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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对中国“法律信仰”命题的批判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8:25:41 阅读:185次 【字体:

作者:范振远 

[摘要] 自从1991年《法律与宗教》的中译本出版后,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被形同虚设”的观点被中国法律界学者迅速接受,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我国大多数法学学者认为中国法制建设中面临的许多困难都是由于缺乏“法律信仰”造成的,只有建立起“法律信仰”,才能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但也有少数学者不赞同这种观点,他们通过理论分析论证法律是不能被信仰的。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考查,法律信仰的命题也是不妥当、不合适的,它既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也会导致权力崇拜、专制主义的兴起等严重危害后果。
[关键词] 宗教;法律信仰;批判
一、引言
当前,中国的法制建设面临着许多困难。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这些困难都是由于缺乏“法律信仰”造成的,只有建立起“法律信仰”,才能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许多学者纷纷以“法律信仰”为立论根基,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培养法律信仰的建议,试图通过培养“法律信仰”来解决困难,促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
尽管“法律信仰”已成为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但仍有学者对“法律信仰”持批判态度,代表人物有张永和教授和范愉教授等。
张永和教授在《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一文中强烈反对“法律信仰”的命题,他认为“法律信仰”“这个命题在西方可能是一个假问题而在中国却根本不能提倡”,并且认为“将一个在中国根本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哪怕就是在西方实际上都不可能存在操作性的理念引进中国并希望在中国得以生根是一时心血来潮的冲动和不理智的表现。”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法律与宗教勾连的判断不适宜中国;(二)法律不具被信仰的超然品质;(三)法律至上不等于“法律信仰”;(四)“法律信仰”会导致误区并造成严重危害,会转移了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混淆了信仰与权威的界限[1]。
范愉教授支持张永和教授的观点,她认为“中国法学家创造的‘法律信仰’命题实际上是对伯尔曼思想的误读,已经远离了其原来的语境和本义。”[2]
王启梁教授也认为“法律不会成为人们的信仰。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不能妄图成为一种信仰,因为法律如果要成为一种信仰,意味着他要改变和重塑人们的内心信念和对生活意义的认同。”[3]
其他还有少数一些学者发表文章质疑“法律信仰”的命题,如黄微的《法治实现的关键条件是“法律必须被全体社会公众普遍信仰”》和郑杰的《法律可以成为信仰吗?》等,但总体来说,批判“法律信仰”命题的学者依然占少数,“法律信仰”依然是学界的主流观点。
笔者亦不赞同“法律信仰”的命题,但笔者与张永和教授和范愉教授等的理由不同。张永和教授和范愉教授等都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从根本上论证法律是不能被信仰的。笔者则无意从理论上探讨法律能否被信仰的问题,而是希望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来证明即便法律是可以被信仰的,但在我国国情下,提倡法律信仰的观点也是不妥当、不合适的。
二、申论
马克思·韦伯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日渐“祛魅”的社会,是个不断世俗化和理性化的社会。伯尔曼承袭了马克思·韦伯的观点,认为在这个日渐“祛魅”的社会,法律的宗教色彩被逐渐祛除,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联系逐渐稀疏以至断绝,而正是法律与宗教的分离导致了二十世纪中后期西方整体性危机。于是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出了“法律信仰”的观点,认为“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则易于变成狂信。”[4]由此,他得出结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被形同虚设。”[5]这个结论传到中国后,很快得到了一大批困惑于中国法制建设困境的学者们的认同,于是很多发表文章支持伯尔曼的观点,认为当前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存在的最大困难就是缺乏“法律信仰”,应大力提倡“法律信仰”,并提出了很多培养“法律信仰”的建议。
但是,马克思·韦伯和伯尔曼的观点都是基于西方历史发展的事实状况而得出的结论。因此,对于“法律信仰”的观点是否适合中国国情是值得怀疑的。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个缺乏信仰的国度,这是由于中华民族的实用主义传统导致的。在我国几千年的发展史中,从未有过真正被信仰的宗教,无论是本土的道教,还是传入中国曾经盛极一时的佛教,这与西方的历史大相径庭。如果说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被信仰的事物的话,笔者认为那就只有政治权力。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史的国家,只有权力才真正地曾经而且直到现在也一直被信仰着。对权力的信仰和崇拜正是我们当前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基于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认识,人们始终把法律当成是政治权力的“婢女”,看成是政治权力得以实现的“工具”。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的懦弱与权力的强势形成鲜明对比,司法常常受到政治权力的干预,这些现象更使人们漠视法律,转而崇拜、信仰权力和狂热地追求权力,也导致我国的“官本位”思想始终占据着强势地位。正如杨涛所说“没有地位何来法律信仰?”[6]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建设尚不完善、法治观念还远未普遍深入人心的现状下,提倡法律信仰首先不具有可行性;其次,即便可行,提倡人们信仰一个自己尚不熟悉的法律,只会导致对法律盲目地信仰,使人们不能以理性的视角来看待法律,不能正确地看待法律与权力的辩证关系,极易导致“信仰法律即信仰权力”的错误观念,往往会使人们更加信仰法律背后的“权力的幽灵”,反而严重阻碍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信仰法律即信仰权力”这种错误的观念在西方那种世俗权力与神权二元对立的分权传统中是不存在的,《圣经》中就早有“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的记载[7]。这正说明了由于中西方法律传统的巨大差异,“法律信仰”的观点是不适宜中国的。
三、结语
笔者不赞同在中国提倡“法律信仰”“,法律信仰”的命题是不适宜中国的,提倡对法律的信仰也有可能产生促使人们信仰、崇拜权力的严重后果,导致专制主义的再次兴起。笔者认为,法制观念的普及需要时间,人们认同法律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就需要不断地加强普法教育,加强法与人们的沟通,切不可急功近利。诚如范愉教授所言“,我国建立法治的途径不能依赖法律信仰,而应是加强法与社会的沟通,增加法的现实性、可行性、合理性与正当性。”[8]
[参考文献]
[1]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载.政法论坛.2006,(3).
[2]范愉.法律信仰批判.载.现代法学,2008,(1).
[3]张永和.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
[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6]杨涛.没有地位何来法律信仰.载.检察风云,2008,(10).
[7]圣经.转引自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载.政法论坛,2006,(3).
[8]范愉.法律信仰批判.载,现代法学,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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