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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
 
股权分置真的是制度性缺陷?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1 17:15:05 阅读:140次 【字体:

作者: 文/底萌妍  

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资本市场早期的“重大金融创新”,而不是所谓的“制度性缺陷”。虽然今天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但这只是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
??  一、股权分置在当时是“重大金融创新”。对政治问题和有关法规的规避势必催生金融创新模式。我国资本市场建立的最初目的,首先是解决国有企业的融资问题,其次才是为投资者创造一种投资工具。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的企业若按所有制性质划分类别,国有企业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而国有企业的融资走过了一条从政府财政拨款、利改税、拨改贷、债转股(即贷改拨)、发行股票的曲折道路。在1984年之前,国有企业形成的利润几乎全部上缴(后来通过税收上缴),国有企业的投资和再生产发展资金都是财政拨款。“拨改贷”以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迅速上升,许多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拨改贷政策的实施,使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在一夜之间进入市场化模式,这对长期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作的大型国有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直接威胁到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类企业在80、90年代破产的不在少数。针对“拨改贷”造成的问题——国有企业在上缴高比率利税后,自有资金不足,国家也不投入,所以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有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困难国有企业的融资问题,人们提出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发展国有企业的直接融资,如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上市发行股票融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是在1991年前后横空出世的;第二种方式是逐步将“拨改贷”改成“贷改投”。“贷改投”政策是90年代正式出台的,并随着企业股份化演变为“债转股”,形成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两种方式一比较,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当然愿意选择第一种方式,我国资本市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而在这个时期,某些人由于意识形态思维惯性的局限性,总是担心股份制改造后国有企业控制权的丧失问题,害怕国有法人股的“流通”导致控制权转移。在这个时候,反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声音很大,反对建立资本市场的声音更大,而在现实中大批国有企业的融资压力很大,并且越来越严重。在这种两难困境中,证券市场诞生在“可以试一试”宏观环境中,为了规避这个矛盾,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拓者们创造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制度。这是早期开拓者大智慧的体现!对政治问题和有关法规的规避势必催生金融创新模式,这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已有许多先例,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在20世纪90年代初,完全可以称得上一项“重大金融创新”成果,成功地解决了当时重大的社会矛盾。
??  二、通过股权置换解决股权分置矛盾。股权置换比例的确定是两类股东之间的一场自由交易,一场公平买卖。任何创新都具有历史局限性,一项金融创新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体现出其历史局限性,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规避了当时的许多社会矛盾,解决了国有企业的融资问题。但是,股权分置也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制约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对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如扭曲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不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制约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等。正确认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就自然有了:通过两种股权的置换来化解股权分置矛盾,从而彻底解决资本市场的根本问题。股权置换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定价问题,也就是股权置换比例问题。股权置换比例的确定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不论什么样的公司,无论它是优质公司还是劣质公司,都应该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平等协商来决定。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该《通知》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在第1条中特别说明“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该《通知》第3条还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规定贯彻了“两类股东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通过谈判确定法人股的股权置换比例。股权置换比例的确定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也不存在哪类股东的资产流失问题,而是两类股东之间的一场自由交易,一场公平买卖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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