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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与模式研究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0 15:22:42 阅读:104次 【字体:大 中 小】

全国科技大会明确提出:到2015年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性国家。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就必须加强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尽管我们已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社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仍停留在“政府积极号召,社会普遍需求,自发转化为主,供需难以对接”的状况。
   一、现状与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工作,政府相关的综合与行业管理部门不少设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鼓励政策与配套措施,也设立了相应的推广机构。特别是1996年国家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科技成果多,转化难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关键是没有找到制约的“瓶颈”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办法,产生了“高定位、弱协调、少环节、低能力”的结果。具体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认识不对接,尤其是价值认识不苟同。
   ①供需双方对科技成果这一以知识产权形态为特征的“商品”在价值认识与理解方面有明显差距,并且相互缺乏了解,缺乏信任,使得认识难以接近,直接影响成果技术的转化应用。②供需双方对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商业价值性(经济性)等方面认识有“鸿沟”。先进性强调的是当前乃至一段时期内其成果技术的领先性;实用性更注重成果技术在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基础上,要切合实际需求;成熟性是指成果技术本身的成熟阶段,是处于研发阶段?中试阶段还是生产应用阶段?商业价值性(经济性)重点强调作为商品其开发的市场价值。③需求方对如何利用“所购”知识产权进行自我保护,并通过商业化运作创造更高价值的知识比较陌生。
   2、信息渠道少、可靠性难保障。
   从理论上讲,供需双方有多种方式可发布或获取信息,但真正做起来,信息传递渠道少、方便性差,对大多数中小企业需求者和成果技术持有者,难以实现信息的发布与获取的双向对接;同时,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包括政府组织的招商项目在内,过时、变更、表达不清的情况时有存在,甚至还有非真实性信息。
   3、成果技术自身缺陷不能满足需求方要求。
   大多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商业价值性(经济性)方面很难同时具备,需求方也会在要求方面各有侧重。以“成熟性”为例,有相当数量的成果专利被需求方排斥在外,主要是“成熟度”未能满足需求方的要求,或被怀疑可能存在缺陷而又无法提供权威的评估或验证。再如“商业价值性(经济性)”本应直接体现需求方的投入产出要求,是提供方在“市场主导”原则下开发的技术成果,而相当一部分成果未能遵循这一原则。
   4、缺乏完善的转化服务机构和有效的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转化过程是一个多因素(包括技术、商务谈判、资金、服务、市场、条件、机遇、转化能力等)、复杂多变的过程,而现有服务机构的数量严重不足,且条块分割,服务功能不完善,又缺乏权威性,服务条件落后或缺乏,无法提供相关服务等,同时,尚未形成一个社会化的、完整的服务思路、服务模式和建立起相应的服务体系,更缺乏集约式转化方式的带动。如在公共服务(提供分析测试、中试等)、权威评估(评价、验证等)、风险转移(技术提升、补偿、退出机制等)以及其他转化条件方面,缺乏相应的服务平台(或机构)和提供有效的协调服务。
   二、转化条件
             信息交流阶段    谈判交易阶段
   提供方(需求方):信息传递——交流对接——技术谈判——商
         成交实施阶段
务谈判——成交实施——后实施保障。
从流程示意图我们可以看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条件可概括为两大主体,三个阶段,六个关键环节。两大主体,即需求方与提供方;三个阶段即信息交流、谈判交易和成交实施阶段,其中信息交流阶段为一般性或浅层次交流阶段,80%左右到此阶段而中止;谈判交易阶段为实质性或深层次磋商阶段,谈判交易成功的则进入成交实施阶段。六个关键环节,信息传递、交流对接、技术谈判、商务谈判、成交实施和后实施保障,其中信息传递是先决条件,没有信息传递,则仅仅是一种愿望,而无法实现;交流对接是在信息传递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实现双向、多向(第三方提供帮助)选择、不断的交流沟通,包括技术与商务的一般交流;技术谈判即技术保障性的进一步落实,如先进性、实用性、商业价值性(经济性)的真实、可靠性预测或某些验证,成熟性阶段的某些保证或验证;商务谈判除交易价格外,是交易过程中确保双方权力、义务、利益的不可控性的预防性保障措施的谈判确认(如通过第三方进行有条件、分步骤的成果转移与资金支付措施);成交实施即为成果技术转移的实施过程;后实施保证即为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的相关保障措施,一旦出现问题要能及时解决、化解、转移风险或得到一定的风险补偿。
   上述三个阶段、六个关键环节,既是促成成果技术顺利转化的基本过程,也是促成转化的关键因素。每个阶段与环节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每个环节又由完全不同又相互关联的因素构成,因此,一项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许多环节、并在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能顺利完成。在研究现实转化中我们还发现,两大主体之间自行完成前一、两个阶段的前两、三个环节,而第二、三个阶段的其他三、四个关键环节供需双方往往找不到可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这些机构缺乏权威性、缺乏条件,而供需双方自身又无法实现,其主要原因为:
