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梁 军
一、完善招标管理制度建设,奠定招标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制度建设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持续加强企业招标管理制度建设是整体提升招标管理水平的根本性措施,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
要重视提高招标制度的针对性。大型港口企业的招标内容十分广泛,涉及领域广,项目繁多,专业性强,时效性要求高,受企业所属单位和部门人员配置、技术实力、实践经验以及对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理解深度差异,企业所属部门、单位相应制定的招标管理细则完善程度不尽相同,从全局角度看,企业整体招标管理工作水平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为此,通过查找企业各管理领域招标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规范,堵塞管理漏洞,有利于整体提升企业招标工作水平。
要重视提高招标制度的系统性。
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企业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所从事专业管理的差异,分门别类地完善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要通过完善招标管理的实体性条款,严格界定企业各管理领域招标投标的范围、规模和标准,对招标管理者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进行规范,确保招标要求具体,职责清晰,权责对等。要通过完善招标管理程序性条款,对招标的准备、邀请投标人、接受投标、组织开标、标后澄清、组织评标、评委定标、授予合同等环节进行明确规范,完善和健全具体的、执行中可操作的程序性制度条款,提高招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要重视发挥招标制度的导向性作用。要从对企业招标管理业务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实时性进行全面规范,指导管理者正确运用招标价格形成机制开展招标工作,提高企业对招标运作的驾驭能力,促进招标成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点环节,规避不当人为因素对招标管理的干扰和影响,防范招标管理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建立招标诚信体系,适应当前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企业招标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大额资金运作安全。
二、不断提高招标标准化水平,确立刚性的招标业务工作准则
企业招标标准化建设有利于实现招标管理的最佳效益和效果,提高企业整体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要加强招标项目工作机构和项目预控管理的标准化建设。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企业内部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和招标方式,实现招标方式确定程序管理的标准化。要建立企业招标领导机构和常设工作机构,取得管理授权,实现企业内部招标机构管理的标准化。要把招标文件制定和审核作为招标管理最重要的环节进行控制,重点对招标技术、商务文件制定提出明确的标准和规范,严格文件审核程序,保证招标文件内容全面、深入、完整。要对招标标底(含复合标底)、拦标价、评标基准价、调整系数等各要素提出标准化的形成规范,通过加强评标标准制定程序的标准化为招标项目有序实施创造条件。
要加强投标、开标各敏感环节管理的标准化建设。应明确开展投标人资格审核、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事项的工作规范,做好投标人资格审核的标准化管理,使审核内容能够涵盖潜在投标人主体资格、资质能力、财务能力、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诚信度等各方面内容,保证真正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能够进入企业招标市场,有利于形成投标竞争。应明确投标人投标和招标人接受投标环节的管理规范,使投标和开标各敏感环节严密和严谨。
要加强评标、定标和授予合同各重点环节管理的标准化建设。大型国企招标管理具有技术密集的特点,要通过分专业建立自管招标项目评委库,充分整合和运用企业集团内部专业技术人力资源,锻炼自有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非法定强制性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形成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应建立标准化的评标工作规范,使专家评委能够在评标过程中正确运用价格组成分析机制,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技术标书的符合性和商务标的符合性进行全面评审,实现评标过程、技术澄清、评标结果确定程序的标准化管理。要在合同文本的形成、合同条款兑现方面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从严监控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情况发生。
三、稳步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为招标规范运作搭建科技平台
招投标信息化建设是在企业各管理领域招标工作中大力推广信息技术应用,促进观念变革、体制和机制创新和实现招投标工作流程再造过程,是提升招标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要探索加强招标项目资源整合信息化子系统建设。对内部所有工程建设与维大修、设备购置、技改与维大修、物资采购、信息化开发等所有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统计,实施严格的计划管理,合理整合同类项目招标资源,科学确定招标形式,发挥招标管理的规模优势。
要加强招标过程控制体系信息化子系统建设。通过把信息化引入招标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探索推进以网上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固化招标管理业务流程,实现招标项目管理信息顺畅流转、刚性管理和实时受控。
要加强招标成果共享机制信息化子系统建设。要实现企业历次招标、评标和开展技术商务谈判情况原始资料资源共享机制,为后续招标项目运作特别是同类项目招标前期准备、商务技术谈判等事项提供资料和依据,同时做好对历次招标项目实施成效的动态比较与跟踪,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后续招标、评标、定标等过程中微观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要加强潜在投标人与合同方诚信情况信息化子系统建设。要推进投标人(供应商)准入和合同履约情况信息跟踪机制建设,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信息在企业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实现资源共享,避免企业集团所属单位对同一投标人的重复考察与考核。要建立中标人售后服务、供货服务、供货及时性等履约情况数据信息库,对中标人诚信情况进行跟踪和定量考核,使实力差、不诚信、履约不到位、服务质量低劣的投标人退出企业招标市场,以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企业招标管理诚信体系逐步形成。
