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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中国古代孝文化的法律支撑及当代传承 何勤华 王 静*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21-2-2 11:06:13 阅读:1721次 【字体:

中国古代孝文化的法律支撑及当代传承

何勤华 王 静*

摘 要 中国古代孝文化是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独具特色。那么,中国古代孝文化的起源如何,其形成后又经历了哪些变迁,在这变迁运动中中国古代法律起了什么支撑作用,这种支撑又是如何将孝文化制度化并固化成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其间孝文化又经历了哪些变异等,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秦汉以降的律令将中国古代孝文化固化为了制度体系,内化为了文化传统,此后孝文化与法律互相浸染、共生共长,因此孝文化在中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延续至今。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对中国古代孝文化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以明确当代法律传承的目标和路径。传统法律支撑中的若干糟粕必须抛弃,但其良性遗产我们可以传承,以为建设现代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所用。

关键词 中国古代 孝文化 法律支撑 当代传承 法律史

目 次

一、孝文化的起源及其变迁

二、中国古代孝文化的法律支撑

三、孝文化之法律支撑的反思及当代传承

四、结语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必须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对先贤所述之中国传统文化归纳了14种特征,他认可钱穆和谢幼伟两位先生所倡导之“中国文化就是孝的文化”的观点,并将其列为第13种特征。〔1〕孝,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是已经生存发展了数千年的中国社会之突出现象,中国古代孝文化是一个值得我们反复探索,仔细推敲的学术领域。本文在各学科(主要是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学者之研究基础上,试图从法律视角,对中国古代孝文化的起源与传承做一些探索,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孝文化的起源及其变迁

中国古代孝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几乎与中国古代文化同时形成。中国最早的诗集《诗经》中,有一篇描述一位离家服役的穷苦青年的悲伤心情的《蓼莪》可为代表:“哀哀父母,生我劳瘁”;“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 〔2〕回肠寸断的文字中,生动地表现了古人对父母质朴的孝之情感。

(一)孝及其意识的诞生

什么是孝?《说文解字》的解释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3〕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孝”字最初见于商代的卜辞。〔4〕在甲骨文中,孝字写作“”;而金文的孝字写作“”,其上半部分是个老人,弯腰弓背的模样;下半部分是个孩子,两手朝上伸出,托着老人,作服侍状(见《卓林父簋》《颂簋》和《姬鼎》)。〔5〕孝的小篆写作“”,为下面的孩子依托着上面的老人。正是在吸收甲骨文﹑金文和篆文关于“孝”字解释的基础上,《说文解字》对孝做出了上述释义。

这一内涵的孝,最早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开始的。“有虞氏养国老于上痒,养庶老于下痒。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痒,虞痒在国之(西)[ 四]郊。”〔6〕其中,“虞舜孝感动天”的故事,更是被儒家视为孝形成的根源。

从考古发现和传世文献的记叙来看,传说中的五帝时代,即公元前3000至前2000年是中国上古时代的酋邦(Chiefdom,部落联盟)社会。此时人类逐步进入定居的农耕社会,社会结构﹑文化发生了以下显著的变化。第一,人口尤其是男丁的兴旺,意味着农业生产模式的顺利运作和可持续的发展,人们对繁衍﹑生殖系统十分崇拜;第二,在农作物精耕细作的条件下,经验丰富的长者受到了人们的尊敬;第三,此时人类的群体生活慢慢向家庭或者若干个家庭组合成的家族(宗族)方向发展,且年轻人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哺育;第四,洪涝和干旱等对农业生产生死攸关的自然界现象,使人们产生恐惧﹑敬畏,助长了人们对风﹑火﹑水等自然神的崇拜﹑祈求心理,以及希望祖先保佑使生产和生活风调雨顺的意识,出现了原始的祭祀各种自然神﹑生殖系统和祖先的宗教意识。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出现了推崇生殖﹑感恩父母﹑尊敬家长﹑祭拜祖先的最原始的孝的意识。

(二)孝道的出现

上述孝的意识,延续至夏,尤其是商﹑周国家时代,在统治者的推崇下,不断演化﹑丰富和完善,慢慢形成为一种道德伦理体系,即孝道。“所谓孝道,乃是从人类本性上的一点敬爱父母之心而谋,加以保存﹑发展及扩充的道德原理。”〔7〕

