。此制盖基于刑罚之实际可行而规定者, 非徒出于所谓恤刑也。⑦古代流刑要有专人押解, 饱受颠沛流离之苦, 不仅费用较大, 也是非常人可忍受的,更何况妇女。近代废除流刑, 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而且, 妇女独流则需要女性差役, 实行起来多有不便。所以, 只有女性犯下造畜蛊毒等不可饶恕之罪时方被处以流刑。唐律还注意到了妇女犯罪时怀孕在身的情况,“诸妇人犯死罪, 怀孕, 当决者, 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 徒二年; 产讫, 限未满而决者, 徒一年。失者, 各减二等。其过限不决者, 依奏报不决法。”即使孕妇犯死罪, 也要等产后百天方能行刑, 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⑧“诸妇人怀孕, 犯罪应拷及决杖笞, 若未产而拷、决者, 杖一百; 伤重者, 依前人不合捶拷法; 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 减一等, 失者, 各减二等。”即孕妇犯罪应受笞杖刑的, 也要等百日后才能执行, 否则监临官要处杖一百, 导致重伤或堕胎的, 前者以斗杀伤论, 后者徒二年。妇人因而致死者,则判加役流。⑨
综上所述, 虽然女性犯罪在种类与数量上远不及男性犯罪, 但唐律还是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唐律所规定的女性犯罪集中在婚姻、斗殴、奸罪等几个方面, 这同女子主内的生活模式有关; 同时女性罪犯因其性别、在社会与家庭中的身份而在量刑上同男子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女子犯罪, 虽然法律上有一定的优恤制度, 但这些照顾是以不危及纲常伦纪或政权稳定为前提的, 如女性犯奸和妇人造畜蛊毒应流者条款的相关规定。另外, 有些条款也反映了女子在家庭与社会上的地位: 如女子等四种人即使犯反逆大罪也不连坐他人的法律规定, 这同男子犯同罪却要广泛株连亲属的处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连坐亲属固然残酷, 但一人犯反逆大罪却不诛及他人, 在家族制度影响广泛深远的古代则说明其在家族中的从属地位, 有时甚至几同于部曲、奴婢。
【参 考 文 献】
[1]刘 俊 文 .唐 律 疏 议 [M].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 1999: 292, 290,
43, 83, 530, 533, 534, 42.www.lawpass.cn
[2]刘 俊 文 .唐 律 疏 议 笺 解 [M].北 京 : 中 华 书 局 , 1996: 17- 41,
1264, 1467, 154.
[3]陈 鹏 .中 国 婚 姻 史 稿 [M].北 京 : 中 华 书 局 , 2005: 608- 613,
375, 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