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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社会正义的探究维度——法哲学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8 8:20:36 阅读:165次 【字体:

作者:张烨 

[摘要]社会正义问题在法学界和哲学界的争议不断,然而最终要解决好人类关心的根本问题,需要从法哲学的维度去剖析社会正义的真正内涵。本文从法哲学思辨社会正义的实质内容,以期平衡人们内心的矛盾点。
[关键词]法哲学;社会正义;联系
法学与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联系机制下产生了一种新的交叉学科———法哲学。要想真正了解两者之间的联系,就必须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探求两者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然而什么是社会正义却没有人能够准确的说出它的含义。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感到迷惑[1]。正义带给人类的思辨往往在思辨方法上产生分歧,加之人类内心的价值观考虑,从而会产生各种不同的解释。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法学与哲学的联系,从而探究社会正义这一重要问题,反过来通过对社会正义的探求分析法学和哲学间的结点的意义。
一、从法学与哲学联系中看社会正义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于是人们逐渐认为正义是为了社会成员和谐的生存与更好的发展,为了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了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准则,这个共同的准则就是正义[3]。虽然这样定义不一定使众人所信服,但是这种定义符合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在社会发展的浪潮中,正义的观念仍然值得我们探讨。然而究竟何为社会正义?无疑探究社会正义的方法是解释社会正义问题的瓶颈和关键。通常情况下,人们对某一事物的概括认识都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附随以“种加属差”的方法进行归纳研究,然而笔者认为哲学加法学的研究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哲学与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一方面,哲学以对思维与存在关系根本原理的研究,为法学提供理论的前提,另一方面,法学以法律现象自身的知识,作为哲学概括的前提。由于哲学为法学提供理论的前提,因而哲学对法学起着指导的作用。在不同的哲学指导下,有着不同的法学。同样,由于法学作为哲学概括的前提,因而法学对哲学起着提供素材的作用。不同性质的法学,有着不同的哲学。这种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是互相补充的关系。当然,哲学可以指导法学,但不能代替法学,否则就会破坏法学的发展。同样,法学也不能代替哲学,因为任何一门具体科学的研究,都不能代替哲学的研究[4]。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在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中,不管是法学还是哲学,彼此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哲学为法学提供的方法论促进了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哲学自身在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在法学领域的完善。这两个不同领域的学科在相互联系中产生了它们的交叉学科,法律哲学的诞生为法学研究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法律哲学在宏观上为社会正义的探究提供了方法论,但法律哲学却代替不了法学和哲学研究的内在联系。
法律哲学是把哲学的根本原理应用于法学,研究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方法。法律哲学相对于研究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对这个体系中各个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等的研究而言,它是哲学的一部分,然而法律哲学毕竟研究的是有关法律的普遍性质的问题,因而它又是法学的一部分。[4]在这两种博弈中,法律哲学最终还是研究社会正义这一法律问题的最好方法。
社会正义从法学维度看,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法律形态,在这种形态中,人类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衡量内心的正义评价。反过来,这种正义也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普遍要求,这就要人类从哲学的维度去思辨社会正义的真正内涵。然而,任何事物都不是彼此孤立的存在,更多的是要从法学与哲学的联系中综观社会正义的客观要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是否真正公平,是否具有正义,要视其是否按照历史的客观条件来规定,视其能否遵循历史演进的规律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切社会正义的真谛在于它代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是由于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矛盾和发展而实现的,归根到底,又可以说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的事实、制度、行为或结果是公正的,反之,则是不公正的。换言之,某一事实、制度、行为或结果要成为公正的,一定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一切无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公正”,都不代表正义,都不是真正的公正;一切超越历史条件的对“公正”的追求和渴望,虽有其存在的精神价值,但并无事实价值;一切个人的超越客观条件的对公正的理解和要求,虽能体现个体的性格,但不能强行成为社会公共准则。否则,便会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造成破坏,从而在物质基础上彻底动摇历史公正的进程[3]。所以,社会正义的探究必须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逐渐发展,最终符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程。然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社会正义的探究也会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而有所改变。
二、社会正义的研究对法哲学研究的意义
社会正义对法哲学的意义,我们首先是在两个阶段的意义上来认识的:第一个阶段是从实践中来,通过对现实的扬弃,完成对世界的实质认识,这是一个总的目的或对必然的认识,属于狭义的正义哲学;第二个阶段是对实现正义的主体、工具、行为等现象进行认识,形成关于法治的理论,即狭义的法学。这两个阶段的关系,就像发现“鱼”和想办法“捕鱼”一样,总是先“临渊羡鱼”,才“退而结网”的,是一件事情的目的与行为及手段的关系。这样,与其说狭义的正义哲学可以适当地与狭义的法学衔接起来,不如说正义在目的意义上,进一步构成了其他法治概念的实质要素,从而走出了形而上学的局限,将认识延伸和扩充到具体的法治实践领域,从而形成广义的正义哲学[5]。在这两者的发展中,对社会正义探究逐渐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这也就要求法哲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这个维度来讲,社会正义这个抽象行为在人类内心深处逐渐的明了化、清晰化,而法哲学通过自身的内在发展以及社会正义对它的要求也不断地完善。在实践中,社会正义从人类内心的善良出发促使人类逐渐认识社会,在认识的过程中形成了人类内心的狭义的哲学。社会的发展本身就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实质行为、内涵中,就需要有一种力量去约束社会的正义发展,继而狭义的法律也在其中不断地得到了完善。社会正义的探究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学的研究提出了深层次的要求。法学在自身的发展中难以解决这样一个人类对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问题,这时哲学介入法学之中指导法学的发展研究。社会正义在哲学的抽象中展现在哲学家的思维中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但哲学并不能代替法学来处理现实社会中的正义问题。因此,社会正义的研究促进了两个学科结点的发展。社会正义在人类思想的发展进程中逐渐的凸显。它实质上显示出的是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关系划分问题。当社会主流将某一利益指向某一阶层,必然会导致其他阶层利益受到威胁,在这种利益的博弈中,谁也无法从真正的公平的角度去探究社会正义,当然这就需要社会利益的评价标准。哲学以宏观的角度为社会正义内涵的诠释提供了便利,社会正义的研究仍然是一个难以平衡和解决的问题,然而要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还得依靠法哲学的不断研究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l.
[3]周华.社会正义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5.11.
[4]傅季重.哲学与法学[J].学术月刊.1982.1.
[5]刘建民.对正义认识问题的初步思考[J].运城学院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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