孝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部分。正如徐复观言:“以儒家为正统的中国文化,其最高的理念是仁,而最具社会生活实践意义的却是孝(包括悌)。”〔8〕在历史上,孝道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由单一到泛化的转换。孝道从原初的敬天(神灵)之意,发展为敬祖的人伦意义,最后被纳入到儒家理论中加以完善。此后孝成为中国人伦的本位和道德修养的基点。〔9〕

也有学者从天人合一角度去思考理解孝道的根源,认为孝本质上基于儒家的“一阴一阳之谓道”,男女是天道的本源,亲子关系是天道的延续。由此逻辑发展出祭祀祖先和敬老意识,然后在西周春秋战国时期,衍生出了“善事父母”的观念。〔10〕

(三)孝文化的形成及其内涵

夏商周的孝道,到了孔子及其学生(曾子﹑孟子等)这里,就被进一步诠释,形成了孝文化。其内容,有学者归纳为10项,也有学者总结为15个方面等。〔11〕但不管如何界定,其核心大体一致。主要包括如下8个方面。

1.“孝”之根本:孝敬赡养﹑奉身父母。“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12〕可见,人与犬马的区别是,人不单要保证父母基本的吃穿住用行,更要怀着一颗恭敬心,孝敬父母。〔13〕《左传》中“礼”的其中一个内涵即是“奉身父母”。首先,“奉身父母”是对父母的“给予”和“分享”。其次,“奉身父母”表现为对父母的“顺”“敬”。“顺”即“不违命”。为了孝养﹑奉身父母,作为子女,就要爱惜自己的身体。“子畏于匡,颜渊后。子曰:‘吾以女为死矣。’曰:‘子在,回何敢死?’”〔14〕正如《孝经•开宗明义章》提及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15〕

2.“孝”为“礼”之始。礼通常是指西周时期建立的包括礼仪﹑礼制﹑礼法在内的一套社会等级制度和社会规范体系。孝作为一种伦理道德修养,助于“礼”的实施。在孔子看来,治家靠孝,治国靠礼,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家庭的和睦稳定,推动着社会和谐安定。〔16〕《左传》文公二年,“襄仲如齐纳币,礼也。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礼之始也。”〔17〕孝既是礼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礼的精神内核:“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8〕

3.孝是仁之本。仁是儒家思想中的核心。〔19〕“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20〕孝和仁的内容都是爱,孝是爱父母;仁者爱人。仁是儒家思想的基石和最高范畴,蕴含着人类最普遍的思想情感和最基本的道德原则。《论语》中仁字出现了109次,孝只有19次,两者尚不在一个层级。儒家之所以重视孝的观念,是因为孝的血缘亲情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长久的生命底蕴。作为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的仁,必须找到一个切入点予以实践,孝正好成为仁的切入点。〔21〕

4.提倡“悦谏”。维护父母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等于子女就要对父母盲从。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22〕在大是大非面前,人子当坚持原则,避免父母铸成大错,这与奉养﹑恭敬一样,不仅是孝的表现,而且是更高层次的孝。〔23〕“谏”的基本内涵是以直言规劝别人,“几”具有含蓄﹑微妙的意思,“几谏”就是用委婉﹑暗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意见。这是趋向于一种平等的对话式父子关系,也是孔子“孝”理论的闪光点。〔24〕孔子的几谏理念可说是既有情又有义。所谓情,是指谏诤父母要注意方式方法,态度要诚恳,劝谏要反复进行;所谓义,是指对父母的过错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应进行谏诤。〔25〕

5.父慈子孝,各尽本分。《论语•颜渊》曰:“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在孔子看来,善政就是每个人都能尽到本分,善政的目标是达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对于父﹑子而言,本分就是“父慈﹑子孝”。《大学》指出:“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26〕尤其是孔子引谏入孝,不仅完善了孝的内容,而且强化了子女与父母相对的平等地位。当然,无论孔子还是孟子,《中庸》还是《孝经》,都对子女尽孝提出了很多要求,却没有对父母慈爱的内容给予进一步的阐述和规范。先秦儒家之孝蕴含的不平等因素,至汉代,父慈子孝逐步演变为父为子纲,最后酿成了传统社会的父权独尊。〔27〕

