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科技•信息
 
入世背景下我国利用外资的战略调整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0 19:48:04 阅读:196次 【字体:

1990年代以来,中国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在中国入世之后,我国引进外资的步伐更快,规模更大。《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3年中国吸收FDI名列世界首位,2004年及2005年继续名列世界前茅,分别达606亿美元及603亿美元。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外资统计》指出,外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35%以上,外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90年的26.43%上升到50%以上。2004年中国内地实际利用外资(存量)占GDP的比重达到34.12%,外资在中国内地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了中国内地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当今世界经济形势发展迅速,尤其是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发展也是一日千里。 而我国现已进入了入世的后过渡期,加入世贸的三年保护期已经到期,我们将面临更大范围,更广泛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竞争,同时,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在市场结构和宏观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面对这种局面,我国的引进外资政策必须适应内外条件的变化,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有利条件,对我国的利用外资政策进行调整,争取利用外资的更大效益。
   一、当前我国利用外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外商投资地区分布失衡,引资质量仍处较低层次。
我国利用外资的地区分布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非均衡性,而入世以来这一特点并未得到明显改变。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由于自身有利的地理条件和优惠政策,是利用外资最集中的地方。1999年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为中西部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但投向中西部的直接投资没有明显的增多。从利用外资的规模上看,东部地区具有绝对优势,中部次之,西部最后。2004年在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东、中、西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85.93%、11.02%和2.88%,外资在东部地区聚集的状况仍然没有发生改变。外资在中国内地的地区分布不均,进一步扩大了地区收入的差距。
   从引资质量来看,中国引资还处于较低层次。目前我国主要的资本来源国是亚太地区。但是除日本外,亚太地区更多的是技术相对落后、投资规模较小的中小型跨国公司。中小型跨国公司往往缺乏最为先进的技术,投资后对当地的技术外溢效应比较小;同时在投资回收期上,更多的追求短期效应。这导致我国虽然引进外资金额大,但引资质量却处于较低层次。
   2、外商投资独资化、大型化和在部分行业的集中度明显提高,行业垄断的风险程度提高。
   我国已进入“后WTO时期”,开放领域将继续扩大。商业、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将兑现开放承诺。外资进入的地域、数量和股权限制都将被取消,我国将进入深入开放阶段。而我国在这些领域现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仍低于国外同行企业;制造业企业也存在诸多问题。以销售收入计算,外资在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皮毛制造、服装、文体用品制造4个行业中所占比重均已超过50%;占20%以上的行业有15个。以利润指标计算,在纺织业、煤气生产供应业、械制造业、仪器制造业、电子通信设备制造、服装、交通运输设备等行业中外资均占50%以上。不可否认,尽管外资的工业总产值并不是很高,但外资正在控制着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部门的市场。外资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中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也在某些产业甚至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产业中形成,且这种局面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对本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
   3、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目的没有完全达到。
   从总体上来讲,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并不明显。1992年,为了实现“以市场换技术”这一重要策略,中国专门修改了中外合资企业法。同年,中国大规模降低关税,取消部分进口许可证。但是实际发生的情况与美好的初衷发生了偏离。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我们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技术转移的最主要的载体,拥有着技术优势。但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跨国公司不可能将所拥有的一流先进技术以技术转让或对外投资的方式转移出去。目前来看,我国让出的市场份额已相当大,在某些行业外资企业已经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但真正获取的一流技术凤毛麟角。相反,大多数企业在技术准备不足的前提下,被迫加入异常激烈的竞争。
   4、招商引资中存在部分虚假投资。
   在外资企业日益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外商纷纷打着投资经商的旗号,大搞虚假投资,牟取暴利,严重损害厂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虚假投资包括这几种类型:一是假投真卖,以次充好。在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一些外方投资者用陈旧、落后的机器设备以次充好,用境外早已废弃的机器设备出资。二是假投真贷,赚取利差。比如中外投资双方在合资协议以外,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中方给予外商投资额固定的回报,在合资企业成立后,企业通过出口低报关、假索赔等途径将外商高额的收益转移出去。三是虚假投资,骗取国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国投资,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在税收、土地使用、外汇管理和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的优惠政策。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就想方设法注册成立假的合资企业。
   5、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本国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
