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经济法在平衡利益冲突和化解社会冲突的同时, 就意味着对公正、秩序、效率等价值的追求。在现代社会, 经济法无论是在观念实体还是制度建构中, 都是有其所赖以为基础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的一套价值准则作为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加以固化的。在我国现阶段, 经济法价值目标可以表述为: 效益优先, 兼顾公平。在利益语境下, 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实质是以社会整体效益的最优为根本价值目标, 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持续化。
[关键词] 价值目标; 利益冲突; 利益最大化; 利益协调
法律制度的核心和最高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 研究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反映经济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应然状态, 有助于经济法治的理性运作, 有助于使经济法研究品位的提升, 有助于实现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法律价值目标的个性化, 它追求效益与公平的统一。在我国现阶段, 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可以定位为: 效益优先, 兼顾公平。效益优先要求经济法应当把提高经济发展效益放在首位, 注重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整体利益的最优。兼顾公平要求经济法应保证社会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协调各种社会利益, 合理解决利益冲突, 使之保持在合理的幅度内, 实现经济安全。在利益语境下, 经济法保护的首要价值目标指向社会利益, 即以社会整体效益的最优为根本价值指向, 但对社会利益保护的实质是以个人利益为核心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之间协调的结果。所以, 本文拟以利益语境为考察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参照, 探讨利益语境下经济法“效益、公平”价值的理论渊源与现实要求。
一、“利益语境”中经济法价值的理论渊源: 利益冲突与利益协调利益是调动人的积极性、进行财富创造的基本要素。利益的直接指向便是利益主体与需要对象的关系, 这是与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相一致的。利益是一个事实性的客观存在。“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 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的”。 利益的获取与争夺必然引发利益矛盾甚至利益冲突,即利益双方基于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过程, 是利益双方的利益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所产生的一种激烈对抗的态势。
在经济法的研究视野中, 首先, 利益差别为利益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利益的存在会使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差别和对立。我们在承认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 还必须承认各种利益主体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差别和对立, 这种差别和对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纵向的利益差别和对立。从纵向角度看, 利益主体有个人、群体、国家(社会) 利益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差别和对立。二是横向的利益差别和对立, 即相同层次的不同利益主体在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彼此之间的冲突。三是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内容上的差别和对立, 包括各种利益主体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等方面的差别和对立。其次, 利益冲突为经济冲突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性。各种存在利益差别和对立的利益主体在谋利各自的利益的活动中使经济冲突成为现实。谋利活动是利益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谋取利益的社会活动, 是利益主体实现利益满足的根本途径。各种利益主体在谋利各自的利益的活动中, 都会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运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于是, 利益格局中的弱势主体力图改变自己的劣势地位, 打破不平等的利益格局; 反之, 利益格局中的优势主体则竭力保住自己的优势地位,继续维持甚至发展这种不平等的利益格局。在这种利益较量中, 一旦一方经济利益主体的行为对另一方经济利益主体及其利益构成直接威胁时, 经济冲突行为就产生了。
经济冲突在实质上不仅是直接利益对象的利益争夺, 更主要的是对利益产生方式或者生产机制的控制的主动权的争夺。当然, 经济冲突也并不完全是破坏性的, 它也具有建设性的社会功能。正因为有社会利益冲突对社会本身的推动, 社会存在的活力与社会变迁才成为可能。在现代社会, 尤其是现代的民主、法治和宪政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常规性的社会制度安排的社会, 经济冲突在一般情况下表现或者将表现为社会主体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的解决也是经济冲突的一种较为权威而稳定的解决方式。所以, 冲突的解决要依赖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 法律规范设置的目的就是试图通过对社会群体中自发运作的各种具体矛盾的有效管理和约束, 以纠正偏执、引导方向、平衡结构等形式对各种经济冲突及其可能发挥的社会功能予以合理化的疏导, 以便将自发的社会矛盾纳入社会规范的调整范围内, 促进其良性运行。
在利益的语境中, 经济法的价值与“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紧密相关, 指向是经济利益的平衡和经济冲突的解决。经济法在利益平衡中促进群体与社会系统的协调与整合, 固化权利体系。
经济法的整合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 利益平衡可以加强群体和社会系统内部的团结,这为经济法的利益协调提供可能性。在一个不断分化、日益复杂的社会里, 社会群体的数目不断增长, 群体内部和整个社会的整合程度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运行。当一个群体与外部的其他群体发生冲突时, 因面临共同的外部压力和一致对外的需要, 能促进群体成员之间的紧密结合, 使原有的内部矛盾和纷争得以暂时缓和, 凝聚力得以增强。在一个社会中, 各种群体之间的相互冲突可以促进群体之间保持相当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界限, 从而有利于保持整个社会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平衡, 使社会既有分化又有整合。其次, 利益平衡会导致公共组织的建立, 增加社会整合的纽带, 这为经济法的利益协调提供现实保证。在利益冲突的过程中, 一个组织统一的群体更有把握获胜, 但这并不意味着冲突的每一方都希望对手缺乏组织性和统一性。利益冲突产生结合和联盟。一方面, 利益冲突可能使对抗者产生结合。事实上, 陷入冲突本身就意味着与另一方建立某种关系, 一旦这种关系建立起来, 其他关系也会随之而生。起初是敌意的、对抗的互动常常会导致后来友好的互动。另一方面, 利益冲突创造了联合和联盟。在一个多群体、多集团的社会里,与同一对手的冲突会使原来毫无联系甚至充满敌意的群体、集团联系在一起, 形成某种形式和程度的联合与联盟。利益冲突促进群体和社会系统的协调与整合后, 这对固化权利体系提供了前提保障, 这种群体和社会系统的团结为共同认可权利体系, 沟通对权利体系的理解, 有效固化权利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价值分析的角度上看, 在“利益- 权利- 效益”的脉络厘清中,公平与效益价值是交替作用与实现。