6.继承父志,传承祖贤,祭祀先人。《论语•学而》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孝是能够传承父母祖先的志向,使其流芳百世。孔子学生宰我说:“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孔子批评道:“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28〕由此得知,孔子坚持三年之丧的理由就是替父母守孝三年。同时,孝之至在终。孝文化之内涵,生前之孝是养﹑敬﹑谏,死后之孝是慎终追远。《论语•学而》指出:“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慎终,是指慎重办理父母的丧葬之事。追远,是指虔诚地祭祀双亲和祖先。〔29〕此外,孝文化还特别重视对祖宗先人的祭祀。《礼记•祭统》:“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30〕由“奉身父母”向外推衍,则上升到人们对祖先﹑宗族的祭祀,即为“宗祀之孝”。

7.化民成俗,由孝悌及于亲族,及于社会。《论语•学而》云:“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这就是由孝悌及于亲族﹑社会。儒家的核心思想是“仁”,十分强调爱的推及,对长辈的孝往往被推及对同辈的悌,“入则孝,出则悌”。〔31〕孝﹑悌都是仁的延伸和发展。仁既是整体,又是方法;仁既可以扩大人的存在范围,也可以解决生活秩序。〔32〕通过普及性的道德实践活动,推广孝悌﹑敬长,达到德治教化的目的。〔33〕加之法律的儒家化作为支撑,孝悌也就逐渐成为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和行为准则。

8.移孝为忠。先秦时期,忠是对待一切人的要求,是一种相互的道德权利与义务。即使涉及君臣关系,也是相互的,认为君要有礼,臣要尽忠,以保持君臣关系的平衡。然而,儒家将孝道扩张为孝文化后,其观念中就已经蕴含了政治伦理的内容。《论语》明确提出“孝慈则忠”。〔34〕正是在此基础上,《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强调移孝为忠:“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35〕自汉武帝“罢黜百家”后,“孝治天下”成为古代社会的国策,“忠臣孝子”就成为文人所追求的人格典型。〔36〕

(四)孝文化的发展与变迁

孝文化形成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的变迁,也不断地发展﹑演变。

1.汉代的“以孝治天下”

经孔子﹑曾子﹑孟子和荀子等阐述发展了的孝文化,进入秦汉社会,即为统治者所重视﹑利用,以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的思想基础和伦理规范。尤其至汉代,由于作为维护家庭稳定的传统伦理道德的孝,保障了一家一户型小农经济的持续和发展;刘邦分封异姓王的失败,让他意识到只有“孝”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伦理道德,才能巩固自身的统治,因而以分封自己子弟为王的方式,通过“孝”来笼络刘姓子孙;〔37〕从惠帝以后,皇帝的谥号中都加了一个“孝”字;汉文帝时,设立《孝经》博士,强调《孝经》的启蒙意义;〔38〕汉惠帝﹑汉文帝使得孝道与国家治理相结合,〔39〕国家任用人才的方式被设定为“举孝廉”,对于不孝行为,汉代与秦一样予以严惩,等等诸种原因,故形成了“明王之以孝治天下”〔40〕,西汉大儒董仲舒的忠孝合一思想与此相辅相成。〔41〕

2.魏晋南北朝至唐代的“孝为国本”

魏晋统治者一开始就倡导以孝治国。对《孝经》极其重视,不仅让大儒们讲授,而且还亲自作注。〔42〕五胡十六国的北方少数民族也同样如此。北魏孝文帝命人将《孝经》翻译成鲜卑语。唐代的统治者虽深受道教和佛教的影响,但仍以儒学为尊。君主重视弘扬儒家伦理。〔43〕唐太宗李世民确立了“崇圣尊儒”的教育政策,以此为准则建立了唐代的教育制度。唐玄宗在开元七年(719年),下诏令群儒阅定《孝经》,并亲自为《孝经》作注。唐代官学视孝道为最重要的教育内容,唐代科举考试中最为重要的明经科考试的主要内容就是儒家经典,《孝经》和《论语》为必考内容。唐朝不仅看重官员的执政能力,也非常看重官员的孝道品行,以科举作为选拔具有“孝品”官员的制度化手段。另外,唐朝对官员提出了许多特殊的规定,包括官员的父母﹑祖父母在年老多病或身染疾病无人侍奉时,必须守在其身边尽孝;父母去世应该辞官守丧丁忧等。〔44〕为了加大对孝行的鼓励以及对不孝行为的惩处,具备较高法律和伦理素养的唐朝立法者通过周密的立法,将“孝”的道德要求引入法典之内等。

