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庄晓平
不同于边沁,密尔认为道德权利是存在的。他的道德权利主要从正义来阐述的。“在个人权利由于法律的非正义而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这种受侵害的权利便不可能是一种法定权利,于是得到了一个不同的名称,被称之为道德权利。”他的道德权利观念可表达为:是任何人具有的、相对于法定权利的、是正义的一部分并可以诉诸功利来说明。而且道德权利是置于社会保护范畴之内的,即人们可以正当地要求社会保护他自己拥有的这种东西,无论是借助于法律的力量,还是借助于教育和舆论的力量。密尔的道德权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一种习惯性的道德规则,它们的功利性已经在过去的经验中得到证明。这些规则是由于人们在过去历史中所经验明白的各种行为的趋势,人们对这些行为对他们的幸福所造成的影响已经有了确定的信念,而这些信念流传下来就是大众的道德规则。
所以根据经验,人们不需要在任何一种行为前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复杂的功利计算,因为既有的道德规则已表明了这一行为的功利性。第二,这一层次的道德规则将受到法律和舆论的规定和强制。被法律所强制的即成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三,从这些功利原则引申出来的道德原则是可以改进的,而并非不变的。因为在这些被人们接受的伦理规则中绝没有包含什么神圣的权利,人们在关于行为对普遍幸福所产生的影响方面还有很多东西需要学习。
节选自:庄晓平:《论论密尔道德权利》,《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