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效率的提高为基础, 就没有条件实现社会公平;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而忽视、放弃社会公 平,因为分配不公、不合理,不仅会刺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减弱广 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实现共同 富裕。当然,防止分配不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既不能再吃大锅饭、 搞平均主义;又不应加大贫富悬殊、放任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腐败问题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腐败与市 场经济的确存在着某种联系,尤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 腐败就更容易滋生。这是因为,第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一家,企 业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追求,也就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但市场经济 不同,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追逐利益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正 是在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才得以充分发挥,经济 才能得到高速有效的发展。因此,追逐利益本身并没有错,但追逐利益 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当利益的追逐者与能够为获取利益提供便 利条件的政府权力行使者勾结在一起时,腐败就有了产生的条件。尤其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权力还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序内掌握着经济命 运。由于制度不严,权力制约不够,市场主体与政府机关很容易结为一 体,从而为滋生腐败提供温床。第二,市场经济使商品丰富,消费提高, 这是市场经济有利的一面,但同时也激发起个别人对金钱的贪婪,在长 期消费水准很低的情况下,这种贪婪会相当强烈。当然,对金钱的贪婪 不仅仅是由于消费的刺激所致,还包括制度不严,监督不够。凡此种种, 都说明,市场经济与腐败有着某种必然联系。承认这种联系,无损于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然性,不承认这种联系,却会使我们丧失 对新形势的判断力和对反腐斗争的清醒认识.
二、市场经济与法治 市场经济存在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促进 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蕴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 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 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因此,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 行政管理也是应当的,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建立市场经 济体制,必须用行政法手段重新塑造政府职能,对政府与市场主体关系 加以重新定位。把宏观调控职能纳入法制轨道。在新形势下对依法行 政原则的理解也不能局限于依法办事,而应理解为凡法律未授权的,行 政机关均不得为之,包括具体和抽象行为。这种理解有助于防止个别既 得利益部门阻碍破坏改革现象的发生。当前改善加强行政执法的关键 是取消行政机关享有的过大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如将15日以上人身 罚改为行政刑罚,由司法机关行使,以保障其力度和公正性。此外,也必 须承认市场经济与腐败有着某种联系,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实行政务 公开,建立起权力集中,垂直领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新的监督制约体 制。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接轨,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合拍。这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提 出了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促使我们加快从计划经济向市 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及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换。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必须 使国内法律制度和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规范相衔接,国内市场运行规则 还应符合有关国际惯例的任务.
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逐步退出经济活动 的前台,交出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利,割断婆媳关系,重塑政府职能 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对政府中的某些部门和领导者来说是十分痛苦和 不情愿的。政府不守法,不自律,即使授予企业再多的权力也无济于事.
因为企业权力是有限的,政府权力是无限的,传统上的企业法等法律规 定的一些内容就反映了这一点。这些法律不是指明政府对企业享有哪 些权利,其余一切权利都归企业,而是划定企业有哪些权利,此外一切归 政府。这种权力倒置现象最终使企业继续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可 以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卡死。因此,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 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竞争,漠 视市场主体权利的恶果。即使设计出再好的改革方案,也可能因为触及 既得利益部门的权力而被歪曲,成为少数人\"权钱交易\"、\"金钱游戏\"的通 道。正象一位经济学家所言,此次改革直接涉及一些行政主管机关和关 键部门。这些人能否坚决告别旧传统,主动推进经济体制和本单位职能 的重塑,对于此次改革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正发育于90年代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发 展条件既有利又有弊。这主要是表现在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以 及在其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问题上。由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市 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历经数百年,因此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可以通过人类共同体的\"获得性遗传\"作用而有一个高的起点,即利用其已有的 成就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这样就不必从头做起,从而简约市场经济 发展的历史阶段和行程。显然,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另一方 面,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从半封建、半殖民
跃进到 社会主义社会,再加之以住\"左\"的错误的影响,使我国的市场发育至今 还不充分,市场机制不成熟,长期计划经济的固有模式、传统习惯和观念 都具有顽强的抗力。特别是市场规则和法制环境不完备、不健全,人治 习惯还顽固存在。这些都给发展市场经济造成诸多阻力和困难,使我们 尚未具备立即直接迈入现代市场经济的主客观条件。因此,必须清醒地 认识到这些,努力创造好条件,排除种种阻力和困难,力争尽快地与现代 市场经济接上轨。在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必须高度重 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切认识和牢 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以便增强我们运用法律手段 来引导和规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大力 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整个民主、法制建设,加速这一转变过程,使我国 经济发展快步迈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陈虹,吕忠梅.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2《]江南时报》第七版.\"股市极度低迷急需政府调控\".
[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1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作者简介:梁立华,河北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