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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略谈法治的人文精神解读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8:35:04 阅读:228次 【字体:

摘要 加强和弘扬法治的人文精神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趋势,寄托着公民和整个社会的希望。人文精神是当代法治建设的重要内涵,是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和价值追求,其彰显的是“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法治的人文精神要求法治必须以人为本,只有以人为本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才能赢得民心,也才是符合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关键词 法治 人文精神 以人为本 人文关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种人文精神理念的确立和弘扬必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在人本化、人文关怀等人文精神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2004年的“修宪”就是典型的一例,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突出了人权保护;同时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私有财产权的尊重保护;而且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强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生活状况的关注。这次“修宪”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人文精神,标志着人本化的人文精神理念在我国宪政发展中的正式确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法治视野下的人文精神
从传统的人治社会迈向法治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实践原则无不是围绕“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理念这个核心价值来展开的。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作为一项事业的法治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人文精神则是深藏在它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也是其生成和前进的动力源泉。
人文精神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外延也十分广泛的概念。就其真实的意义和实质而言,人文精神乃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其所彰显的是“以人为本”的人道价值,即人文关怀。
社会主义法治视野下的人文精神是一套观念体系,也是一种崇高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意义在于一切从人出发,以人自身为中心,把人自身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所有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
因此可以说,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文精神,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和价值追求,更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人文精神之于法治的重要意义
(一)人文精神表现出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
今天,尽管我国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治实践本身,我国的法治建设似乎更偏重于法治的形式化方面,即强调法律的刚性,强调“依法治国”的规范、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而缺失了法治建设的人文关怀的人文精神理念。对于法治来说,人文精神所包含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文化以及习惯风俗等,从来就是社会秩序和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任何制度性安排和设计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否则就难以形成普遍的和长期的法治秩序。简言之,只有充溢“以人为本”精神的法律,法治方能活在人们心中、扎根于人们的心中。
“法治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即告诉我们,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准在于人民大众是否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法治观念和浓厚的人文精神。从更深一层次理解,“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如果没有人文精神对法治的支撑,法治就只会是空洞的外壳,而失去实际意义,甚至可能导致“恶法亦法”。
法治的实现诚然需要法律制度的强制保障,但更主要的还是要靠社会成员的内心自觉。社会成员之所以能够养成这种自觉情感往往仰仗于法治与社会内在的亲和力。所以说,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正在于它对人的关注、关怀,彰显出“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由此可见,人文精神表征了法治的终极价值追求。
(二)人文精神有助于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情怀
法学家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西方法治社会的建构和形成,有其一系列法治的原则和制度的形式要素,但是更为关键的是有赖于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如果将制度比喻为法治这棵大树的枝叶,那么对法的普遍尊重和信仰则是支撑这棵大树的根。信仰作为人的一种绝对精神,处于人类意识的核心层,它的形成往往必须凭借或依赖多种因素的辅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但根据经验的考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文精神的崛起。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侧重点已经到了从规范制度转向“以人为本”的时候了。法治肩负着人文的使命,法治必须以人为本,人文精神贯穿于整个法治的始终。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的尺度就是人文的尺度,其归根到底无疑也就在于对具体真实的个人的自主选择、安排即设计自我幸福生活的肯定与保障。法治建设并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更主要的是要赢得人们对所制定的良法的认同、信任,进而对法律产生发自内心的真诚信仰,并自觉将法律作为值得信赖的价值标准和目标追求。无疑这一状态的生成就需要承认人的伟大,人的自由,从而将法治建基在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人文精神基石之上。
三、法治人文精神建设的实在内容
人文精神是法治的精神底蕴,正是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而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又铸成了法治秩序。因此在人文精神滋养下生长出来的法治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作为最终归宿。
在法治的建构中,人并非是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方式和手段。人的至尊和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是当代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在阶级社会里由于法的异化,法律制约着人的发展,而这也背离了法的本意。法治的发展要求法律回归人,实现法与人的和谐统一,这即是法律发展的趋势,也是人的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还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路径和举措。所以,确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不能以贬低人的地位为代价,相反,在法治条件下,人的核心地位也才更能凸显。
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与精神状态,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类的一种关怀方式。因而法治的精神就是人文精神,法治的这种人文精神具体表征为“以人为本”的法治核心。“以人为本”也是法治的灵魂,法治应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要求以人为中心,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建立起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新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人文精神要求法治必须以人为本,只有以人为本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法治人文精神的实质即是对个人生存与生活、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现实与理想予以全面地照顾,尊重人的主体地位,维护人的基本权利,体恤人的一般需求,顾及人的内心感受,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帮助。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牢固地奠定法治大厦的人文根基,也才能彰显出法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关怀。为此,建设“以人为本”的法治应主要着眼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落实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的充分而全面的有效保护
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即对现实的人的物质需求、物质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切是人的更为全面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首要基础与当然前提,因此对其充分保护和落实是法治的人文关怀的首要视点。其基本的方式是法治确认并充分保障现实的人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财产权、发展权等;同时还要设定由于基本人权受到侵犯和损害而产生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落实对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发展的充分而全面的保护
在现代民主宪政和法治的社会,无论是规范与制度安排还是观念与意识之培育,无不强调对现实的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发展的保护。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注重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在法治社会,人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人,是主体的存在。同时尊重他人作为人的这种主体性;第二,确认和保障现实的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并把其置于核心的地位;第三,重视现实的人的社会自由权利(如迁徙自由与职业选择自由等)。这也是现代法治人文关怀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坚持“以人为本”,使法律回归于人,弘扬法治的人文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寄托着公民和整个社会的希望,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
[2]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书店.1997.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吴国胜.科学与人文.中国社会科学.2001(4).
[5]姚建宗.法治与人文关怀.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3).
[6]吕世伦,张学超.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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