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宏
摘要:权利救济旨在通过某种积极方式的运用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或者补救;救济的获得以侵害的事实、且需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为法律救济,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关键词:救济;权利救济;司法救济
引言
救济是关系到权利实现的关键。一般认为,权利存在形态的划分,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三种具体形态。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关涉到权利的宣告与确认,从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关涉到权利的保护与救济,这样看来,笔者以为,权利之所以需要救济理由是很明显的,即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转化需要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权利的实现也许并不需要某种帮助或者补救就能够实现,反言之,这些受到侵害的权利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且充分的救济,权利呐喊可能就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一、救济的含义
(一)日常的救济一词的含义
依照《现代汉语词典》关于救济的一词的解释,救济的含义为“用金钱或物质帮助生活困难的人。”《现代汉语小词典》对救济的解释是,“用财物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可见,现代汉语中救济一词的本意是帮助,这个词使用的惟一前提是一种需要加以改善的状态。此种意义上的典型的救济语词如社会救济,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对无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提供的保障最低生活水平需求的物质援助。
(二)法律意义上救济一词的含义
救济的观念很容易被扩展到法律领域。例如,存在义务被违反、财产遭到侵占、以及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受到侵害的权益需要给予救济加以恢复或者补救。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救济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法律上的救济一词的含义为“对业已发生或业已导致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而进行的纠正、矫正或改正。”可见,这里的救济是作为“补偿”、“赔偿”的意义在使用。本文的权利救济一词中的救济正是这种意义上的使用。
二、权利救济的含义与前提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
我们认为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讲,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到侵害的时候,他们通常会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冲突问题:(1)自我帮助,(2)逃避(,3)协商(,4)通过第三方解决,(5)忍让。我们认为,逃避和忍让的方式不属于救济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方式虽可以使得纠纷或者冲突得到解决,但却未能够使得受损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者补救,也就是说权利得到救济意味着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反过来纠纷的解决却未必是救济权行使的结果。本文所论述的权利救济旨在通过某种积极方式的运用使得受损权益得到恢复或者补救。由此可以认为,救济是对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所造成后果的一种矫正,它意味着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即通过救济使原有权利得到恢复或者实现。它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在权利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通过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促使冲突主体继续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以使权利的原有状态得以恢复。其二,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通过和解或强制的方式使由冲突或者纠纷的影响造成的实际损失、危害、伤害、损害得到合理的补偿或者赔偿。
(二)权利救济的前提
研究权利救济的前提,我们首先要对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有一定的了解。一直以来,英美法素有“补救之法”之称,大陆法系素有“权利之法”之称。英美法从早期令状形式时期开始,一直奉行的原则是“救济先于权利”,即无救济则无权利。所谓“汝给吾事实,吾予汝法律”。因此,英美法救济的前提并非权利,而是损害,即需要加以改善的状态。随着法律的发展,英美法逐渐确定了实体权利的范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仍然采用救济先于权利的原则,允许在没有既存权利的情况下,当事者依据现行的社会标准要求救济,而通常地,法院认为在没有实体权利,并且不对该种状态加以救济会造成某种不公平,一般会运用自由裁量权提供救济。大陆法不同于英美法。一直以来大陆法奉行法典法传统,权利先于救济,实体权利由法典立法设定,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法院不能对需要加以改善的情况加以补救。法官的职能仅仅是适用法律,采用三段论模式得出最后结论。因此,大陆法传统,程序法仅为实体法之助法,法官受成文法规范拘束,实体权先于诉权,原有权利先于救济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将“权利受侵害”作为侵权行为要件之一,为无权利则无救济的典型特征。
我们国家历来遵从大陆法系的传统,救济的获得以侵害的事实、且须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侵权,无所谓救济。当然,如果发生了侵权的事实,但义务人能够自愿而且令人满意地履行“第二性义务”,救济也不会发生。
三、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一)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现代社会,司法仅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主张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专门解决其他渠道解决不了,需要提交司法程序的问题。总之,司法为核心并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要由法院解决,也不意味着提交法院解决就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没有必要让法院来担负这个职责。
(二)仲裁救济
仲裁救济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其意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这种救济方法历史悠久,民商事仲裁渊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长对内部纠纷的居中公断,其作为一项制度最早为政治国家所接受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记载,早在古希腊,仲裁就很盛行,很多城邦国家都设有公共仲裁人。在雅典,人们经常任命私人仲裁员根据公平原则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压力。历史发展到今天,这种救济方法被保存下来。在西方的工业化社会,法庭外的救济方式远比人们所认识到的为经常。一般来说,大型企业对于它们之间或它们与公共权力机关的争议,只有当不能自行解决时,才将其提交法院系统。所涉及的经济利益越大,经过仲裁解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功能特点在于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低廉、不具备行政特色、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治权;同时具有客观性、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特点。而且,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们对救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渴望救济的获得更加高效率、低费用及意思自治。总之,仲裁是在审判之外发展起来的又一条权利救济途径,一方面它可以弥补诉讼的弊端,与之形成互补,另一方面又与诉讼展开竞争,互相牵制。这对于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提高办案效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都是不无裨益的。
(三)行政司法救济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从现代法制的发展来看,行政司法救济的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近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化而需要贯彻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致。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不仅仅指纠纷在数量上的增多,而且纠纷在性质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强。如果把这类纠纷直接诉诸于法院,会产生两大问题,一是增添“讼累”,二是不利于简便、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以及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专门机构,不同程度地参照司法的程序化要求并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从而保证提供公正、合法、效率的救济。同时,这种救济方法与司法救济适当衔接,保证了办案的质量和法律效力。行政司法这种特定的权利救济机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政府对经济间接干预的重要手段。其中,以英国和美国的行政裁判制度最为典型,一般所通行的是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所裁处的对象既包括行政纠纷又包括民事纠纷,且更注意采用司法程序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相类似的,我国的行政司法救济也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两种形式。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法律救济框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法院审判、民间仲裁和行政司法这三种主要的权利救济模式。三种救济模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日益增多的各类民事、经济和其他类型的纠纷,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和顺利发展。其中法院审判是权力型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广泛地适用于一般的纠纷的解决;民间仲裁属于非权力型的审判外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调整当事人自愿选择下的经济合同纠纷;行政司法属于权力型的审判外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解决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纠纷。无论是从调整对象上的各有侧重来看,还是从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优势来看,三种纠纷解决方式或者权利救济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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