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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存货准则调整要点分析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7-20 15:22:04 阅读:112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存货定义的调整
   《原准则》中,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资产。《新准则》中,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这个定义表面上看是文字上的简化,但实质上是去掉了“为了出售”四个字,强调的不再是为了出售,而是出于各种目的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这样表述更科学、更恰当、更全面,使存货涵盖的范围广泛而无遗漏。
   二、购入存货成本的调整
   《原准则》对购入存货成本确定的表述中,特别强调了商品流通企业购入商品时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不计入所购商品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对此所作的规定是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既不会因购货费用的加大而降低当期利润,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存货成本,更能真实地反映各项会计要素,是一项积极的调整。
   三、其他来源存货成本确定的调整
   自制存货,《原准则》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但制造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一律费用化,不计入存货成本。这与自制存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确定成本相矛盾,因为各项支出应该包括借款费用。《新准则》把为制造存货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包括在了存货成本之中,解决了上述矛盾。
   投资者投入存货,《原准则》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存货成本确定的依据。这种做法,为企业之间利用这个交易事项调整资产价值创造了机会和可能,可能出现虚增或虚减资产的情况。而《新准则》强调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非货币交易换入存货,《原准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原准则》的问题,在于换入存货的成本主要取决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没有什么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基本相同,且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也没有什么差别,这很可能是想通过此项交易来达到各自不同的目的,其计入存货的成本也可能有很大的偏差。《新准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新准则》对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第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显然,《新准则》的作法更加客观、准确,防止了无商业实质的置换交易,避免了因此而造成的会计信息的失真。
   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存货,《原准则》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款项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新准则》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款项换入存货的,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加上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外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估计售价的调整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时,《原准则》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所用的估计售价是销售合同价格。而《新准则》,这种情况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来处理,不再按销售合同价格进行。
   五、存货披露的调整
   《新准则》关于存货的披露较《原准则》有较大的变化,总的来说,《新准则》披露的内容比《原准则》少,有所简化。主要体现在《原准则》中披露的期末各类存货的总额;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等内容被删掉。这种作法更能体现重要性原则。
   总之,《新准则》更加合理、全面,反映的信息更准确,为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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