3.宋以后孝文化的变迁

宋代至明清时期是孝文化成熟并到达鼎盛的时期。宋太祖即强调关注民生,制礼作乐,慎罚薄敛,尊重老人,〔45〕开启了宋代以孝道为国策的时代。元代郭居敬著《二十四孝》(全称《全相二十四孝诗选集》),是以民间宣传方式说孝讲孝,成为宋元孝文化发展的特色之一。到了明清时期,统治者更加熟练地运用了孝以加强自己的政权,提倡“孝道”,举荐孝廉,恢复科举,奖励孝悌力田,等等。明代还强化了赐物﹑减免赋役﹑兴建养老救济机构等养老举措。清代统治者也非常重视孝道,以“孝”来强化对国家的“忠”。如顺治帝亲为《孝经》作注,钦定“六谕”;康熙帝进一步颁布《圣谕十六条》,雍正帝敕撰《孝经集注》,同时设立孝廉方正科,孝作为选官的标准。当然,明清两代在旌表孝子的同时,也运用律法对“不孝”行为进行严惩。〔46〕

二﹑中国古代孝文化的法律支撑

(一)法律支撑孝文化的初现

实际上,早在孝意识诞生时,就有以社会规范(法律)来保护孝行﹑惩罚不孝行为的做法了。在商周时期,孝已经和礼融为一体。而按照现在中国法律史学界的主流观点,先秦时期的法﹑刑﹑律,规定的都是刑事犯罪,是刑法;而国制﹑行政和民事,都由“礼”来调整,因此,礼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和孝的融合,就是法律对孝的规范。《周礼》将不孝列入刑罚之重要内容,“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47〕就是突出的例证。而之前西周前期《吕刑》的出现,就曾规定应当惩处的罪名三千条,而其中最大的罪行便是“不孝”。〔48〕

至秦王朝建立,以“人性本恶”之法家思想立国,在诸多法条上开始强调孝的政治意义。如1975年在湖北出土的云梦秦简就有这样的规定:“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能审行此,无官不治,无志不徹,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君鬼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49〕可见,秦在用礼调整孝的同时,就加大了用律来规范孝行的力度。当然,运用法律对孝﹑孝道和孝文化进行全方位的调整,则是汉以后的事情了。

(二)汉唐以后法律对孝文化的全面支撑

汉王朝独尊儒术,实行“以孝治天下”的国策,法律全面参与孝文化的建设。唐也全面继承了汉的国策,推行孝治,并运用法律对“孝”做出了极其周密的规定,以引领﹑规范社会风气的发展。汉唐法律全面支撑孝文化的推广和建设,〔50〕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颁布以《养老令》为核心的养老法令,将孝提升为全民皆行的法律义务。自刘邦始,汉代君主均十分重视优遇老人,尊敬老人,让老年人参与当地秩序的维护,对老年人的物质赏赐也十分频繁。根据《汉书》和《后汉书》的记载,两汉皇帝几乎都颁布过类似的诏令。关于尊敬老人,汉代律法规定,对高年者授予王杖,作为特殊身份的象征,受到特殊的待遇。受王杖者,既有命官,又有平民。〔51〕

这当中,最有名的就是汉文帝元年所颁布的《养老令》。此令明确指出:“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52〕上述《养老令》的内容,也得到了考古出土文物的印证。在甘肃武威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上,就记载了汉代授予拥有王杖的老年人享有的种种特权。〔53〕因此,有学者认为“王杖十简”是中国的第一部养老法。〔54〕

