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宪法,给世界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重点从其形成的思想根源挖掘其形成的独特历程,其中契约论对英国宪法的影响是最重要的。
关键词:契约论 社会契约 英国宪法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一方面在经济领域,圈地运动后,商品经济相当发达,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已基本取代封建主义的经济关系,新兴的资产阶级逐步登上历史舞台;另一方面在政治领域,斯图亚特王朝极力加强王权,封建贵族们在社会中拥有特权,而资产阶级却处于无权地位。这种政治体制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开辟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一直持续到1688年才结束,大致经历了内战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时期、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和“光荣革命”四个阶段,最终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任务,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不仅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而且还促进了英国宪法的形成。英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它的形成有着深刻的思想基础。
一、英国宪法形成的思想基础
现代宪法成为一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不仅规定了政府结构及其运作程序,而且定义了政府不得超越的权力范围以及不得侵犯的个人权利。在现代宪法的形成过程中,作为自由主义理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发挥了重要作用。契约论的目的是为国家权力的产生和维持提供标准。尽管国家早已存在,契约论却只是在近代才产生的思想,是西方思想家在文艺复兴、新教革命和启蒙运动的推动下对国家权力进行反思的产物。
在历史上,契约论思想以宪政的形成与发展发挥过重要作用;事实上,18世纪的许多制宪者认为,宪法在本质上是一部社会契约。以下简要介绍对社会契约论做过开创性贡献的三位思想家。
(一)霍布斯的专制契约论
霍布斯是西方思想史上的一的位重要人物,是社会契约论和现代自由主义的开创者,有人甚至把他比喻为“政治学界的牛顿”。1651年,霍布斯发表了他最著名的作品《利维坦》。书的名称是一个巨大的怪物,象征着庞大的国家权力。在这本书中,霍布斯首先假想了一个没有国家或政府存在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在没有任何国家与法律约束的条件下完全自由地生存。这里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人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人身及斯民占有的东西,并可以随心所欲地侵害他人而不违反任何自然法则。由于缺乏政体的约束和保护,人和人之间必然会因争夺有限资源而发生“各自为战”的全面战争。为了摆脱这种人人自危的“自然状态”,个人之间通过实际或虚构的契约过程,彼此同意把自己手中的剑都交出来,给一个更超越的权力——这就是国王所代表的主权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实施合法的暴力,以抵御侵略并保障国内安定与和平。在这里,国家获得了其最初的合法性:它的存在对于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困境并获得某种基本保障是必要的。注意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契约是个人和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则不存在任何契约。个人在国家面前没有权利,国家可以通过几乎任何法律来处罚个人。当然,国家不能危及到个人生存——因为正是为了生存才通过契约产生了国家。但由于霍布斯把人的自然状态假想得过于糟糕,几乎任何政权——包括极为专制的政权——都符合霍布斯理论的要求。《利维坦》从个人绝对自由的极端出发,最后走到专制国家的另一极端。因此,霍布斯的契约论在这里被称为“专制契约论”。
(二)洛克的自由契约论
由于霍布斯的理论支持专制与王权,所以被英国的资产阶级所唾弃。另一位英国思想家洛克则为英国的资产阶级提供了他们能接受的自由主义理论。洛克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霍布斯的思路,但把它进行改造并反过来为新光资产阶级服务。由于他倡导人的自然权利、强调对政府的制约,洛克的理论被称为“自由契约论”。
洛克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在《政府论上篇》中,他驳斥了当时盛行的君权神授论。《政府论下篇》则进一步建立了自由主义的契约理论。洛克的理论中也有一个“自然状态”,但人在那里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和霍布斯不同,洛克假设社会在国家成立这前就已经存在,且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受到上帝律法的约束。洛克假定的“自然状态”要乐观的多,人们并没有陷入“各自为战”的状态,个人生存了并不那么悲惨。但由于没有国家,自然状态对于规定并实施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太方便。因此,人们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产规定了立法与司法权的分工。
