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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
 
浅谈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2 10:55:10 阅读:331次 【字体:

作者: 任书体

为了维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实行市场经济法制化,对市场运行过程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合同法有此功效。在传统的合同法中,交易规则主要对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详细规定。但合同订立阶段一方因过失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的,缔约过失责任为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现在就缔约过失责任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定情形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浅谈如下: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方或双方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时,在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人双方因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所产生的给付义务。 包括协助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先合同义务。
   1、所谓通知、协助义务,即是合同当事人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义务,防止缔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终止缔约磋商进程。
   2、所谓注意、保护义务,即是双方当事人负有的相互保护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3、所谓告知义务,即是将已方所知与缔约相关的情况毫无保留地告诉他方的义务。
   4、所谓保密义务,即不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而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二)缔约过程中过错的存在
   对责任方主观违法性的要求,只有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明知自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仍为该种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不知道。只要当事人没能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相对方损失事实的存在
   一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受损失,过错方才有承担责任的必要。否则,即使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并无损失,责任无从谈起。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一方损失是由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一方的损失是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综上,缔约一方当事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订立合同为名,进行磋商,或者以拖延时间的方式使对方失去订约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1、合同订立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应当如实地向对方当事人陈述商品的性能、质量,不隐瞒商品的瑕疵,并对有关重要事项做出必要的提醒,以便缔约另一方免遭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无效或被撤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1)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认而无效时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单独订立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了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有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时候,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应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第三、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应以诚相待,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诚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对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严格保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如果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基于先合同义务而产生,存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它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要责任方式。它与违约责任并存,使民法中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整个阶段得以充分体现,体现法律对守约人的全方位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交易的促成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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