2.从法律上推行孝文化中的悦谏,试图将其政治化﹑制度化。在这方面,西汉大儒董仲舒在其《春秋决狱》中审理的一个案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意义深远。某日,“君猎得麑,使大夫持以归。大夫道见其母随而鸣,感而纵之。君愠,议罪未定。君病恐死,欲托孤,乃觉之,大夫其仁乎?遇麑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于议何如?仲舒曰:君子不麛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义也。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徒之可也。”〔55〕这里,董仲舒将原本适用于家庭父子关系中的悦谏,移用于处理君臣关系中的政治谏议,并提出了臣子必须几谏,而君主必须纳谏的思想。这一判例的做出,对以后各代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至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疏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争,起敬起孝,无令陷罪。〔56〕这里,立法者强调子女不能随便去官府衙门告父母,并规定如违反者将会承担严重的后果,甚至会被判处死刑。〔57〕但疏议在解释这一条的规定时,阐明子女对父母的过错,也不能听之任之,父母“如有违失,理须谏争”。但这种谏争只能限于家庭之内,不能陷父母于犯罪之中。而通过这一法律规定以及律疏(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的解释,中国古代孝文化中的悦谏元素就进入了成文法典之中。悦谏转变为一项法律制度,一个脱离父子家庭伦理关系的政治原则。

3.继承父志,传宗接代。继承父志,并且加以发扬光大,是中国古代最大的孝。为了将这一孝文化的元素固定下来,汉律规定,七出,其首位就是不顺父母(不事舅姑)。这一行为为逆德。汉律的这一规定,经魏晋南北朝,至唐没有改变。

为了继承父志,必须要繁衍后代,延续香火。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即是。在中国古代,通过判例将此孝文化的原则以法律明确下来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东汉太尉鲍昱(10-81)为地方官时,有赵姓男子杀人系狱。其父母来找鲍昱,说他们已经70岁多了,只有这一个儿子,刚刚结婚,希望能够予以照顾。昱怜其言,令将其妻入狱,遂怀孕生子。程树德考证后认为,这种为解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难题,让死刑犯人的妻子入狱,使其怀孕的事例,在魏晋南北朝各个王朝均有听闻,已经成为法官判案时的成例,“然其制实始于汉。”〔58〕

在处理孕妇犯罪之问题上,也考虑到了孝文化的因素,一般均适用缓刑,使其生完小孩以后再执行。历代刑法确立的原则就是:“孕者未乳,当鞫系者颂系之”。为了传宗接代,对孕妇适用缓刑,这在汉代已经有了规定。到魏时,世祖定律,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59〕

4.为父母守丧。这一孝文化的元素,在中国汉以后的律令和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二十一:“律曰: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180)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181)。”〔60〕据简文可知,县吏为父母或妻居丧的期限为30日,为祖父母﹑兄弟姊妹居丧的期限为15日。这条律文使官吏居丧(孝亲表达)合法化,为日后奉行孝治﹑追究官吏不履行居丧义务提供了法理依据。〔61〕

而如果不为父母守丧,或者在守丧期间不虔诚,如居丧奸,居丧听乐饮戏,居丧婚嫁请客,等等,均为法律所不容。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一书中列举了大量自汉末至隋的案例,详细阐述了这一点。〔62〕而这些关于为父母守丧之汉魏以后的律令规定和司法判例,至唐代全部进入了法典。除上述居丧奸之处罚外,《唐律疏议》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63〕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疏议曰: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64〕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65〕

5.举孝廉选官。汉代在保障孝亲者入仕方面推行了多项举措:如颁布律令,保障官吏“孝亲”。汉代的仕进制度是一种以察举为主的人才选拔制度,有常行科目和特定科目两种,常科中又以孝廉最为重要。孝廉,按照唐代大儒颜师古的定义:“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66〕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自此,两汉时期有关举孝廉的诏令和记载不绝于史书。据黄留珠统计,有汉一代共举孝廉约7.4万人,其中西汉约3.2万人,东汉约4.2万人。〔67〕规模化和常态化的举孝廉使很多人得以以孝入官,既改善了官吏制度,又促进了孝文化的发展。

