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玉 董生
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前提,是合同法的理论基础。但是司法实践表明,第三人参与到合同关 系中来的案例越来越多,形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因此,本文中笔者通过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例外规定的 探讨,来挖掘其突破的必要性.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意义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基础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①。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合同仅就 缔约双方当事人(A和B)产生法律效力,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纽 带,而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上的任何权利,同时也 不承担任何义务。它的关系如下图: 这就是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在发生诉讼关系时,合同当事人 一方(A)只能向另一方(B)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与 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C)不能依据 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相对性主要表现 在涉他合同、债权转让、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转租合同中的违 约责任、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以及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等.
罗马法为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了“任何人不得为他人 缔约”等规则,甚至认为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也是无效的。在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理与其特有的对价制度 紧密相关,并得到后者的强力维护。但是,随着现代经济交往的 日益加深和越来越复杂,使得各种交易间产生了相当的连续性和 相关性,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能完全实现公平 和保护交易安全,所以必须也应该对其有所突破,即让第三人(C) 也适当参与到这个合同关系中来,与当事人(A和B)构成合同关 系,如下图: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几种主要例外规定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 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C)为给付,该第三人(C)即因之取得直 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②。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应用范围相当广 泛,比如在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就第三人利益 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可与订立普通合同的同时订立第三人利 益条款,也可与普通合同订立以后再订立第三利益条款.
(二)买卖不破除租赁 买卖不破除租赁也称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229条 就规定,租凭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 的效力。而且这个原则发展至现代,其内容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已不仅局限于“买卖”的范畴,在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甚至合伙 人的出资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同样适用该原则.
(三)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具体指的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债权人 代位权中,债权人(A)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次债务人 成为第三人,由第三人(C)承担债务。而在债权人撤销权中,债权 人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C)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得 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都使得在合同 订立时并没有第三人(C)加入的法律关系加入其中,与债权人(A) 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以保障债权人(A)的利益.
除了以上几种情形外,我国相关民法中还规定了披露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承担、代理制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 的违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等这些对合 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定,而且这种突破的趋势还会随着经济社 会的发展不断扩大.
三、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意义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我国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极其 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在债权 人代位权中,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次债务人,使得 债务人有所顾忌,在结果都是承担败诉的情况下,不得不考虑由 自己向第三人主张到期债权,从而在“诚信”“信誉”等道德的“强 制”下,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它可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我 们可以试想,如果法院在审理某些合同纠纷时,只列原告和被告, 而不将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列入,那么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如 果遇到“执行难”时,一来原告仍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二来原告 和被告可能会再次陷入诉讼过程中,所以列入第三人, 判令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 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讼累,同时彻底解决彼此有联 系的纠纷,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最后,这也是现代经济社会 发展的迫切需要。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十分迅速,经济合同关系大 量涌现,如果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既不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 自治理念,也会阻碍合同效益原则的实现,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 展。总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注释: ①苏万觉主编.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11. ②郑在义,龚瑞.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4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