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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7 9:37:20 阅读:188次 【字体:

摘要:公众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循环经济法规定公众参与制度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现有立法体系完善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现状,借鉴国外丰富的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力图构建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新模式,更好的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 公众参与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很尖锐。为了缓解这个矛盾,国家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借鉴了国外的许多经验,对循环经济法体制的健全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并不能完全弥补循环经济法本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而公众参与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焦点问题代表。
  一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概述
  (一)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概念
  循环经济是一种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是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手段,使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公众参与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及途径了解、决定、实施、监督其共同关注,具有共同兴趣或利益的事项,使该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符合自身的需求与利益。公众参与是一种有计划的行动;它通过政府部门和开发行动负责单位与公众之间双向交流,使公民们能参加决策过程并且防止和化解公民和政府机构与开发单位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
  然而,循环经济法领域的公众参与和其它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公众参与并不完全相同。公众参与作为该领域内的具体制度应更多地体现本领域内的价值和追求。其它领域法律、法规必然无法完全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设计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二)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方式:
  循环经济法的公民参与方式包括两种,即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
  (1)直接参与。即公民直接参与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过程中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治理等。具体的参与循环经济的行为有:①自觉保持公共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排放等。这些行为可减轻政府和企业环保部门对环保的投入。②公众从本地区或自身的利益出发参与论证经济建设决策的环保性。这类行为能使政府较全面地了解情况,减少环境决策中的失误。③公众对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公民的此种行为是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有效监督。
  (2)间接参与。即公民通过科学合理的生活方式或消费方式进行绿色消费。所谓绿色消费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食品;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废弃物的处置,不造成环境污染;消费者应转变消费观念,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性消费。绿色消费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形成绿色消费需求必将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意义
  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达到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目标,实现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初衷,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承担责任。
  (1)公众参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发展循环经济是千千万万人的事业,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参与,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自愿地选择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推动市场向循环经济方向发展。
  (2)公众参与引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需求能推动企业自愿积极地完成循环经济。也就是说,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可以引导企业生产和制造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消费者是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的主体,绿色消费意识能推动循环经济的实施。
  (3)公众参与监督循环经济的发展。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有效监督,可以让项目建设方和公众增加双向交流,有助于缓解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不满。同时,还可以帮助解决国家环保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国内外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的现状
  (一)国外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现状
  世界上有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可供我国借鉴的很多,其中,最有特色的是日本、德国和美国。
  (1)日本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现状
  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国民在产品长时间适用、适用再生品和回收循环资源方面有义务进行合作,有义务遵守有关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当制品成为循环资源时有义务协助企业收集;每个国民要从我做起,努力建设循环型社会。同时,明确政府、地方主管、企业和公众的责任,鼓励每个人都为建立循环社会作出努力。此外,大阪市结合城市美化宣传活动,每年9 越发动市民开展公共垃圾收集活动,并向100 万户家庭发放介绍垃圾处理知识和再生利用的宣传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和垃圾减量工作。
  (2)德国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现状
  德国循环经济立法鼓励消费者购买那些产生废物少、污染低的产品。德国政府曾多次就循环经济发展问题的有关立法,举行听证会,邀请包括来自科学界、利益关联方、相关的工商业部门、负责废物处置的最高主管机构以及社区和地方政府协会的代表进行讨论,一方面利用参与各界人士的知识,同时在法规涉及的人士之间达成协调一致。报纸还经常刊登有关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的报道。国家环境部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环保意识调查。
  (3)美国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现状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最具持久性的成就之一就是政府部门在进行规划和决策的过程中,能够得到周围社区以及其他对规划和决策感兴趣的公众的意见,并予以考虑。美国还十分重视运用各种手段宣传循环经济,美国环境保护署与全国物资循环利用联合会专门开设网点,宣传有关再生物质的知识,并把每年的11 月15 日定为"美国回收利用日"。公众对于垃圾处理和回收等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拨打"311"热线得到答复。
  (二)国内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现状
  笔者将从我国的循环经济法法制体系分析公众参与现状。
  (1)《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循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法,其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0 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里不仅指出了公民的公共参与权,也指出了公民有循环经济的信息知情权。
  (2)循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目前体现循环经济发展思想最为明显的三部法律.也是循环经济法体系中的三部重要法律。这三部法律也均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以推进生产和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相结合。试图通过公众加大环境监督力度,促进企业控制污染排放。但是,这些对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作为支持,使制度规定基本上等于一张白纸。
  (3)行政规章及地方法规。有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也涉及到了公众参与制度。如《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其第五条明确指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活动。"但是因为其只是地方性法规,虽然可对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到借鉴作用,却也只能在地方实施,普遍效力较低,操作性差。
  另外,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但这些政策均过于侧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生产工艺改进.对于循环消费、绿色消费等领域关注不够,更没有从公众决策和公众监督的层面进行规定。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制度展望
  从上述我国循环经济法体系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亟待完善。
  (一)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
  (1)现有立法中没有具体的可操作制度。不管是《循环经济促进法》,还是《清洁生产法》都只是简单的对公众参与制度予以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制度。特别是《循环经济促进法》本身就是一个原则性的、引导性的法律,不难想象其所规定的公众参与。
  (2)循环经济信息公开不够。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要求政府公开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但是,现实中公开度不够。而且,公开的时间、阶段都不明确,公众难以及时了解循环经济信息,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见解。
  (3)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没有激励机制。虽然循环经济法规定公众有权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但是,没有确定公众参与相应的激励机制,造成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而且,公众参与的形式多为政府组织倡导,自发性的很少。公众很难有自己的立场。
  (4)没有公众参与制度的救济途径。当公民的公众参与权利受到损害后,循环经济法没有对应的救济途径。这样就无法确保公民的公共参与权得以顺利行使。而且,因为没有救济途径,也会使企业和政府忽视公民的公众参与权,直接进行项目建设。
  (5)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不仅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其他法律方面的权利意识也不强。这几乎是我国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存在的现象。由于缺乏文化背景知识,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一般追求息事宁人的"无讼"。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展望
  针对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笔者将提出自己的建议,以图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新模式。
  (1)明晰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虽然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得到了肯定,但是在循环经济上的"公众参与"的具体条件、方式、程序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众参与的权利一旦遇到具体的循环经济发展问题时,便不知如何行使。因此,笔者认为,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的决策而制定明晰的程序与权利,是目前完善循环经济法的公众参与制度的重点任务。
  完善公众的循环经济信息知情权。知情权是行使公众参与权的前提。《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在第9 条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规定范围偏小,公布的时间段不明确。笔者认为,凡是循环经济的相关信息,公众都有知情权;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都要实行公众参与,也都要公众真正参与进来。公众的知情权关键在于要实行信息法治,我们应开始研究保障循环经济信息透明化的相关法规。
  (3)完善的循环经济法的公益诉讼制度。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规定中,唯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涉及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在循环经济法中采用公益诉讼制度,将环保任务加入基层社区管理中,对不法丢弃废弃物的消费者进行处罚。
  (4)确立消费者责任原则。消费者是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公众的主体。《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消费者对于"列入轻质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责任。但这仅仅是"义务"上的责任。笔者建议,要同时确定"道德"上的责任。即消费者在消费产品过程中为其消费的产品承担环境责任。我国应在循环经济法立法中对"消费者道德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5)加强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与环境保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样,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了相关规定,但是不是法定性的义务,民间环保组织在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用很弱。笔者相信,加强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并由政府加以引导,将能更好的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模式,其确立和推行无法离开完善的监督机制。而完善的监督机制离不开公众参与。因此,在循环经济法体系中重新审视和设计公众参与制度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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