至东汉,进一步明确了将孝悌﹑廉公视为选任官吏的基本道德要求。从中央王朝标榜乡里孝悌,到举“孝”察“廉”,再到特科察举孝者以及征辟孝者﹑丞相四科以“孝悌﹑廉公”为基本标准,可以说孝治对仕进制度的影响在不断加深,并最终促使“孝”成为两汉选官的一个重要的标准。经魏晋南北朝的延续,至唐代,举孝廉的法律传统仍然存在。虽然,自唐初正式确立科举考试制度以后,官员的选拔进入了科举时代,但对官员的孝廉的法律要求并没有放松。这一点我们从《唐律疏议》关于谋大逆﹑恶逆﹑不孝﹑不睦等十恶重罪,守丧制度,同居相为隐制度,以及各种监管官员廉洁的制度等方面看得非常清楚。

6.孝守礼。汉代法律特别注重作为“礼之始”的孝,维护孝与礼的关系。据汉书记载,汉宣帝地节四年,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元康四年“春正月,诏曰:朕惟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法,拘执囹圄,不终天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68〕

礼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父辈和年长者的尊敬,保护父亲的人格,这在汉律令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东汉“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69〕至唐代,这一法律传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70〕唐代的令,在这方面则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唐开元七年令:诸州刺史,每年一巡行属县……有不孝悌,悖礼乱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绳之。〔71〕

对于礼所特别重视的孝悌等家内亲族间伦理秩序,汉唐律令也做出了规定。如汉代对殴兄姊处四年徒刑,至魏,予以加重,改为五年徒刑。〔72〕唐律进一步规定了“不睦”之十恶重罪,继承了汉﹑魏的处刑标准。〔73〕

7.移孝为忠。中国古代孝文化在政治层面至汉以后发展的最高境界,就是将不孝行为视为对国君的不忠,从而予以严惩。这一法律制度设计,至北齐遂形成了重罪十条(后发展为“十恶”)之中的主体部分:五曰恶逆,八曰不孝〔74〕。到了后周,延续了北齐的恶逆﹑不孝和内乱。〔75〕至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四曰恶逆,七曰不孝,八曰不睦,十曰内乱。”〔76〕中国法制史学家程树德评述道:“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77〕

至唐代,在“以孝为国本”的统治政策之下,唐律对移孝为忠做出最为经典的描述和规定,即十恶之首为谋反:一曰谋反。疏议:“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王者……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78〕从而在法律上完成了“移孝为忠”的历史重任。

8.对老人的尊敬﹑孝养和照顾。这是中国古代律令对孝文化的支撑中,规定得最为细密﹑最为详尽的,所以需要展开论述。除了各代颁布《养老令》﹑进行整体规范之外,律令还在下述各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就是要敬养老人。如《后汉书•光武帝纪第一》:“六年……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79〕唐律进一步规定了尊长的特权,其中第一位的就是财产权。其规定为,家庭财产所有权属于尊长,尊长在,卑幼不得私有财,不得私用财。如有私用,则根据其动用财物的多寡,分别处以笞﹑杖之刑。〔80〕“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疏议曰:称祖父母﹑父母在,则曾﹑高在亦同……‘下条准此’,谓父母丧中别籍﹑异财,亦同此义”。“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81〕“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疏议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82〕为赡养老人的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83〕唐及以后的令为此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开元七年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先尽子孙,听取近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84〕开元二十五年令: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85〕《皇明制书》上卷《大明令•户令》也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这些律令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和财产优先权。〔86〕

其次,对老人予以特殊照顾。(后魏)太和十二年正月,诏曰:镇流徙之人,年满七十,孤单穷独,虽有妻妾,而无子孙,诸如此等,听解名还本。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87〕至唐代,在律令中进一步设计了“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疏议曰:谓非“谋反”以下﹑“内乱”以上死罪,而祖父母﹑父母,通曾﹑高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据令应侍,户内无期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家有期亲进丁及亲终,更奏;如元奉进止者,不奏。家无期亲成丁者,律意属在老疾人期亲,其曾﹑高於曾﹑玄非期亲,纵有,亦合上请。若有曾﹑玄数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则不上请。这种权留养亲,也适合于流刑。〔88〕唐代的令也做出了规定,如开元二十五年令: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89〕唐代均田法令规定:“老男﹑残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90〕

再次,对老人的犯罪,实施减免刑制度。如唐律强调照顾老年,即使在“十恶”之首的谋大逆处罚中,老年人(男性80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也能获得赦免。〔91〕老者减免刑: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92〕