第一, 利益冲突在申张主体利益的同时, 有利于提升权利意识, 价值指向为“公平和效益”。
在主体申张利益的过程中, 也就相应地提升了主体的权利意识, 因为主体在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 无论是个人、群体、民族, 还是阶级或一个国家的全体国民, 都会经受各种考验和锻炼, 迸发出比平时更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来, 这样, 利益冲突就很可以产生新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 于是利益冲突便成为孕育和产生权利的新思想的土壤, 权利的实现要求“公平与效益”的理念保证。第二, 利益冲突在重划利益格局的同时, 有利于创设新的权利规范, 价值指向为“公平和效益”。在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运行中, 人们认识到“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失衡性导致人类的争战, 在长期的实践中, 人类逐渐发现了避免争斗的各种方法, 这些方法的内容就组成了社会秩序的规则, 伦理、法律都是人类界定、维持利益关系的社会秩序规则。在人类历史长河中, 利益矛盾在实践中不断产生和暴露, 社会秩序各方面的内容在逐步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发展、不断进步、不断完善。”而新的规则的制定既是利益冲突的产物, 又是对新的利益格局的保护。在新的利益格局下, 社会规范作为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行为的准则是不断变化的, 利益冲突犹如一种激发器, 它不仅导致冲突各方和整个社会对原来的规范予以重新审视, 而且会使旧规范不断地改进, 新规范不断地创设, 权利规范的创设和运行要求“公平与效益”的制度保证。
当利益冲突因“利益”而产生、变化、吸收于社会中时, 权利也因此而相应地发生变化从而生成反映新的利益的各种权利。那么, 在权利与利益冲突契合的领域主要是经济法以利益为中心环节的动态运作过程, 而这一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平衡的要求, 又恰恰与法的价值中的“效率与公平”相勾连和呼应。
二、“利益语境”中经济法价值的现实要求: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经济法在平衡利益冲突和化解社会冲突的过程中, 就意味着对公正、秩序、效益价值的追求。
第一、效益优先应当是经济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它强调利益冲突的解决路径。“经济法的效益观是一种社会效益观。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 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效益确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反映出来的, 而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 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 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 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 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益优先的实质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益的最优为价值目标, 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 并且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 这一思想在经济学中最先被亚当·斯密提出, 并被当时整个社会所认同, 以致后来形成了在政治思想中影响颇大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即社会合作在经济上应确保“利益最大化”, 只有这样,经济法的利益协调才有必要存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并不是绝对独立的, 经济法对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是经济法通过直接作用于个体的利益的过程, 以促进个体利益的最大限度实现, 同时也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反之, 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也将促进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和持续化。因为, 当社会合作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人际交往关系的形式时, 从“效益”、“双赢”等角度可以揭示社会合作的互利性。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对利益的追求由自身评价延展到整个社会评价, 即经济主体追求利益的行为, 必须置于社会利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在经济法的实际运行中, 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状态的出现, 为每个市场竞争主体自由竞争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宏观意义上, 经济法能够促进政府与市场这两种不同性质资源配置方式的有效结合, 实现政府对市场的有效干预与指导; 在微观意义上, 经济法正是通过在制度上建立合理有效的生产组织内部结构, 促进内部有序合作, 创造出巨大的增量利益, 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效益优先”的价值目标具有理论的正当性和实践的合理性。
