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经济法产生的问题多有争论,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产生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导致对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形成不同的观点。笔者在分析了各个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应该将经济法的产生理解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的形成。因此,经济法产生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市场失灵"时期。 关键词:经济法 产生 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一)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 杨紫烜等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和发展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因此,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当然,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二)经济法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则发展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关乃凡等学者认为,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法,还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与其他法同时并存,在这段时期,经济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才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作为对垄断的禁止法,早在市民革命以前就已产生,但旨在对自由市场加以干预的近代经济法,则产生于19 世纪末 日本学者丹宗昭信等指出,在市民革命以前,经济法作为对垄断的禁止之法已经产生,只是到了19 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的出现使自由市场产生了种种弊端,旨在对自由市场加以干预的近代经济法才逐渐发展起来。 (四)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所出现的经济集中和垄断以及相应的理论或学说,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产生的原因 日本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产生需要一定得经济基础和学术基础,这个经济基础就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所呈现的经济集中和垄断,这个学术基础就是要求有深厚的学术底蕴和良好的学术土壤,这两个基础的结合使历史选择了德国作为经济法的发源地。 (五)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 世纪末,止于20 世纪60 年代中叶。这一阶段的经济法为"传统经济法"。 第二阶段始于20 世纪60 年代后半叶。 二、对于"经济法产生"不同观点的分析 从以上五种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集中涉及两个问题,即经济法产生的含义与产生的时间。由于人民对"经济法"产生由于人们对"经济法产生含义的理解不同,因而导致对经济法产生时间的不同观点。 例如,关乃凡等教授实际上将经济法的产生理解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产生,因而认为经济法在古代社会就产生了,尽管还包含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直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才逐渐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产生就是指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金泽良雄、史际春、李昌麒等教授将经济法的产生同样理解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但在经济法含义上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吉泽良雄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加以干预的经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这是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所出现的新的经济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并在学术上首先使用了经济法"一词。我国经济法学者史际春等人的观点亦认为,法律部门的形成,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是形成相应的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在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时,他们强调了经济集中和垄断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李昌麒等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经济法分为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分别产生于19 世纪末和20 世纪60 年代,传统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而现代经济法则呈现了体现国家对经济适度干预的发展趋向。 对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可以有三种理解,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事实上,只有当经济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述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达到了一定数量时,才有可能形成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从此意义上说,关乃凡教授将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之前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文件中的经济法律规范,称为经济法是不合适的。而丹宗昭信、杨紫烜等教授关于古代社会已形成经济法或已形成独立的经济法部门的提法同样值得商榷,因为在古代社会的法律文件往往采用"诸法合体"的形式,既没有制定一定数量的专门的政府干预经济运行之法,也不曾出现足以促使一个独立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形成的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而金泽良雄、史际春、李昌麒等教授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提法,则有较为充分的依据,尽管他们之间对于经济法形成于19 世纪末还是世纪初有一定的分歧。 三、经济法的产生之我见 世纪末20 世纪之初,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时期,经济的集中和垄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严重的损害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民法规范,已难以解决垄断形成后的经济现实。国家干预理论在新的形势下获得了发展,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应运而生。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其中规定,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1896 年德国国会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规定,在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受到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以上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吹响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降临于世的先声。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德国为了有效的客服垄断资本家对市场和物资的垄断,有效的征集战争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不通过立法,制定《授权法》,授权政府集中管理经济,并通过制定《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对重要物资及价格实行国家统治。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德国为实施战时经济复兴计划,克服战时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经济集中和垄断所引起的经济秩序的混乱状态,在废除战时立法的同时,实行了内容更为广泛的经济统制,先后颁布《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和《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法律、法令,授权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和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从而开创了将经济法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 不久,德国所开创的这种新型的经济立法为俄国、日本以及其他国家广泛采用,例如,日本先后制定了《米麦及其他重要粮食品种改良繁殖奖励规则》(1919 年)、《肥料改良奖励规则》(1921 年)、《米谷法》(年)、《组合出口法》(1925 年)、《国际电力通信股份公司法》(1925 年)和《银行法》(1927 年),等等。随着经济法律法规的不断涌现,最终促使经济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而不是古代社会。19 世纪末20 世纪初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形成时期,美国《谢尔曼法》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构成了"经济法独立的先声》,而战后德国先后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的单行法律法令,则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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