最后,对不尊敬﹑不孝养﹑不照顾老人的不孝行为治以重罪。西汉后期大司空何武﹑丞相薛宣﹑大司农孙宝都以“不孝”的名义被免职。由此表明,官吏任职期间必须履行“孝亲”义务。汉《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殴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93〕汉以后,魏﹑晋律,不孝也是死罪。〔94〕

至唐代,十恶重罪中,第四项就是恶逆:父母之恩,昊天罔极……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95〕第七项为不孝。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反,是名“不孝”。具体列了五种不孝的情况:告言﹑诅詈尊长;别籍异财;不守丧;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其处刑为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对妻妾的规定大体相同。〔96〕

三﹑孝文化之法律支撑的反思及当代传承

中国古代孝文化诞生之后,其所包含的一些消极元素(如过分强调父权﹑君权以及压制妇女等)虽然受到历代思想家的质疑和批判,但一直没有伤及根基,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到了近代,其影响及于当代。因此,反思﹑梳理法律支撑孝文化的线索,探索哪些是符合人类法律文明的精神,哪些是违背法律文明进步之规律尤为重要。

(一)对中国古代法律支撑孝文化的反思

重孝是中国古代法制从始而终的重要特点之一,无论是法家还是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朝代均是如此,只是程度有所不同。〔97〕如果对中国古代法律支撑孝文化的现象进行分解和辨析,我们可以得知,中国古代法律对尊敬﹑孝顺﹑赡养﹑照顾老人的规范基点扎根于家庭之上,比较系统,也比较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对老人犯罪的区别对待,分层次减免,富含了人本主义和人性的关怀,具有普世价值;对子女和卑亲属的不孝行为的惩处,既有合理性,也有过于严厉苛刻的特色,〔98〕应当细细辨析;对孝廉的规定,对我们完善现行的干部政策和干部制度具有参考作用;对于悦谏和继承父志﹑传宗接代﹑为父母守丧等的规定,则是消极面多于积极面,需要进行扬弃;对于以孝守礼﹑孝悌延伸等的规定,关乎着我们当下的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学术界的认识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探索其中的尺度和分寸;而对于移孝入忠,则存在着对“忠”的认识和立场——是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还是忠于统治者,忠于君主个人。如是前者,则是精华,应当肯定;如是后者,则是糟粕,应予否定。

(二)中国古代孝文化之法律支撑的当代传承

经过上面的梳理,我们对于中国古代孝文化之法律支撑的当代传承就比较清晰了,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法律保障老人的养老﹑护理。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孝文化所依托的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对孝文化的认识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99〕在传统孝文化中,“孝”是支撑家庭养老功能的价值机制。在这种孝文化的熏陶下,家庭养老成为一个世代相承的行为。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老年人预期寿命增加和人口出生率下降等因素,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升高。这个变化在具体的某个家庭里就表现为“4-2-1”结构,即一对夫妇要同时承担赡养4位老人﹑抚养1个孩子的责任。当然,养老问题自古以来就存在,然而,以如此急促﹑如此大量的人口进入老年社会所带来的养老问题,却是前所未有。一方面,在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和迁移加剧。当老人年迈或者生病需要照料时,子女常常不能在身边提供照护及精神慰藉。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力社会参与率的提高和社会竞争因素的介入,面对工作和生活的巨大压力,子女很多时候已难以再像传统社会那样完全承担孝敬父母的责任。〔100〕此时,如何谋划法律对养老尽孝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

而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婚姻法》《继承法》等十余部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13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14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15条)。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不尽赡养的义务,除了事业竞争﹑生存压力﹑精力不济等因素之外,还有一个经济实力的问题。在中国古代,考虑到这个问题,法律制度曾做出周密的安排,如上述父母在不得分家析产等。还有就是从管仲时代开始的“制民之产”,即家庭之所以能够在物质上奉养父母,是因为有一定的家产。如果一贫如洗,没有家产,即使有奉养父母之心,也无奉养父母之力。〔101〕因此,孟子强调,“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102〕

而在这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也传承了中国古代的优良传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如何帮助有困难的家庭较好地赡养老人做出了规定。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9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12条)。而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则将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纳入到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第6条)。

