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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有关环境侵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7 9:50:20 阅读:112次 【字体:

摘要 由于环境侵权损害的高度技术化和复杂性,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在环境侵权领域不能对环境侵害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经济学让我们以一种新的方式去体会法律体系。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环境侵权具有一定的有效性,经济学分析可以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复杂的环境侵权引致的损害责任难题提供更多的思路。
  关键词 环境侵权 经济分析 无过错 责任 排除侵害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近些年来,我国环境侵权行为的广泛化、严重化,环境侵权损害责任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环境侵权损害的高度技术化和复杂性,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在环境侵权领域不能对环境侵害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本文拟在传统的法学侵权理论基础上,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对环境侵权作一些经济分析,以便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复杂的环境侵权引致的损害责任难题提供更多的思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又能保护环境。
  关于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古典经济学运用其经济人假说来解释。经济人的自利性,使得他在追求物质财富的同时不会考虑他人的利益,为了获利,他会不惜以污染环境、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为代价。利益最大化虽然可以在“经济人”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增加社会财富,但是在社会财富积累的同时向自然界排放的废物也越来越多,造成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此引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波斯纳对侵权法进行了实证经济学原理的阐明和验证,“为理解那些一眼看上去相互之间毫无关联而又晦涩难懂的规则和条例提供了一把钥匙。如果我们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侵权法就是一部比大多数研究侵权行为的学者所质疑的更加简单、更加优雅、更加连贯协调的法律。读者??会同意经济学方法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侵权法基本原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环境侵权责任规则选择的经济分析侵权行为发生后,首先要解决的是侵权的责任问题。近代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为过失责任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仅为受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相当有效的救济手段,而且强化了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界定了个人合法行动的范围。同时,也促进了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因为如果行为人已尽到了适当注意,就可以不必承担责任,这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活动,鼓励人的创造进取精神。因此,作为人类理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进步性。现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基本上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人类生产社会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加深以及环境侵害的高度技术化和复杂性,在环境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了不公平。许多环境污染侵害事故中,一方面,受害人无辜受害,却因无法证明加害方有过错而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另一方面,加害人获得巨额利润,造成了侵害后果却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公正的,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严格责任相似。严格责任是指只要发生侵权行为,施害人无论如何必须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完全负责。在英美法系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也先后通过特别立法和判例的方式来确立严格责任,自!" 世纪0" 年代以来,严格责任原则在环境法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且成文法化。大陆法系各国在近年来更是通过法典和判例将无过失责任作为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当代世界各国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根据科斯定理第一律,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选择怎样的法律规则和怎样配置权利,有效率的结果都会出现。科斯定理的第二律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根据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产生外部不经济,从而导致环境侵权损害,在解决环境侵权问题 谈判中,肯定会产生较大成本,这就使有效率的制度(法律)安排和权利分配,成为必要。也就是说,在环境侵权领域,如果社会有一批可供选择的责任规则(可以减少事故或中止污染活动的规则),那么经济逻辑就会建议选择最低成本的规则。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实现社会总财富最大化。分析选择责任规则的经济学方法把社会所有风险确定为两种:一是背景风险(成本由受害者承担),二是赔偿风险(源自侵权行为,成本由施害者承担)。责任规则制定的经济学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充分认识到责任规则的具体选择将决定哪些行为应被纳入背景风险的范畴,哪些行为又应被认为是赔偿风险的情况下,开发一套相互作用损害成本的总额最小化的责任标准。如果选定严格责任规则,多数风险都不被当做是背景风险,这样,施害者要对造成的大多数损害负责。
  如果选定过失责任规则,只有当施害者有过错时,才对损害负责。在比较这两条规则时,经济分析建议采取过失责任规则,因为该规则能分配风险,改变激励,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来使社会成本最小化。可见,立法和审判机关对责任规则的选择将导致社会成本的不同分配,从而引起不同的效率结果。