四、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专业人员在招标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企业的招标管理是一项任务繁重、技术密集、风险预控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要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工程、机械、电气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高度负责的主人翁意识、团结协作意识和工作创新意识。
要督导专业技术人员在招标项目前期准备环节树立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招标文件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招标目标能否有效落实,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是招标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调动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制定完备的技术规格书列为最关键的环节,防止因技术要求过高,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甚至大幅提高企业采购成本。防止因技术要求具有明显倾向性,影响招标竞争机制的有效形成。防止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存在明显漏洞,造成投标响应不理想,影响招标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要充分发挥招标管理专业人员在开、评标过程中的履责意识和大局意识。在自管招标项目管理方面,要建立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专家评委队伍。通过招标实践,不断锻炼、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招标管理能力、技术管理能力。应督导相关专业人员从企业全局角度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规范招标价格形成过程,防止投标人串标、围标情况发生,使招标结果能够体现最佳的性价比。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投标人主体资格审核管理方面的作用,优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诚信度高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形成有力的投标竞争。应本着对企业负责、对投标人负责的精神,督促评委公正履行评标职责,认真开展评标价格组成分析,评定出合格的中标人,维护好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要督导专业技术人员在巩固招标成果方面树立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应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授予合同管理方面的把关作用,通过开展大量深入细致的专业技术和商务谈判,保证授予中标人的合同文本严谨细致。应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在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中标人履行合同质量情况、服务情况、诚信情况进行跟踪和掌控,为企业客观评价中标人诚信度和自身实力提供客观依据,促进企业内部逐步建立完善的招标、投标环境。
五、全面深化招标监督机制,为招标规范运作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企业招标监督是企业作为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对招标管理、投标主体以及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对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作出监督决定、监督建议或对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监督防止超越制度和程序办事,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好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政府行政监督、司法机构监督的有力补充。
要着重加强招标监督制度建设。监督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直接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招标监督制度建设,明确监督的目的、意义、主体、对象、范围、规程、监督的权利、责任、义务与罚则,监督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制定和审核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确定招标方式、签约代理机构、组成评标机构、实施资格预审、开展评标定标等环节是否按规范履行程序,能够遵循“三公”原则。
要科学整合招标的监督资源。不仅要通过分级管理、授权监督,充分调动纪检监察系统监督人员的资源优势,形成监督合力,而且要通过企划部门监督设计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加强风险管理,审计部门加强预算及实施结果管理,监察部门加强招标程序和执行招标纪律管理,用户单位加强招标结果管理,建立多位一体的招标监督体系,形成企业内部招标监督工作合力。
要找准招标监督的工作定位。在招标监督过程中应按照招标价格形成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措施,做到事前介入,关口前移,预控有效。工作中还要防止对监督职权范围把握不当,避免偏重防范,但关注企业利益最大化不够;避免招标监督工作重点不明,把招标监督与招标管理混同;避免只把在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开标和评标环节,监督工作过于形式化。
要切实提高招标监督的科技含量。随着企业管理进步和科技进步,应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实施招标监督。在企业已建立并运行成熟的招标信息化系统中,探索开辟监督窗口,便于对招标业务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对企业尚未建立或尚未运行成熟的招标信息化子系统,要大力进行推进,尽快形成必要的信息化监督能力。对正在开发和建设的信息化子系统,要把监督制约的原则和要求融入信息化流程中,使招标信息化程序从起步和建设阶段即融入实施监督的规范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