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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法律信仰刍议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8:24:10 阅读:156次 【字体:

作者:吴华升

【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治建设需要这种理念来支撑法治大厦;作为法治的灵魂,法律信仰隐含着深厚的本源;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及市民社会的缺位阻碍了法律信仰的形成;当前我国政府主导型法治路径因法律信仰的缺失而容易陷入困境;因此,政府主导模式法治发展道路上,培育法律信仰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律信仰探析;本源考究;信仰缺失;法治路径及困境;信仰培育
一、法治语境下法律信仰探析
法治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静态法治”强调完善的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动态法治”表明法律得到实施、遵守,法律的效用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形成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法律作用的发挥有两种方式,一是依靠法律的国家强制力,通过法律的威慑力来维持社会秩序;另一种则为法律信仰,其强调人们认同、尊重法律,心悦诚服地接受其统治,行为上自觉守法,精神上信赖法律并以其为依托。法律信仰的核心内涵在于强调人们对法律持有一种尊重、忠诚、信任、崇尚的心理状态及精神意识,并以该种心理状态引导人们的行为。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即使制定了优良的法律,却得不到人们心甘情愿的遵守,也不能说是建立起了优良的法制(法治)”。[l]伯尔曼曾论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诚然,实现法治社会需要具备诸多条件,而关键之一在于人们发自肺腑的对于法律权威的认同和信仰。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是法治大厦得以巍然的坚固基石。我国要向法治社会转型,必然离不开法律信仰的培育、指引。
二、法律信仰形成本源之考究
实践已证明法律信仰对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构能起到基石或精神灵魂的作用。我们不禁要问,法律何以具有如此重要的影响力以至于人们对法律形成一种精神信仰。浅析其本源,主要源于如下几点:
(一)法律以人本主义为起点
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在中世纪遭遇了挫折,宗教神学占据了统治地位,神学家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因为犯了”原罪”受惩罚才来到世上,人必须要服从上帝,才能赎罪,解除原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打破了神学对人的精神的禁锢束缚,宏扬人本主义,强调人性,注重人的理性能力,人找回了尊严,为法治社会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人本主义基础。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民主精神为目标的启蒙运动唤起了人们对法治的追求,巩固和促进了人们的法律信仰。[3]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与自然法学派的推崇下,法律成为维护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律是以人为中心的,而不是上帝,这一特质得到了刚从神学思想束缚中解脱出来的人们认同与服从,法治精神的形成过程中也造就了法律信仰在近代的成熟与成型。
(二)法律以理性主义为核心
在神学支配时代,人听从于神,遵守神的安排,人是没有能力、资格去设计人类的生活秩序蓝图。这种宗教思想完全否定人的能力,抹杀人的创新能力与理性特质,人只能听从、顺从上帝早已为它的子民安排好的指令。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将人的理性从黑暗中拯救出来,人拥有完全的理性,能分析、判断、决定人类自身命运,能通过理性的思维构造社会制度实现社会群体和谐生存、发展。人性得以解放,理性得以承认,法律成立理性的产物。人们的理性思维可对社会发展经验总结、剖析、抽象,创设出一系列的法律机制。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是人类认识社会、改造社会能力的书面成果,是人拥有理性的证明书。因此,尊重、忠诚、依赖于法律.也意味着对自我理性能力的肯定。
(三)法律以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为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目标是古今思想家、法学家孜孜不倦探索的主题。近代的启蒙思想家、自然法学派在思想上恢复了人的认知触觉。法律作为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天然地以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为价值追求。公平正义为法律奠定了原则与基础,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平等作为人类”一种人类精神世界的高级存在,是人类对某一种社会想象的内心追求”,”法律通过将平等权利化将权利义务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并为平等提供统一的标准与保护”,[4]在这一体系中凸现法律对平等这一价值的热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不应该被看成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马克思有句名言:’.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在法律的国度里得到的无微不至的照顾与眷恋,法律对人们的追求给予了一份肯定与保障,赋予了一种安全感,法律得到的回应则是人们内心对法律产生无限依赖与信仰感。
(四)法律以司法为正义的具体实现形式
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需要法律作为调节器重新均衡社会利益以化解纠纷,实现社会良好秩序氛围。宗教、道德规则无法提供足够保障时,法律充当了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法律必然承托了人们的无限期待、冀望。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客观、公正适用的法律必然会促使人们深信法律的正义性。司法实践是最直接催生法律信仰的土壤,即使是败诉方,基于察觉到法律的公正,人性地知道败诉并无不妥,信仰同样在其心里萌生。
三、我国法律信仰的缺失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高度自觉性的精神力量,倘若没有历史之考验与法律文化之沉淀,是难以形成的。类似于历史法学家萨维尼的说法那样:”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司法律信仰同样是一种缓慢、渐进式的产物。毋庸置疑,法律文化传统对于信仰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信仰的形成提供肥沃的土壤.
