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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东的解散请求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0 18:15:59 阅读:93次 【字体:

一、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及其法律意义
?功构啥?解散请求权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权利。《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中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突破了我国原公司法股东无解散请求的法律基础的境地,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功构啥?司法解散权真正的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之间的纠纷,在采用其他的处理手段尚不能平息矛盾,赋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终止投资合同、解散企业、恢复各方权利,最终使基于共同投资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得以解决的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
?功苟?、公司解散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功剐鹿?司法虽然突破了旧法无股东司法解散权的缺憾,但是论述比较少,还不是十分深入和完善。 目前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完善股东解散请求权制度。笔者在此提出一个框架性的方案,以求抛砖引玉,将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
公司解散请求权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解散公司是终止公司存在的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除非万不得以,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做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纵观各国立法,对解散公司的理由不尽相同。大体上讲,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即公司陷入僵局,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外,公司解散不仅关系到少数股东的利益,更危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和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防止股东滥用解散请求权,增加公司和社会的负担,法律上应规定比较严格的持股数量和时间要求,并且应要求股东在提起诉讼的当时也持有股份,这样才能符合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
?功谷?、解散之诉的裁判
?功狗ㄔ壕?审理后,认为应当解散公司的,应判决解散公司;认为不应当解散公司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解散公司,应当首先征询公司或相对方股东的意见,问其是否愿意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法院可以不判决解散公司,由原告撤诉。
?功?1、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
?功剐鹿?司法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首先,做出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影响公司存续的情况严重到必须解散公司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性方法可以采用的话,法院即会判决解散公司;其次,解散登记。公司解散后除破产及合并情形外,应于法定期间内到登记机关进行解散登记;最后进行清算,公司解散的一个当然效力是导致清算的开始。当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时,关于其清算人的选任,有的国家规定当然由法院任命,如法国,也有的规定,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选择清算人,如日本。
?功构?司解散的最终目的和结果是消灭公司法人人格,但是决定公司解散(包括法院判决解散)并不立即产生公司法人格消灭的效力。许多国家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其理由是为适应清算的需要。在清算的范围内,公司视为未解散,其法人资格视为存续;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内,凡以营业为前提的一切法规,即不再适用。除了为实现清算目的而暂停经营业务外,公司不得经营业务。对于公司解散前实施的民事行为,公司解散的判决不发生任何影响。但公司解散的判决确定后,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其为经营而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无效:在解散判决确定前尚未履行完毕的民事行为,则按规定予以解除。
?功?2、限制解散判决的做出:替代性救济措施的采用
?功菇馍⒐?司是终止公司存在的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除非万不得以,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做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因此,许多国家规定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的替代性措施对股东予以救济。如任命破产管理人、指定管理人、任命临时董事、指定购买全部股份、强制仲裁等等。其中责令大股东或相对股东或公司强制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是最主要的和最常使用的一种替代性救济方法。只有在试用了这些替代性的补救方法而未能取得预想的效果或不能缓解纠纷以后,法院才会求助于判决解散(作者单位:北京国信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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