2.法律保障老人受到尊敬﹑爱戴,以营造家庭和社区以及社会敬老的氛围。〔103〕在保障老人受到尊敬﹑爱戴,以营造家庭和社区以及社会敬老的氛围方面,力度最大的是前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尤其是该法2015年的修订,集中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敬老﹑爱老的问题。第一,该法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第3条)。第二,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对于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第4条)。第三,对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及老年优待作出原则规定(第5条)。第四,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第6条)。第五,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第8条)。该法尤其强调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18条)。〔104〕

3.法律保障养老的组织化建设。首先,虽然国家强调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但目前我国以家庭为轴心的养老模式还不能满足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需求。在此情况下,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多种途径,尤其是养老的组织化建设,来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难题。如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105〕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给予护理补贴。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的老年人,由各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各级政府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国家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8-36条)

其次,动员社会力量,建设多种服务机制的养老机构。目前我国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如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但是还存在“定位不清”“瞄准机制”欠缺等问题。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三次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失能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比例为16.6%,即有597.6万失能老年人需要入住养老机构,但目前护理型养老床位严重不足,民办养老机构中仅有15%左右的养老机构以提供‘康复护理’服务为主,远不能满足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106〕为此,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做出了较为周密的规划。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第37-45条)。

再次,社会各界﹑各个行业﹑各个层面,都来关心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46-59条)。这些法律措施,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是非常有益的。

4.法律保障对不孝行为的规范和制裁。由于社会的进步,孝文化发展至当代,古代各种愚孝的行为基本上已经不再出现,各种不孝的行为也日趋减少。因此,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占有相当篇幅的以各种刑罚手段对付不孝之行为的制裁也越来越少。但是,只要不孝行为存在一天,法律的规范与制裁就必须保持一天,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是与古代对轻微的不孝行为都要动用重刑相比,现在对不孝行为的规范和制裁都比较轻缓了,只要达到教育当事人﹑制止不孝行为继续发生﹑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就可以了。

对此,《婚姻法》《继承法》都有所规定,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得更加系统﹑更加全面。如该法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第3-25条)。

四﹑结语

中国古代孝文化,历两千多年而不衰,其存在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孝文化能够促进人们身心和谐;另一方面,孝文化有利于协调家庭关系,即有利于梳理亲子关系,并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此外,在当代社会条件下,继承和发扬传统孝文化的积极意义还在于其有助于解决老龄化问题。“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一般认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达到10%,即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全国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介绍,我国从199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2017年,老年人口净增1.1亿,其中2017年新增老年人口首次超过1000万,预计到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数将达到峰值4.87亿,占总人口的34.9%。”〔107〕对老年人来说,不论现行的乃至未来的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子女给予的经济补贴,总能够提高其实际的生活质量,家庭内部子女对父母的回馈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是社会公共保障制度的有力补充;且与农耕社会礼法事无巨细近乎僵化的规范孝行为相比,进入商工社会〔108〕后,弘扬孝德,可使子女更发自本心地回馈予父母更多的爱。最后,孝文化也体现了人类的本质属性,如《孝经》所言:“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109〕孝道是体现“天道”和“地道”的“人道”。〔110〕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在弘扬孝文化中的精华部分,抑制和摒弃孝文化中的消极要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还远远不够。就整体而言,中国古代支撑孝文化的法律规定是零散的﹑碎片化的,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周密的体系。即使是唐代的法律,如上所述,对孝文化的规定也主要是对不孝之行为的惩处,运用的是刑法的手段。而且中国古代法律在支撑孝文化的进程中,维护封建落后的习俗和思想糟粕方面,也有诸多不合理乃至违背人性的方面。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立法在吸收中国古代立法中如“尊老爱幼”“确保一定的家庭财产以赡养老人”“鼓励家族﹑乡邻帮衬﹑照顾﹑关爱老人”等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并且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指导﹑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中心﹑以《婚姻法》《继承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刑法》等为辅助的比较系统地支撑孝文化的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今后的问题是,在有了一个比较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如何更加全面﹑平等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应有权益,如何将法律条文落实到实处,这是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该全力解决的课题。另外也应注意防止法律不能主义,用法律规范本应由道德调整的内容(例如“常回家看看”的立法)而使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王静,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号11&ZD081)第7个子课题“中华法系”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马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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