第二, 兼顾公平是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 它强调各种利益协调的现实目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公共性和公益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弊端, 它强调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公平的实现。经济法的社会公平是指, “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 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社会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 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经济法的社会公平价值不仅要求社会的集中分配要能够保证使每个人都能够在经济的普遍增长与社会日益繁荣中获得公平的一份, 而且要求在保障增加有利者的利益的同时, 使最小受惠者也获得最大利益。正如罗尔斯指出,“一个社会, 无论效益多高, 多大, 如果它缺乏公平, 则我们不会认为它就比效益较差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 现代社会中只有在价值追求明确的前提下进行的社会实践, 这样的社会发展才是持续的和科学的。因为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是人的发展, 所以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及其满足的程度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尺度,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成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将这种价值设计贯彻于经济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运行中, 就是强调在主体价值观念的支配下, 反映主体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要求。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体体现在纵向的发展公平和横向的实质公平两个方面:
第一、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下, 经济法所追求的纵向的发展公平主要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理性是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的追求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 个人得到充分发展; 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 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利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利益成果最大化, 更是宏观经济利益、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的、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利益的协调与发展。在利益的语境中, 经济法对利益的追求是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 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与发展条件,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使得个体利益可持续发展, 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 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主要指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表现出对经济弱者具体人格的特殊倾向性保护, 要求国家通过经济法律规范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直接干预, 利用社会财富的目标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补偿或救济, 帮助经济弱者恢复因财产、收入和天赋、能力不平等所导致经济机会的不平等, 强调以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的平等, 更新与拓宽了公平的传统含义。从理论角度讲, “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 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 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同时随着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而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 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 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 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 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从实践角度讲,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影响社会公平的经济问题的解决,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例如: 在财政法方面, 国家要加大对不发达地区、行业、群体的支持力度; 在社会保障法方面, 建设更为有效和覆盖面广的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法律, 缩小社会差距, 促进社会和谐等。经济法在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团体间利益必须公平时, 注重社会整体的利益公平, 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时, 兼顾结果公平、实质公平。
经济法既可以保障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 又可以保障和协调社会分配, 平衡利益冲突。在“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的分析脉络中,“效益优先和兼顾公平”的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理论渊源和实践意义。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主体个体利益同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经济法的运行中, 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 都一直存在着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人的价值和自然的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以“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目标为指引, 在经济法治建设中积极推进新的效益观和价值观, 对于整合社会的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 经济法无论就其观念实体而言, 还是就其制度建构来看, 都是有其所赖以为基础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的一套价值准则作为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加以固定化和权威化,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目标与“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 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契合, 而且在实践中具有互动的机理, 所以,在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内的一系列的经济法律的制度与观念形态中应当加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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