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尹忠红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整因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一般商业活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关系和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社会关系等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分,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活动,但从其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商务活动的基本属性,仍然属于商务活动的范畴,对由此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依然适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一般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尤其适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方面。随着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将对电子商务更好地发挥调整作用,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进步,也将促进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
但是电子商务毕竟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络环境中建立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数字化商业活动,是人类社会信息化的产物。与在传统的人际环境中所建立的以纸、笔为基本形式的媒体平台上的物质化的商务活动相比较,在方式方法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由此所产生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一般商法。面对这些特殊的数字化的新问题,现有的商法往往捉襟见肘或者根本就无以应对。因此,这就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法,它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商法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弊端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在交易安全上难于认定,政策与法律环境不够理想。当前从法律、经济的角度上来分析,电子商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弊端和阻碍:
1、 电子商务安全信用系统存在缺陷。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无形化的特征,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比传统的有纸贸易更安全、更可靠。而目前,网上安全技术及其认证机制均不完善,如电子商务合同的应用和有效性认证、交付商品的质量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认证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少一定的法律约束,以至于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持观望态度。
2、?法律规范不健全。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屡次发生,甚至演变为网络犯罪
3、?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3]。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在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主体和客体的认定发生了变化,容易引发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没有有效的法律规范加入调整和解决,因此,总体上说,法律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
4、专业立法不完善。对产品的性质、服务的定性缺少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以至于认定模糊,容易引起争端。
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览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主体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如网站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域名是否合法,登记的身份是否真实,网站是否存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制度,另一类是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注意的问题,电子契约的效力、交易的安全性、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等。
1、关于电子商务统一的商业准则问题
电子商务涉及到电子文件、合同、单证、签字、转让以及有争议的,为电子商务的运作提供法律上的保证,具体有六个方面的内容(1)、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问题;(2)、电子文件的书面形式问题;(3)、电子文件的签名和认证问题;(4)、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5)、电子物权凭证的问题,即电子提单问题;(6)、电子商务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问题。
2、关于电子商务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讲包括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虚拟专用网的安全问题、内部网络的安全问题、INTERNET的可靠性问题等。
四、电子商务主要法律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法律构建
目前我们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还不完善,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法律上对此的立法少之又少,且规范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各种制约法规过于分散,缺少一部完整的法规或条例加以规范。笔者认为从下列几个方面来构建比较适合:
1、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当前人们对网络交易之所以抱有观望和担扰态度,是因为信用本身没有足够的基础和后盾予以保障,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信用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人们的担忧才得以消除。所以关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市场法,都要执行好,同时强化个案信用保护。例如,消费者在通过一商务网站订购所需商品,首先对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难免过于担扰,因此,若能在交易过程中以《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商家加以承诺或声明,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交易机率自然提高。
2、?建设信用保证系统
据了解,在BtoB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双方从信息发布、交易确认到生产交付、货物验收都可能在异地进行,没有第三方的信用保证,几乎不可想象能完成交易。它需要银行、商检和商务认证中心的联合工作,才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7]。必须有第三方的参与才能建立起相应的信用体系,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保证,监督交易的执行。银行和商检是已经存在的职能机构,而商务认证中心是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无论是建立国家的职能机构,还是产生公证机构来扮演这个角色,都需要从理论上多加探讨。当然,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也离不开应用一切可能的先进技术,因此技术上的保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3、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体系
?电子认证(Electronic?Authentication)被认为是具有技术性的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电子认证,有助于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我国在电子认证方面的立法上应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等方面,强化安全认证上的管理。同时注意与国家密码管理法律法规的协调。这似乎倾向于追求实现经济民主,以经济法手段来管理和调整商法问题,有违私法自治的原则;但实际上,立法上作这样的规定和目标追求完全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乃是遵从商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此外,强化电子签名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就电子签名行为的规范、法律效力的确立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章关于电子签名进行了有效的认证,对电子商务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电子商务合同管理机制的法律构建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合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苟且,将《合同法》中认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套现到电子商务中,每一个条件足以引发思考和探索,现就此深入研究并提出几点意见:
1、从合同的订立上强化机制建设
合同的订立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电子商务中,合同成立同样要经过这两个环节,在对要约和承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认定上,是否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有着相同的认定标准呢?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还是一个个十分重要又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而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政策框架加以认定和区分,以至于萌发了多种不同的观点,使纠纷难于解决。我们主张,为了避免商家或消费者因对术语的认识不同而发生不必要的摩擦和争议,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或司法解释,统一衡量标准,使法律界定的概念潜移默化中为人们所接受,形成较高的法律意识,从而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履行。
2、从合同的效力的准定性强化机制建设
(1)生效时间的确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理,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承诺到达的时间与此相同。
(2)签名认证: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因此,人们开始采用电子签名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那么电子签名认证如何来确定其有效性,可根据新出台的《电子签名法》加以认定。
(3)必要时可以要求对合同等文件附加公证条件,通过公证程序,交易更具保障。
3、从合同形式的有效性认定上强化机制建设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如果能切实通过法律条文对电子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明确合同形式的种类和有效性。我认为在合同的形式问题上,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商家、企业均可以结合自身经营范围和商品的性质、消费群体的需求,实行合同模版管理。譬如,网上书店与订户的交易可以统一采用一种格式合同,当然在格式条款的定义还须依据《合同法》进行解释和认定。
4、?有效解决合同纠纷,完善合同管理机制
对因电子商务合同引起非涉及刑事方面纠纷我们提倡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诉诸法院,也可仲裁解决。但是在纠纷中,关于举证必须处理好,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所以也涉及到证据的审查效力(作者单位:白城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