  从以上分析可见,当代世界各国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把免受环境污染的权利赋予了受害者,而施害者则没有通过排污使环境受到污染的权利。因为,只要施害者污染环境,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不管施害者是否有过错。这一责任规则体现的是传统法学的公平、正义,它关注的是如何分配与风险相关的成本,而法经济学芝加哥学派关注的是使与风险有关的总成本最小化和成本的分配。在发生侵权的场合不能一律运用“严格责任原则”,原因在于这样做的社会成本将大于社会收益,从而使得许多有益的社会活动(包括生产活动)成为不可能,结果是降低了社会的总体福利。
  二、环境侵权排除侵害责任的经济分析排除侵害是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侵害的排除,重在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或除去正在发生的侵害,这是一种事前预防性救济方式。由于其克服了赔偿损失的事后性的缺陷,所以对受害人而言这种保护更为有效。
  排除侵害与经济效率。
  运用法经济学的经济效率来对环境侵权救济方式之一的排除侵害进行分析,可以通过“乐亭渔业污染案”的例子来说明效率概念:河北迁安第一造纸厂等. 家企业的污水排放到河流,又经河流入海口海域,涌入孙某等/ 户养殖户经营的0 家养殖场,造成#1 02. 3"" 元的损失,户养殖户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污染侵害。如果养殖户们没有办法阻止这种侵害,而. 家企业却可以花费万元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效率标准表明既然消除污染的成本小于由于污水排放所引起的损失,那么这些企业就应该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所以,排除侵害的要求就应该被同意。而企业被要求排除侵害,就会促使其安装污水处理设备,这将导致2 02. 3"" 元的社会财富的增加。但是假设,养殖户们自己可以以%"" 万元的成本消除这种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效率标准表明不应该要求企业排除侵害,因为养殖户们可以以比企业更低的代价来消除损害。事实上,该案经天津海事法院审理,判决. 家企业赔偿大部分损失,因养殖户们对养殖环境风险估计不足,其余部分损失由养殖户们自行承担。并且还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继续污染养殖区域的危险。法院的判决是否是有效率的呢?由于并不能得知这. 家企业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实际要化费多少成本,也不知道养殖户们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是否能以较企业更低的成本消除这种损害,我们只能假设,如果. 家企业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所化费的成本低于养殖户们自行消除这种损害所化费的成本,而法律又正好是规定企业没有排污权,法院的判决就是有效率的,反之,则是无效率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方面,企业有达标排污的权利,另一方面,虽然是达标排污,如果造成损害,在民事责任上也不能成为排污企业的免责条件。事实上,频繁地适用环境侵害排除的责任形式,必然会导致大量产业活动的废止,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会使文明进步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因为排除侵害对污染企业而言,不管是完全排除侵害,还是部分排除侵害或替代排除侵害,对企业的影响都非常重大,企业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需要安装污染防治设备或设施,无疑增加了生产成本;在技术不可行的条件下甚至会直接导致产业活动的终止,而产业活动的终止往往会导致经济上的问题,甚至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所以许多国家在适用侵害排除这种救济方式的时候常常十分慎重。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各国立法、判例大都运用利益衡量原则。
  运用利益衡量原则的局限性。
  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提出了各自的利益衡量理论。台湾学者杨仁寿对利益衡量作如下的解释:“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以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这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知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适用上,存在重赔偿损失轻排除危害的现象。在环境侵权救济中适用排除侵害时,往往要面对多个权利之间的冲突,如排污者的生存权、经营权,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这些利益在法律上均有其价值,而法律又未确定何种优先,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体现法律之公平正义,又要顾全加害人的生存以便于促进经济发展,法官进行利益衡量将不可避免。
  从各国侵害排除制度中利益衡量的运用来看,在排除侵害中运用利益衡量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排除侵害常常被排斥适用。由于在排除侵害中进行利益衡量时,所受限制颇多,致使排除侵害常常被排斥适用。二是实际操作难度大。在环境侵害中发生冲突的多个利益,因性质不同难以比较,各个利益的大小到底依何种标准去计算根本无法确定。因此,多个利益的大小、高低、轻重无法区分,法官操作之难度可想而知,而是否最终适用排除侵害,亦只能凭法官个人的良知了。利益衡量因此遭到“主观性太强”的批评。实际上,利益衡量常常体现为经济利益的衡量,因此,不能否认经济分析方法在这里所起的作用,除了在生命、健康以及环境质量、美学价值等方面无法用金钱加以衡量外,在单纯的财产损害情形下,是可以采用经济分析方法的。
  但是在法经济学研究领域内,不同的学派之间也存在分歧甚至对立。芝加哥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法经济学研究领域中所占据的统治地位受到了挑战。马洛伊分析了法经济学学派的若干缺陷,缺陷之一是过多地借用实证经济学,没有认识到经济学工具和方法与法律的方法指向不同的目标。缺陷之二是它普遍接受在财富最大化和公平伦理以及社会责任之间的人为鸿沟,将效率观点与对社会伦理和价值的关怀对立起来。
  三、结语
  由于环境侵权有着许多与传统民事侵权不同的地方,侵权法作为各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现代不断受到挑战,有人惊乎侵权法已经陷入了危机。经济学分析作为考察社会问题的方法之一,虽然有其局限性,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经济学分析这一工具在法学领域的作用。经济学确实让我们以一种新的方式去体会法律体系,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环境侵权具有一定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美2 威廉兰德斯,理查德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
  2王强,杨媛译4 北京大学出版社,美
  3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 曼德姆着
  4 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
  5 吴晓露,潘晓松,朱慧译 史晋川审校
  6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7邱聪智 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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