   ①专利技术或技术成果的核心,往往是原理、思路或技术路线,而不是有形物质,一旦告诉对方,已无技术保密可言;
   ②有不少技术原理、思路,持有者因时间、资金、精力、条件等种种原因限制无法自己验证,也不可能让需求方去验证;
   ③由于成果、技术形态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商务谈判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确定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和保障,极易在合同执行中产生纠纷,需求方往往因有顾虑会放弃;
   ④在现实中,实施过程或实施后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指标等内容,一旦出现问题,往往造成非常麻烦的技术、经济纠纷,既难以判定、难以解决,更无法转移风险,甚至引发需求方的内部风波,如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权力争斗、企业形象受损等,“花大钱买大冤”,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由此可见,转化双方尤其是需求方在无法了解、验证成果技术,并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纠纷与造成的风险前提下,是很难成交实施的,这一“后顾之忧”不是一个心理问题,更是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条件问题,这正是成果转化的“瓶颈”所在。
   三、模式研究
   基本定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与模式研究最终目的在于“一促、一降、三提高”,即促进科技创新,降低转化成本,提高转化速度,提高转化效果,提高转化率。通过分析我们认识到,在有内在需求的前提下,外部的综合服务环境条件已成为实施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靠社会自发的、市场驱动的力量来推动显得太弱,力量太分散,进程必将漫长,会导致社会科技成果浪费严重,科技进步受阻。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和服务体系还不健全阶段,重点是要科学合理地构建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架构和服务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提供有效服务。
   基本模式。对应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研究,得出一个最基本模式为:搭建“三个平台”、构建“二个服务体系”、形成“一个协调机制”,即重点搭建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交易、公共服务(提供分析测试、中试等服务)三个平台,建立权威评测与监督管理(进行成果评测、验证、交易监管等)、风险转移与投资服务(通过技术提升化解风险、风险补偿、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等)二个体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与政策落实机制。因此,政府的主要工作应放在搭建具有公益性、权威性、示范性的骨干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协调机制的落实上来,以推动和保障社会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最终形成由核心龙头(或确定一个试点区域)带动,上下配套、整体互动、体系共建、资源共享的综合服务架构,逐步引导向市场化过渡并带动社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向健全机构、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协调发展的方向发展。
   推荐模式。为增强显示度,引导全社会关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作,根据市场经济的聚集效应和方便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等因素,选择建立一个以政府投入为主,具有公益性、权威性、开放式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园(区)”,形成集约式转化示范模式。园区内有围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或受理“窗口”,可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政策、技术、商务、管理等)、专利受理、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成果技术评估、科技培训、产权交易、专家服务、风险投资、监督管理、公证仲裁、科技宣传等配套服务,并起到如下作用:一是使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多种服务功能相对集中,提供配套完善的“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提高社会知名度,降低社会成本,刺激和调动全社会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创造性、积极性;二是以提供科技服务为核心建立园区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在全国具有探索、试点、示范意义。三是可提升科技服务业的社会地位和聚集度,并有利于加强科技服务业相互间的了解、业务延伸、连接、相互渗透与合作,扩展整体服务功能和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四是有利于在园区内建立综合协调与政策落实机制,运用政府的权威性,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减少条块分割、体制不一的弊端,有效地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并带动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与完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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