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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规制保护动物必要性之刑法学思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7 10:13:12 阅读:177次 【字体:

摘要:伤熊事件发生后,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其中反映最多的是在适用法律上的尴尬和立法问题亟待解决。按照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狗熊应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保护的范畴。但是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动物园繁殖的狗熊算不算野生动物,另外该法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才能定罪,对故意伤害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条文。
  关键词:刑法;残虐;保护动物
  近年来,网络上频频出现虐猫、虐犬的视频。在各个视频网站的搜索引擎中输入虐猫、虐犬等关键词可以获得大量的相关结果,随便点开其中的一个,内容多是行为人使用一些工具,通过残忍的手段,故意残害一只完全没有反抗能力的活生生的小猫或是小狗。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没有人拥有随意剥夺动物生命的权力。目前世界已经有超过一百多个国家制定并且通过了保护动物的法律,而中国在此方面却是落后了很大一截。早在年法国就出台了动物保护法,欧洲其他国家在1850 年之前都有了各自的动物保护法,美国在1855 年也有了动物保护法。并且在之后的几十年里,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仍然通过发布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完善动物保护法,还对虐待、残害动物等行为在其刑法中明确了相关的刑罚。这样做不仅能给涉及伤害动物的案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一般人进行伤害动物的行为起到非常大的警示作用和威慑力。德国1998 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 条(原则)就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痛苦或者忧伤。”丹麦1991 年的《动物福利法》与德国《动物福利法》的做法类似,该法指出,该法是为了确保动物免受疼痛、痛苦、焦急、永久伤害和严重的忧伤。另外,还有葡萄牙、瑞典等国的动物保护法都非常人性化地将动物的权利用法条明确了。可以看出,“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痛苦或者忧伤”成为了各国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上,美国对动物的保护法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的。也是由于传统,美国人对犬类由衷喜爱。美国人从普通百姓到总统都爱狗,无论是美国国父华盛顿还是现任的奥巴马总统,柯立芝前总统甚至说了这么一句名言:“任何人如果有不喜欢狗或讨厌狗,他就没有资格住在白宫。”罗斯福前总统临终前特地交代家人,以后要将他的爱犬与他葬在一起。于是大到违法、违规,小到违反了生活小区的“民约”,都有可能要受到法律或经济上的惩处。
  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在1997 年5 月14 日,发生在美国旧金山的一起虐狗案,一个4 个月大的小狗被活活打死,凶手是狗的主人乔伊·特里姆。特里姆说,他的狗吃了本应给猫吃的食物,所以他就拍打狗,但小狗转过头来咬他的左胳膊,他愤怒极了,就挥起拳头朝狗的头部猛击了三下。和特里姆同居的女友回到家时,发现小狗一动不动地躺在床上,喉咙里发出呜咽声。她马上给小狗进行人工呼吸,但小狗已经不行了。后来,特里姆把被打死的狗放入洗衣袋里,扔到外面的公用垃圾箱里。他的女友打电话向警察通报了这件事,特里姆因此被捕。警察查看了他的胳膊,没有发现血迹,在他的皮肤上也没有发现任何伤痕。由于特里姆在这之前曾有过两次暴力罪,因此地区检察官根据“三振出局”(three- strikes law)法对他提出起诉。所谓“三振出局”,是指判第三次犯有暴力罪的犯人终身监禁,而且不得保释。但是,特里姆通过律师和公诉人协商达成辩诉协议,法庭取消他前两项犯罪中的一项,特里姆则承认犯有虐待小动物罪和一项虐待儿童罪。
  2000年6 月1 号,旧金山高等法院判处特里姆五年有期徒刑。由此,特里姆成为了第一个根据“三振出局”法,因虐待动物而被定罪的人,严厉程度可见一斑。
  反观中国,直到1988 年11 月8 日才通过首部野生动物保护法,且不论该部法律仅仅是对野生的动物进行保护,光看看时间就落后了西方超过了一百年。从内容上看,侧重保护的还只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对于一些一般性的普通野生动物,保护作用并不明显。不过还是有令人比较欣慰的,在该部法律中确认了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4 年8 月28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更加完善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这对中国野生动物的多样性起到了不可磨灭的法律保障作用,维护了生态平衡。
  可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上对动物保护的意识得到增强,2002年1 月29 日上午,北京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拿着一瓶从学校实验室偷来的火碱来到动物园。他假意喂熊,将掺有火碱的饮料泼向正在戏耍的黑熊。黑熊被烧得满地打滚,嗷嗷乱叫,可他并没满足。同年2 月23 日,他又从化学品商店买了瓶硫酸,兑进塑料水杯内,再次实施罪恶行径。在伤熊事件发生后,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其中反映最多的是在适用法律上的尴尬和立法问题亟待解决。按照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狗熊应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保护的范畴。但是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动物园繁殖的狗熊算不算野生动物,另外该法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才能定罪,对故意伤害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这就让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该不该被定罪的问题产生了分歧。虽然后来有些法律专家提出可以按《刑法》第275 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动物保护专家们认为,动物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财物,它们有感觉能力,伤害它们要比毁坏一般财物严重得多。而用财物的概念解释活生生的动物,对动物也不公平。动物权利人士指出,所有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这并不是说动物一定要有和人一样的权利,而是说某些动物权利的确存在,而且应该得到认可。
  网络上还有一起著名的虐猫事件,几乎一夜之间就成为网友们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将动物保护的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事件源自一段上传到网络的视频,有一穿着高跟鞋的女子用鞋跟踩碎了小猫的脑袋,过程非常残忍。就在网友们口诛笔伐的时候,事主却说出一句“我踩猫怎么了?”毫无悔过之心。正是因为此种行为完全没有触犯到法律,所以此女子才敢如此肆无忌惮地宣扬自己的经历,还反过来责问那些网民多管闲事。
  同在亚洲的日本,目前正在实行的动物保护法,虐待动物最高可判处罚金30 万日元,杀害动物最高可判刑一年并处罚金100 万日元。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任何人向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施加的不必要的痛苦,可以追究刑责。中国的台湾省也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可惜的是,至今为止中国大陆在这方面的立法依然一片空白。
  在各舆论媒体的助动下,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于2009 年9 月18 日出炉,在友谊宾馆召开的世界法哲学与世界哲学大会环境法分论坛上,会议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负责人、首席起草专家对外公开了专家建议稿全文,并向国内外公开征求完善意见。此次公布的专家建议稿有两个,一个是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另外一个是配套的请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保护动物的专家建议稿。这样可以对故意虐待动物的人有法可依,从而加大对故意虐待动物的人惩罚力度,让那些可爱的生命能够长久伴随着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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