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殷国辉
和谐社会,理应是一个城乡一体、共同富裕、互动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社会,并真正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贯穿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农民工在城市建设的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却行走在城市的边缘,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虽然近几年来,也出台了不少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民工维权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
一、农民工权益缺失的表征
(一)人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农民工背井离乡,满怀信心地来到城市,想通过自己的辛劳在为城市发展繁荣做出贡献的同时,养家糊口,也挣得一份属于自己的尊严。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到城市后,多是从事一些相对苦、脏、累、差、险的工作,也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在日常的生活中,没人管也没人理,农民工的人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经常遭受歧视。很多人看不起农民工,认为他们脏、土得掉渣儿、称他们“乡巴佬儿”、“土老冒儿”,根本不正眼看他们,认为农民工影响了城市的形象。甚而有的雇主还打骂农民工,或当众侮辱他们等等,这些都给农民工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压力。在这种环境下,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心理隔阂越来越深,也使部分农民工对城市产生了心理上的恐惧。
(二)平等就业权益的缺失
城市中的劳动力市场,有正规市场和非正式市场之分。正规的市场是通过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合法规范的渠道就业,签订劳动协议关系。当发生劳资纠纷时,也有明确的、较为规范的解决途径。然而,受学历等方面的制约,农民工很难通过正规的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不
得不转向民间的非正式劳务市场寻求谋生之道。在非正式市场,则多以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为纽带,投亲靠友,寻找就业门路,多是做一些脏、乱、差的粗活,平等就业的权益难以保障。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提
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要求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但是各地方政府落实程度不一,某些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和相关制度保障,不少城市仍在较多地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
(三)民主政治权益的缺失
迫于生计离开家乡的农民工,用自己辛勤的双手为城市做出了贡献,但却较少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乡村政治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虽在城市,但户籍在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不过“只身”到了城市,他们所享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却“滞留”在了户籍所在地。从表面上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村委会选举是农民工参与政治的重要形式,但是由于他们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此政治参与渠道对其意义并不大。另一方面,在城市又缺乏制度化的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由“人微言轻”而缺少对城市社会的话语权,当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多数选择了沉默或是离开。在城市的政治生活中的农民工作为流入地的常住人口,无法参与当地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没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没有自己的政治代表人,也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渠道,导致农民工的政治权益几乎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四)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仍是建立在以二元户籍制度基础上的,其保障的重点依然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虽然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界已经在理论上把农民工认同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1亿多农民工基本上仍被拒在社会保障网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身为城市底层边缘群体的农民工,更容易陷入困境中,也更需要社会保障,但事实上,他们的社会保障状况着实令人担忧。据有关资料显示,农民工的保险参保率非常低。对工作环境差、缺乏劳动保护的农民工来讲,最主要的是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管理理念上的原因
观念引领行动。正是由于历史形成的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性观念和偏见,导致了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其中,最重要当属政府的管理理念上的误区。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牺牲农民利益、保护城市居民利益的惯性思维仍然起着作用。城市管理者不仅没有把农民工看作是城市社会的一部分,反而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管制。在制定政策进行规划时,考虑较多的往往是城市居民的利益和要求,而较少关心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较多地把农民工当成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负担”。
(二)社会制度上的原因
农民工特殊群体的出现和目前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二元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富余出了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城市的发展繁荣及就业的机遇吸引了这些农民的目光,并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工潮。农民进城务工,实现了职业上的转换,但是仍然保留着农村户口,仍然被排斥在以城市户口为基础的城市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表层的原因是户籍制度的缺陷,而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不足和城乡差异。此外,法律法规也不太健全。劳动立法更多的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法律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也存在着法律不因时而改变的窘境。农民工的权益遭受损害时,很难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加以解决。
(三)法治环境的缺失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农民工维权问题,也出台了一些有利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民工维权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当农民工权益受损时大多束手无策,要么默默忍受,要么采取极端行为。他们对法律维权感到陌生,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身权益。有的虽然对法律维权略知一二,但也不想走法律这条途径。究其原因,维权成本太高,农民工承担不起。
(四)社会管理方式的滞后
农民工的身份是农民,职业是工人。农民工作为农民的权利义务由其家庭代为行使与履行,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仍停留在农村层面。农民工作为工人的权利义务则由其本人直接行使与履行。农民工流动的趋势不可逆转,而社会对农民工的管理并没有随着农民工的出现与壮大而与时俱进。农村对农民工的管理鞭长莫及,农民工与农村渐行渐远,城市对农民工的管理因循守旧,用其劳动却疏于管理。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管理手段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缺乏相应的适应和调整。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受侵害,除了外在因素,与其自身的诸多因素也有重要关系。进城农民素质较低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与我国农民非农化与城市化的不同步性不无关系。由于文化素质低,又不具备专业技能,使得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空间狭小,只能选择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造成这些岗位就业竞争激烈,工资水平低下。他们的文化素质本来就不高,又缺乏法律基本知识,对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甚了解,只知道干了活要拿钱,对在务工期间受到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根本就没有意识,也就根本谈不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了。
三、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对策
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我们国家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到1亿多人口的基本人权,和谐社会理应是一个城乡一体、共同富裕、互动发展的社会,而不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我们理应站在“为谁发展、靠谁发展、怎样发展”的高度,着眼长远,运用制度,为农民工提供长期就业、稳定就业、乐于奉献的机制保障。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需要创新制度,努力营造平等的就业环境,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强化服务理念,营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就必须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转变管理理念。辩证地看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农民工群体,应该在促进社会公平、以人为本的前提下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比如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提供就业前或就业后的职业培训,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等,积极维护他们的权益,为农民工在城市生存和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和帮助。
(二)创新体制机制,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平等政策环境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积极推进户籍制度及配套制度的改革,以消除劳动力城乡转移的人为障碍,并逐步弱化直至最后剥离城市户口的附加利益,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与户口完全脱钩,把户籍管理逐步恢复到主要承担民事登记的社会管理功能,让户籍制度成为只是识别人口信息的主要载体,而不再是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标志。建立动态的、统一的、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实现城乡人口一元化管理,保障迁徙自由,使农民工的身份转换与进城务工的职业转换同步规范进行,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
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发展实际,创新城市新增人口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死亡保险纳入农民工劳动保险的范围,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住房、学校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围中统筹安排,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坚持依法行政,构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治平台
要针对农民工在自身权益维护上的弱势状况和农民工群体的发展趋势,修改和完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加贴近农民工生产生活实际的职业介绍、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就业保障、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和细则。
必须加快农民工维权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法律以其“刚性”和“权威性”在农民工维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一时难以得到根本改变这一实际,有必要在《宪法》的具体指导下,适时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明确制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对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权利和职责等,增强对农民工维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农民工维权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组建维权工会,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组织基础
农民工权益的切实有效保障除了政府切实履行责任之外,还需要建立真正能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组织,这就要求建立多种形式的工会组织,并大力吸纳农民工入会。由于工会是沟通政府与农民工的桥梁,通过工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各地工会应充分发挥维权优势,并借鉴河南信阳市的双向维权机制,为农民工多办实事、多解决实际问题。
当然,仅靠工会这个途径是不够的,可以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成立各类农民工自治组织。目前,部分城市出现的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就是农民工组建自治组织的有益尝试。
(五)更新观念,加强农民工自身保障
政府、工会以及社会各方面创造良好的制度、法律、维权环境等外部条件,农民工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深度“融入城市社会”,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为其权益保障具备较好的内在条件,其权益才能得到更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