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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8:33:52 阅读:154次 【字体: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市民社会的变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经历着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的转型过程,面对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文化与随着经济发展漂洋过海而来的西方法律文化,如何在谋求法制现代化的新的突破同时保持发展中国家的稳定,是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宏观审视,需要我们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适合于本土的养分,同时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发现优秀的价值观,将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引入正确的方向。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 文化法律 信仰
法制现代化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战略,是我国全面实现社会现代化的组成内容之一,这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包含着诸多领域、环节和要素。商品经济在今日中国快速发展,社会正处于敏感转型时期正日益成为共识。在这样一个时期,社会的文化环境呈怎样的状态、在此环境下的法律文化的实然与应然状态如何以及这与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有何关系,本文将对此阐述。
一、如何看待西方法律文化
在法制现代化的构建过程中,常常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对于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进行法律移植时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讨论到制度层面,不可避免需要考虑的是制度背后的文化层面,而这一层面在现实中常是不太为人们在意到的。与此忽略呈对比的是对于文化的重视的必要性,因为由于历史传统的限制,加之其它原因,即便是新生政权建立以后,包括理性在内的现代性仍然是中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包括法制现代化,其中的陷阱之一,或危险之一,就是前现代封建专制传统与无根的后现代思潮的畸形杂交。因为封建的封闭的传统文化观念一旦遇上后现代思潮,便极易带来非理性的膨胀从而造成灾难①。即如我们今天的社会,封闭传统文化观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据着社会人群的脑与心,然而某一天,新鲜的观念与思想进入人们生活的环境,强烈冲击着原本稳固的内心坚持,人们从最初的新奇与排斥到逐渐接受,直至认为拥有此种新思想与作风是个性化的一种表彰。当新思想在潜移默化不知不觉中成为了人们标新立异的被利用工具时,我们很难说这所谓的“新思想”还是否是其被引入、被舶来之前的纯正的新思想?抑或是,这其中易于被表达、易于抓住人们心理、易于吸引眼球、易于为人性弱点找到借口的浅层次的方面正逐渐被放大,而使我们误认为这就是后现代思潮,这就是新思想的全部?当一个又一个的人从这种对“新思潮”的理解与表现中获益,而成为人群中的闪耀点,其他人的好强或随他性也在某时某刻蠢蠢欲动,进而又是在不知不觉中使之成为了社会的趋势与习惯。于是我们看到的似乎是我们成功地舶来了外来的思想,使之成为社会的新兴状态,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可在习惯了之后,又是否问过自己,为何要这样选择?对于这片古老的土壤来说,外来的思潮的确如前述学者所说的那样,是无根的,当其飘摇不定时,我们抓住的又是否是其优质的部分而非糟粕,或是因为看不见本质而产生了误解?之所以这样分析,因为在这样车水马龙、霓虹流转的社会中,人们已无暇思考太多而只是追赶着前行,可对于法制现代化来说,人们所习惯的社会状态就是它存在的环境,没有抓住西方法律文化的根,就永远不可能看清封建文化中强大而隐含着的逆流,甚至有可能使其“借助后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苟延残喘,阻碍我们的法制现代化进程”②。
二、如何形成自我的法律文化
(一)方法理论
1.以内在转化为主,以法律移植为辅。权衡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种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便更易明晰。中国厚实的传统文化,非一朝一夕能够破除,而更为关键的是,传统文化中也有相当多的有利于法制现代化的因素。尽管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但它立足于社会现实,其合理因素仍然具有极大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带来的影响决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本土化,但在国际化的进程中也必然会移植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也就相应的存在法律移植与内在转化的主辅与先后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该是以内在转化为主,以法律移植为辅。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不可能轻易接纳外来文化;就算是外来文化传统通过强迫、被动接受等手段移植入中国,其存活的可能性也很微小。因此正确的移植应当是在主动鉴别、认同、调整、整合的基础上,吸收、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重视民主。怎样才能形成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呢?仅仅依靠法学理论研究者跃然于纸上的文字开拓是不够的,没有实践作为动力以及材料来源,无法保证这种文字开拓的可靠性;没有实践对其验证,无法检验这种文字开拓的准确性。也就是说,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与实践绝对分不开的,而实践又是怎样进行的呢?在笔者看来,实践从某一角度来说,无非是对制度的构建、批判、解构、重构另一制度、再批判、再解构的过程,这样循环往复的进行下去,形成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各自的法律文化,我们不能否认某一阶段的法律文化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化,因为没人能够说出什么才叫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化,这与对于具体事物认识的可知论并不矛盾,原因是这是一个有着极其抽象定语(“真正意义上”)的概念。我们所能讨论的仅仅是,当下或者某一时期的法律文化是否适于建设法制现代化。回到之前的阐述,人们不禁要思考:怎样才能构建一种制度?或者说我们的制度到底曾经是怎样构建起来的?有没有人曾经看到过这样一种制度构建起来的全过程?笔者认为,没有。制度的建立在于一代又一代人用实践累积起层层原理、原则、规则,是每一个具体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推动而前行的,每一步也许并不明显、微乎其微,然而“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作为国家发改委的第一个留美博士并且于2007年11月正式辞职的冯建林,曾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表述过:“30岁的时候,我以为社会的发展可能是政府在主导,在政府部门可以做很多事情,所以我选择做公务员。但经过这5年的观察和思考,我现在认为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由十几亿人民创造出来的,当然政府有正面作用。③”总结以上所说的,无非体现了两个字的重要性:民主。法治的关键在于民主,而民主的秩序有赖于独立自主的个体参与。这才是笔者认为在中国建设法法制现代化的最关键性土壤因素。因为既然社会的发展从实质上来说是由人民来推动的,那么只有更好的了解了民情民意,才能真正的掌握发展的规律,才能利用规律形成健康的社会状态,而这,才是构建法制现代化的最适合土壤。
