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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淡化的原因及危害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0 17:42:25 阅读:83次 【字体: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据有关调查资料表明: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合同的履约率仅为30%,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合同存在违约。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当事人将这本应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为地淡化了违约责任。例如,某房开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交房,购房者虽知权益受到侵犯,但由于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理论,最后不了了之。再如,商场拖欠供货商的货款,如果数额不大,供货商一般会选择慢慢讨要,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违约责任淡化的原因
   1、当事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
   当事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是违约责任淡化最主要的原因。当前合同违约现象普遍存在,如质量不符合要求、迟延交货、拖欠货款等。有的当事人对《合同法》的学习掌握不够,片面认为订立合同是其自愿的行为,而行为本身的动机是具有趋利性和竞争性的,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原订合同对自己不利时,就会无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讲诚信,不考虑对方的利益,肆意违约,并且不愿承担责任。
   2、当事人维权意识不强,给违约方可乘之机
   当事人维权意识不强,表现在:订约前,未对对方作详细的调查了解,特别是对对方的资产、信誉、履行能力等情况不能准确把握,订约过于草率、自信。再加上市场竞争激烈,为抢“商机”,仓促行事,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订约后,疏于督促对方按时履约,让违约方心存侥幸。比如,甲和乙签约在先,之后甲又与丙签约,若乙未及时督促,而丙督促,甲就会先将货发给丙,而对乙违约。违约产生后,乙方又未引起重视,没有及时有效收集相关证据,错过时机,让违约方不断有机可乘。
   3、违约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制裁不严,法律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以致有的违约方公然挑衅 。
   二、违约责任淡化的危害
   1、淡化违约责任是一把双刃剑
   首先,因为违约,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初目的已无法实现,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其次,从表面看,违约方占了一些便宜,但实际上,却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淡化违约责任对双方来说,都有损失,只是损失的程度和性质不同而已。相对方的损失体现为直接的、现实的、暂时的经济损失;而违约方的损失则体现为间接的、潜在的、长远的信誉损失。从这个角度来说,违约方的损失更大、更致命,因为信誉的损失,会导致企业在今后难以找到合作伙伴,失去机会。相对方如果怠于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一方面有损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纵容了违约;而违约方如果淡化违约责任,则是一种不讲诚信、自毁形象、自取灭亡的行为。
   2、淡化违约责任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淡化违约责任,违约方未及时受到相应的处罚,不仅纵容违约行为的产生,而且影响到的不只是当事人双方。如,甲拖欠乙的钱,乙拖欠丙的钱,丙又拖欠丁的钱……在这个环环相扣的债务链条中,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涉及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影响也会越来越大、越来越严重,甚至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由于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矛盾激化,导致有的人挺而走险。
   三、减少违约责任淡化的措施
   1、加强诚信教育,牢固树立“重合同、守信用”的意识
   诚信是人与人交往以及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是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根基。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意识,重合同、守信用,正确看待合同当事人之间既是对手,又是伙伴的关系,通过合同的顺利履行,谋求真正的双赢和共同发展。当事人讲诚信不仅体现在订约前如实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订约后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还体现在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履约时,要本着守信用、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协商解决,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法、用法,提高维权意识
   《合同法》对合同从订立到违约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必须认真学习,并以之规范行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订约时,尽可能明确具体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违约金有刺激合同履行和法律制裁的作用,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且不能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能有效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鼓励维权
《合同法》虽对追究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力度不够,最有效的维权方式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若加大法律制裁,当违约者感到违约已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他就会放弃违约,这是从根本上减少违约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要完善各项制度,为维权者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维权成本。比如,实行“一站式”立案制度,争取不让当事人跑第三趟,改变当事人“诉讼立案是一件麻烦事”的看法,鼓励维权行为。
   另外,各级有关部门,如工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也应结合本部门的情况,推出举措,为当事人维权办实事。通过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诚信履约的氛围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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