在洛克的理论中,契约是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协议。契约的目的正是保障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并且对国家设置相应的义务。如果统治者违背了基本的契约义务,人民有权造反。
(三)卢梭的民主契约论
卢梭也是在批判与继承霍布斯学说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契约理论。卢梭最重要的两部著作:《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契约论》。第一本书彻底批判了社会文化中的种种弊端,尤其是社会不平等所造成的奴役;第二本书则寻求通过民主的社会契约,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新文明,使人类社会踏上新的自由之路。卢梭的契约论尤其强调民主与平等,因而被称为“民主契约论”。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和健康的,但文明社会扭曲了人性,因而需要设计新的制度恢复人的自由。既然人已经知道不平等与不自由的根源,而又不能简单取消文明并回到已经永别的自然状态中去,那么他们就必须共同设计新的社会体制,使每个人都能在新的社会现实际中重新获得自由与平等。这个体制就是人们通过相互同意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权,其中公民被保证平等参与以实现公共自由。
(四)社会契约与国家本质
不论根据哪种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的基本思路是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通过一组契约产生的。人和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则是人类更改的有目的与有意识的后天产物。因此,这种理论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的教条,并使得国家政体的形式、目的至人的本性都成为自由探讨的对象。最根本的,既然国家权力是由人产生的,它的行使就必须符合某种社会目的,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目的,必须满足人和社会的现实需要;只有这样的国家权力才是合法的,只有这样的政府才具有合法存在的必要或理由。
根据社会契约的观点,国家的成立无非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防卫、健康、神利或道德等“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国家必须实施其从人民那里获得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必须按照其性质和职能而获得划分,并被分配到属于不同部门的政府官员;在符合基本目的之前提下,国家可以依靠社会赋予的资源来强制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操作层面上,国家就是在特定政府结构下的官员所代表并行使的公共权力,其目的是实现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宪法的任务正是表达这种公共利益及其所要求的国家权力的形式与结构。
二、契约与宪法——英国《大宪章》及其发展
现代宪法是和契约联系在一起的。契约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而在近代西方世界里,这种契约关系是在不能社会利益的公开斗争中逐渐形成的。虽然契约关系并不一定是绝对平等的,但双方能够形成法律上的互惠关系本身表明一定程度的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的拳是双方实力的相对平等,而社会利益的公开较量也表明实力对比的相对平衡;否则,在权力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只可能产生绝对的服从和压制,除了叛乱以外不可能有真正的斗争与妥协。在欧洲中世纪的三个社会阶层——国王、贵族与平民中,最低阶层的人数最多但几乎没有任何权利,而国王与贵族之间则是封主与封臣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虽不平等,但封主仍然负有一定义务,封臣则拥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因此,近代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首先出现在封建的君主与贵族之间。事实上,产生于中世纪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就是一部英国贵族迫使约翰王接受的封建权利宪章。虽然这部宪章主要限于保护封建贵族的权利,但作为世界上的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它具有伟大的进步意义。
作为一部封建契约,《大宪章》明确限制了王权,要求国王服从法律,并接受大贵族委员会的监督。同时,御前扩大会议——也就是以后的“议会”——具有高于国王个人的司法裁判权和批准征税权。当然,这些早期的宪章仅限于保护贵族的法律权利,缺乏财产与教育的普通百姓则无权问津。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财产权以新的形式扩散于整个社会,且整体教育水平亦有所提高。在阶级利益的冲突与斗争中,平等公民的政治观念在欧洲重新产生。它一开始仅包括新的富裕阶层,然后于19世纪逐步拓展到所有成年男子、妇女和非白人种族。正如弗瑞奇所说:原来局限于贵族与有产者的宪法权利获得了“民主化”。英国就是最早实行这类有限民主化的国家,尽管其“宪法”至今仍旧采用不成文的习惯法形式。自1215年的《大宪章》之后,权利的范围不断拓展。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王位继承法》,构成了英国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的宪法性法律。最近,在1998年,英国的《人权法》吸收了《欧洲人权公约》的重要条款。
参考文献:
[1]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