(二)现实
可是现实中,我们真的有良好的利益诉求通道来实现民情民意的畅达吗?作为一个写文章的笔者,或者作为不身在其中的任何旁观者,或者站在宏观层面,我们了解到实现民主是必须与迫切的,也有理由相信在这个体制中,一定有很多人怀有此信念并将其体现在行动中,例如冯建林。可是,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现实对于民主的轻视并不鲜见。
对于法制现代化来说,民主、正义、公平、自由、秩序、效率都是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笔者之所以在此将民主单独拿来阐述,是因为认为一旦社会传来的声音听不见听不清,任何关于正义、公平等等的呼声都将成为静音。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具有权力本位、官本位的特征,它以悠久的历史作为武器,与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强烈愿望顽强对峙。从上而下的俯视,很多时候成为了一种习惯;对于民意的忽视,也渐渐变得麻木。举例来说,建设法制现代化的最基本前提是法律的权威性,可是在社会表层的下方,涌动的是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这样的“共识”在最初萌芽乃至今日愈演愈烈时,处于权力之位的人也应该曾经了解到,只是对于一件件具体关乎民意的事件,或者忽视或者无能为力。
(三)应有做法
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整体制度的问题,所以不易解决,在此讨论不切实际。然而有关法制现代化的问题同样是一个大问题,既然讨论时涉及到了,就要继续下去,笔者拙见,不敢说对全局作出阐述,仅在此做以下两点建议:
1.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期待民众对法律产生某种信仰,首先要尽量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自1990年以来,我国通过了大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这种法律、法规数量猛增以及修改频繁的社会实践,使得社会公众很难全面知晓,不可避免导致民众在短期内对其接受存有陌生感,时间的仓促以及社会发展的快速变化,使得法律制定时的预期目标与真正施行时的现实存在较大差距,这样的差距多次出现易造成民众对法律的遵循程度降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更加无从谈起。因此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对维护民众的法律信仰来说极为重要,制定时更加考虑前瞻性与系统性,在某种程度上将有利于民众信仰的形成。
此外,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除了立法的更加完善以及司法体制解决本身的弊端非常重要之外,笔者认为将事务透明化也同样重要。中共雅安市委副书记张锦明曾说过:“中国把政治和政治人物神秘化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让老百姓充分了解政治的含义,了解政治人物所作所为的原因,其实是把许多复杂事情简单化的办法。”“中国要在民主的实践中学会民主,执政党的民主才能带动整个国家的民主。”④既然中国有着从上而下的思维习惯,那么就利用这种思维习惯,从上开始重视民主与法律,将政府事物真正的透明化,可以利用网络,建立专门的利益诉求通道,这一通道不能只是摆设与作秀,须每天更新与回复,定期在媒体上刊登回复情况。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政府部门有义务向民众阐明过程与解决方法,而这不仅仅是舆论媒体的工作。再具体到法院系统,可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判决情况,使民众真正有迹可循,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由此可见让民众了解判决的情况是必要的,例如前不久在南京发生的彭宇案,百姓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加上舆论的不利导向,导致一部分人认为其中人情关系起了作用,而实际情况是判决本身没有错,更多是由于判决理由的陈述不够完善与妥当,以及民众对具体过程的不了解而致误解。
2.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信仰。即使从事的是法律职业,相当多的法律职业人员并没有对法律怀有应有的敬意,甚至因为他们比其他人更接近法律各职业的运作,所以更容易看到它们的方方面面,包括负面,因而更易“心灰意冷”,这样的心灰意冷在法律职业人员作为社会人的角色出现时极易被作为非法律职业的其他民众所察觉与了解到,形成不良“共识”。所以法律职业人员的举止行为对于整个社会对法律的认知与信仰来说都至关重要。信仰决定了举止行为,信仰的培养便值得重视,也必然不会一蹴而就。经济社会的发展决定了信仰的大环境,因此我们当然不能将这样的现象仅仅归因于法律职业人员的错误,因为负面现象存在有其制度与环境的深层原因,而这才是事情的源头。这一源头的控制需要完善惩罚和监督机制,即使我们平时所说的教育与引导机制也很重要,笔者认为,在转变其已形成的固有观念的初期,最有效的方法无异于加强惩罚和监督的力度。因此,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以扶正祛邪。
注释:
①②李先广.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文化障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第22卷.第2期.
③记者杨军.冯建林:走出发改委.南风窗.2008(2).
④滇人.争民主的女人.南风窗.2008(2).
参考文献:
[1]陈合权.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公民视角.理论与改革.2004(4).
[2]邢培泉.试论中国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代化.学习与探索.2006(4).
[3]郑旭文,徐振东.法制现代化的文化选择.行政与法.2006(1).
[4]周赟.日本近现代法律移植成功的相关因素及意义.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5]吴光皎.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当代法学.2003(11).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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