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业单位改革应建立法定机构制度,使“政-事关系”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法定化。“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两级事业单位”模式、和多政府部门代表参与的“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框架,应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这有助于解决“管办分离”后,重建“政-事关系”和政治支持问题,并保证事业单位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由各政府部门委派代表形成理事会的形式填补了原来单一“行政主管部门”脱离后形成的权威真空,可重建政府-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渠道,使事业单位取得政府行政部门的信任和公众的认同。同时,“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两级事业单位”模式使政府各部门代表可以集中关注“事业单位集群”中的整体性问题。
3.多政府部门的平等参与能保证事业单位的独立性。“多政府部门平等参与”的格局改变了“管办分离”前事业单位只受单一主管行政部门特别“管束”和特别“呵护”的局面。这种理事会模式代表各政府部门的多种意志和利益倾向,“主管级事业单位”本身的权力得到合理控制,而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管也更加全面和深入。与此相比,在“管办分离”前,“主管部门”要么一管到底,事业单位完全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庸;要么“放权过度”,一些主要提供社会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过度市场化,其强烈的创收动机不受制约,忽视甚至背离、损害了社会公益目标。因此,实行“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所体现的多政府部门代表性将改变原“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权力格局,使事业单位在各政府部门权力制衡中保持独立性。
(二)“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的例外
“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双事业单位”模式可以适用于义务教育和公办医疗等具有基本公共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群”。但对于某些服务性质比较特殊、不适宜与其他事业单位归为同类的事业单位(如公办大学等,以下称“直属事业单位”),则可采取多政府部门代表参与的理事会治理模式,但该单位无下辖事业单位。
按照上述两个层次的解决方案,今后的事业单位可分为三类:“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主管级事业单位”下辖大量“下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以下不得再设立其他事业单位;数量受严格控制的“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与“主管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同,但无下辖事业单位。对“主管级事业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都应采取 “多政府部门代表决策型”的理事会模式。
(三)“下属事业单位”的理事会模式
在“主管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双事业单位”模式中,“下属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理事会,该理事会的功能设定应定位于咨询、监督制衡和反映公众利益。该“咨询型理事会”具有三个功能:第一,用其专长参与该事业单位发展战略的制定;第二,对该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层的权力进行制衡,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独立的判断,保证“主管级事业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行使控制权所必需的信息能力,防止“下属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对信息的筛选、删减和不当增加;第三,体现公众对“下属事业单位”服务的关注,维护“下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目标。与其功能相称,“下属事业单位”理事会成员以四方人员构成为适宜:“主管级事业单位”派出代表、“下属事业单位”行政首长、服务对象代表(如工会代表、商会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消费者协会等民间团体代表和社区基层组织代表等)和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人士。其中选任服务对象代表和独立专业人士等公众利益代表(可总称为“社会理事”或“外部理事”)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推荐提名,由政府或“主管级事业单位”任命。
三、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中职工的地位
防止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层在理事会成员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信息隔断,建立理事会与职工之间的垂直交流机制,是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中落实制衡原则的应有之义。在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中,应建立两种机制,解决信息分配问题:
(一)建立员工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直接的纵向交流机制
员工与理事会成员建立直接的垂直交流机制通常表现为员工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并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这个机制的关键是员工代表的产生办法。理事会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员工代表的产生不受经营管理层的不当干预。
(二)建立员工之间直接的横向交流机制,并与理事会会议议题衔接
除行政首长外,事业单位内由各部门员工参与组成的日常工作协商机构,如管理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等,均有权就理事会会议的议题提出建议。事业单位内各日常工作协商机构的作用不仅在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更在于使事业单位内部的信息流摆脱依照科层级别的路径垂直逐级传递的方式。员工之间横向信息交流所必然要求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形成自然的制衡效应,以保证信息的纵向畅通和理事会信息来源的多元化,最终改善理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纵向信息分配关系,防止经营者在中间层的信息隔断和信息筛选。
法定机构制度在法律地位上解决了事业单位设置的“非行政化”问题和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依法而治”问题。多政府部门代表参与的“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则重建了事业单位“非行政化”后的“政-事关系”联系渠道和机制,为政府各个部门提供对事业单位进行“依法而治”的前置沟通平台。因此,多政府部门代表参与的“主管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制度应构成法定机构制度中组织机构的核心。在法定机构立法过程中,以理事会为核心的组织制度应作为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被确定下来,使理事会的正当性和权威来自人大而非行政机关。这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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