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成梅
摘要:毛泽东法制思想,是指毛泽东从无产阶级立场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法制问题提出的系统的理论和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受时代的制约,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本文主要研究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局限性。对当前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毛泽东法治思想;局限性;法治建设
一、毛泽东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毛泽东法治思想,是指毛泽东从无产阶级立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法治问题提出的系统的理论和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法治思想是在新民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型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非常明显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容
1、强调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毛泽东法治思想中心内容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法治思想发展并强调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是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毛泽东是伟大的历史唯物主义者,他继承了马克思关于法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的思想。毛泽东强调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毛泽东说"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1
2、确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毛泽东领导制定和颁布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了主权在民的国家制度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这个宪法条文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制度。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拥有管理国家的权力,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由此可以看出,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已经被毛泽东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从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解决。
3、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思想
首先,保留死刑,少杀思想。毛泽东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思想。毛泽东认为死刑必须保留,只有保留死刑,才能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才能保住人民的胜利果实。1940年12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同时,毛泽东认为保留死刑的同时应当坚持少杀的原则。1948年2月,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中指出:"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
其次"慎杀"的死刑思想。在执行死刑方面毛泽东主张"慎杀"。毛泽东主张执行死刑应该珍惜生命,少杀以防错杀。对于没有引起群众愤恨重大罪行的罪犯,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1951年5月,在他代表中央所写的一个关于如何处理在内部肃反中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分子的文件中,他指出:"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4、严惩贪污腐败分子的思想
严惩腐败分子,强化反腐败力量是毛泽东法治思想的鲜明特点。毛泽东曾在《中央关于三反斗争必须大张旗鼓进行》的电报中指出"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直至枪毙一大批最严重的贪污犯。1941年5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952年2月10日原任和时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张子善因为贪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全部财产。事实证明处死刘、张对其他有贪念的官员的威慑力是非常强的
二、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局限性
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是时代的产物,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具有其优越性和合宜性,但同时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毛泽东法治思想不能把握法治建设本质上的内部规律,也无法解决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例如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司法改革运动和(宪法》的颁布等,从本质上来讲是毛泽东对特定历史时期社会具体问题的具体回应。其体系松散,只适合特定时间的事件,不能普遍运用。具体表现就是当时的一些法律条文体系松散,并且不具备普适性,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当一部分条文最终流于形式而失去了约束力。毛泽东法制思想中的历史局限性。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
1强调法的工具性
毛泽东法律思想的根本特征是强调维护革命秩序,强化对敌专政职能。形成了一种为革命服务,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法律工具论的法律思想。在毛泽东看来,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对敌斗争,惩罚犯罪,维护统治。过分强调法律的政治作用,认为它是对敌专政的有力武器,是政治统治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这种法律工具性思想,过分强调法律对国家权力的巩固作用,而忽视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成为了义务主体,而不是权利主体,导致了出现了侵害人民权利的行为。这种法律工具性思想,也必然忽视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对人民利益、民主建设的保障功能.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功能.总之,毛泽东拘执于对敌斗争和惩处犯罪,忽视了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对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重要调节和管理作用。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片面地强调法律的工具和手段功能,"要人治不要法制",以致当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它抑制了建设时期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并逐渐排斥法律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并导致60年中期的践踏法律。.使我国人民遭到一场史无前例的浩劫。
2在治国方式上强调政策治国,忽视法治治国
毛泽东曾强调说:"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由此可见毛泽东只注意到了政策的优越性而没有注意到政策的缺点。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在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曾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从这部难看出在社会建设中毛泽东忽视了法律的作用。
3在法律实施上重"人治"轻视"法治"
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把群众斗争、群众运动视为我党的政治优势和传统法宝。在法制建设的操作方式和形式选择上,毛泽东以"群治"方式来代替"法治"方式。"群治"实际上就是人治。在群众运动中,具有极高威望与权威的领袖个人可以决定、指挥一切,要求群众按照领导人意旨行事,实际上既不民主,也不讲法制。这种"群治"同'"人治"结合并受"人治"操纵。因此群治是人治的一种新形式。"群治"方式的根本性缺陷表现于两方面:一是它用群众群的自发性削弱党的领导;二是它否定法律的作用,以"群众专政"导致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人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最终否弃了民主法制本身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
三、毛泽东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毛泽东法治思想具有明显地时代特征,不可避免地具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当然,不可否认,毛泽东法治思想在当时所起的积极作用。但言古而知今,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局限性对当今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认清法不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人民利益的保障法治功能是多样性的,并不是单一性的。仅仅把法定义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必然忽视人民的主体性,也势必会侵害人民的利益。当前我过正在构建和谐社会,这种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要求,也不利于社会发展。
其次,认清人治之害,重视法治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毛泽东时代,由于崇尚人治,忽视法治,最终导致十年浩劫,给人民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在今天,我们应该撇弃人治,重视法治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
[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
[3]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
[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
[5]黄南珊.论毛泽东关于法制建设的探索之路.江汉论坛,
2001,54。
作者简介:刘细咏,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2007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