法律信仰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跨越中世纪,融人近代思想启蒙运动,历经实践锤炼,伴随西方独特的法律文化韵律缓慢积淀而成。然而,当前我国虽然致力于法治建设,但诸多因素导致法律信仰的缺失。囿于笔者能力及篇幅限制,仅择取两个方面简述。
(一)传统文化情结队碍法律信仰生成
汉武帝”罢拙百家,独尊儒术”后,’.德主刑辅”等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主流思想,后世深受影响。儒家礼法思想孕育了人治理念,强调礼的作用。封建社会的法律仅仅是实现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已,在强调家族血缘宗法的人伦社会土壤中,人们习惯地接受社会伦理道德的调整。如此语境中的法律是卑微的,”无诉是求”思想在人们心里根深蒂固。人们对法律充满着不信任的恐惧感、排斥感,因此法治理念无法塑造,法律信仰无法滋生。
(二)市民社会的缺位导致法律信仰缺乏经济基础
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71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市场经济催生了市场主体间的平等性及交易的自主性,为市民社会孕育了自由、平等的精神理念,进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政治国家的制度建构。缘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难以滋生一个自由交易的市场,并在重农抑商传统思想的扼杀下,我国在封建时期无法塑造一个西方式的契约型市民社会;客观经济基础的缺位,也就失去了法律信仰形成的可能。
四、我国构建法治杜会的路径及困境
(一)践行路径
法治模式有二:一为社会自然演进型;二为政府主导型。前者是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缓慢形成,是社会发展积淀的产物;该种模式下的法治需要经历漫长的历史锤炼。政府主导型的法治模式则注重于人的理性,通过人的理性设计出一套完备的社会法治实施蓝图并努力践行;这种模式强调自上而下的改革,由国家(政府)作为法治的推动者,通过整合国家所掌握的资源来推行政府精英理性创设的法治规划。我国选取了后者一政府主导模式。这一选择有着国情的客观必然性:法治现状远远落后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然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却迫切要求有完善的法治环境予以保证,需要的紧迫性不允许像自然演进型那样等待上百年的历史沉淀,而试图借鉴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缩短差距,实现法治社会目标。
(二)困境浅析
显然,政府主导型法治路径带着一种功利性的色彩。缺乏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并依然弥漫着儒家传统文化味道的国度固然可以仿效先进国家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然而,要在短期内达到被效仿者的软性氛围则无疑显得相形见细。囿于市场经济的稚嫩、法治文化的厦乏、市民社会的缺位,制度层面日趋完善并不能宣称精神境界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信仰是从一个最根本的视角去窥探一个法治工程的进度。然而,法律信仰在当前却是缺失的。
如前文所言,政府主导模式的选择有其客观必然性,笔者并无否定之意,充满乡土情怀的我国很难自觉革生法治的幼芽,需要政府的推动才可能引进外国法律模式来改造我们这块贫清的法律土壤.然而,笔者优心的是,在轰轰烈烈构建法治社会的背后,法律信仰的培养却往往被忽视,这无疑是法治进程的一个阻碍。多年的努力促使法律体系日趋完备,但’.历史、国情、传统文化的差异,决定了注重伦理亲情的我国社会土壤中难以培植出西方人的法治精神……宪法和法律一直没有成为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信仰目标;传统人际关系及传统文化的特质,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普通民众和官员对法律的信仰,人们更习惯于看中人情和关系,法律往往遭到冷落”,[8]现状凸显了我国法治建设中隐含的缺陷,我们忽略了法律信仰的培育,没有注重浇筑这一法治大厦的精神根基。这归因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功利性无法适应法律信仰的渐进性要求。信仰具有文化属性,文化的本质就在于历史,信仰蕴涵着一种接触、了解、认同、信任的动态性发展,一种自觉性形成,一种有机性进化,信仰无法仅凭籍理性构建而成。政府主导模式带着一种功利主义的色彩,这与法律信仰所需要的历史积淀性格格不入。我国客观现实要求我们选择政府主导模式的途径,但是,法治的固有内涵必然要求我们在法治文化贫痔的土壤上注重法律信仰的孕育,两者并无矛盾,只是目前我国功利性的做法缺乏调和两者关系的机制,导致忽略法律软件的重要性。因此,克服功利性的做法,在政府推动法治的进程中重视法律信仰的塑造,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将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法律信仰的培育
关于法律信仰的培育途径,诸多学者已做全面论述,比如”加强法学教育”、’.培养现代司法理念”、”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铸造法律职业者的法治精神”、”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摒弃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宏扬法律的目的性价值”等等。对于上述之有效途径,笔者不再赘述,欲从公民的权利意识角度肤浅地谈谈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或许由于受到几千年历史传统的压制,我国百姓似乎不敢于争取本来就属于自己的权利。根据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治国家的权力是人们协议下将自身权利的自愿让渡而成,政府所做的应该代表人们的利益与意志,在契约论那里,政府是服务型的政府,人们有权利从政府那里得到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那是权利的回赎利用。但受到两千多年的儒家传统文化熏陶、淫浸,人们并没有形成西方那样的思维模式,更多的是一种惧怕权威,恐惧压迫,冀望政府的非难不要落在自身头上,更不敢提出政府要为自己服务的要求。这就是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瘤疾。因此,法律信仰的培育最为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自我性认识。倘若缺乏了主体意识、主体人格理念,进而就没有权利观念的延伸,自然就不会考虑权利的保护屏障一法律。因而,培育法律信仰需要强化人本主义理念,完善自我人格认识。这并非通过大力宣传立法机构每年立法数量就可实现的。所幸的是,政府已经意识到人本主义对于我国法治的重要意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最好的例证。党的执政理念在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对于法治的进程无疑是个好兆头。但是,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并不是政治的口号,需要的是贯彻落实,改变以往的行政管理体制;民众则需要自我争取权利,等待永远是落后的。政府在宣传以人为本,人们则应大力争取权利,否则法律信仰则遥遥无期。以人为中心、肯定人的价值仅仅是迈出的第一步但却是最重要的一步;法律是保障权利最有力武器的理念才能灌输到人们的意识中去,在良法的旁辅下,才有可能在我国这片贫清的土地上孕养法治的精神灵魂一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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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敏菊,孙红军.法律信仰:法治之基石[J].苏州职业大学学报,2001,(4):37-38
[4J付子堂.法理学进阶阿l.法律出版社夕佣5.124.
[5]同注[4].133.
[6]【美』.博登海庆.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X抖.92.阴何勒华准超.法治的追求一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Mp匕京大学出版社夕叨5一49.
[8]同注[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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