   我国加入WTO后,已按照WTO规则调整了有关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但同时,我国对外资企业的各种超国民待遇仍在继续执行。比如,目前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多项减免税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有两项:一是所得税。外资企业名义税率是15%,实际为11%;而内资企业名义税率为33%,实际税率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内资企业实际税负要比外资企业高一倍或以上。二是对外资企业在投资内进口的设备实行全免关税和增值税。这实际上使本国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如果这种不公平竞争再继续下去,必将制约内资企业的发展,对国家经济安全也有不利的影响。
   6、引资立法缺乏统一性,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的稳定性。
我国有将近200多个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各个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还存在着法出多门,重复立法,甚至越权立法的现象。例如: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就有一半以上的重复规定的法律条文,并且三部法律之间还存在着条文相互冲突的现象。法条的不统一不仅损害外资立法的权威性和明确性,而且还大大影响了投资环境的稳定性。
   二、入世后过渡期我国利用外资的战略调整建议:
   1、在引资中引导外资流向,注意地区间的平衡发展。
   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问题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中国入世进入后过渡期,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程度加深,西部经济发展问题更加突出。现在中央已就西部大开发做出了总体部署,并在引进外资问题上做出举措。鼓励外商参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引导外商更多地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环保产业,欢迎跨国公司把技术水平和附加值高的加工制造环节、研发机构和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来。
   2、努力提高引资质量。我国引资策略应体现更强的主动性。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裴长洪认为,下一阶段我国利用外资一定要锁定战略目标,力争让外资投入到国内最需要它们的领域。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重点:一是促进新型工业化的成长。新型工业化是一种资源耗费少、环境污染小、要素利用率高的新型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换的重要途径,也是继续大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广阔天地。二是促进服务业较快发展。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是未来外资经济成长的另一重要增长点,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也有利于缓解我国经济增长新阶段中的主要矛盾。
   3、逐步减少直至消除外资企业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推动内外资公平竞争。
   制定《外资法》,统一利用外资规范。我国应根据新形势需要,制订统一的《外资法》以取代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外资法》应首先对外资的概念和具体形式做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对外资的待遇原则。原则上应以国民待遇为主,但对外资投向的原则和范围应做出严格规定,并将《产业目录》作为《外资法》的附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予以适时的、适当的调整。尤其是对于限制性产业,应具体规定有关产业外资进入的程度,如规定外资所占股权的最高限额等。对于向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可采用登记制,而对于向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则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特别要注意对各种形式的间接并购的审批,防止外商以此种方式规避我国法律。
另外从适应市场主体多样化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来看,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已是大势所趋。但是为了避免过快的政策调整造成跨国公司投资活动“大起大落”,影响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应当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并通过以下措施做到平稳过渡:一是设定合理的税率水平;二是设置较长的过渡期;三是结合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实施的需要,在一些鼓励投资的领域和地区,对内外资企业实施统一的优惠政策;四是配套实施一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措施,通过降低交易和投资成本抵消税率上调可能增加的成本,改善企业的投资收益预期。
   4、加强对外商投资、并购过程的监管,完善我国法律制度。
   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通过建立完善的投资竞争政策体系和产业与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和约束跨国公司对境内企业的并购行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对于防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危害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对于外资并购中可能采用的商业贿赂、非法融资、欺诈舞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规定。
   同时完善《公司法》、《证券法》,规范外资并购的方式和措施。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并购缺乏全面的有效的规定,尤其是对外资并购几乎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在《公司法》中设专章规定公司的并购,并使之适用于外资并购,其中应包括并购的条件、并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购程度、并购的管理等内容(作者单位: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上一篇|下一篇

 相关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咨询电话: 13891856539  欢迎投稿:gmlwfbzx@163.com  gmlwfb@163.com
617765117  243223901(发表)  741156950(论文写作指导)63777606     13891856539   (同微信)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光明论文发表中心 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69号-6
CopyRight ©  2006-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维护:中联世纪  网站管理
访问 人次
国家信息产业部ICP备案:陕ICP备17019044号-1 网监备案号:XA1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