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以法律价值为视角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的基本概论
价值是用来衡量事物是否能够产生积极作用或者影响。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体系的关键,是指法律通过它的规范作用所能达到的最终目标和发挥的积极作用。民商法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和涵义体现制度,主要是协调个人的财产流动关系。它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自愿和公序良俗。民商法注重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和协调,另一方面它通过对权利的限制,达到了协调权利间冲突的目的,最终确保社会中自由能够完整的体现。经济法则是国家在社会公共经济活动中所起到的干预、管控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注重的是社会利益,它的存在为国家管控市场经济活动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的比较
(一)公平价值角度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
公平在法律层面上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能够保证社会利益的均衡。只有具有公平价值的法律原则才能有效的发挥其对所有法律相关部门或者行动的指导性作用。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中包括公平原则,该原则具有高度重要性,它对民商法的其他原则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这也是法律的公平价值在民商法中的体现。民商法的公平原则侧重于经济和条件的公平,南此可以判断出公平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较为抽象,它主要起到保证当事人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确保他们具有足够的自由度去实现主体利益最大化。
但是民商法仅确保各个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待遇,其对于个体之间或者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不能发挥作用。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体现在所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活动时,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最终实现利益均衡。经济公平对于市场经济主体实现市场交易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在我国,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还体现在消除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不平等关系,主要包括不正常竞争、垄断等。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原则中都包括公平价值。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原则。但是从整体价值取向分析,民商法属于私法,其法律制度是以个人利益为首要考虑要素;经济法是介于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律区域,其法律制度是以社会利益为首要考虑要素。“两法”在公平价值方面存在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点论述。首先“两法”公平产生的环境不同。
民商法的公平价值是商品经济带来的。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则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不公平时产生时,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繁荣时的产物。其次“两法”公平原则的内容存在不同。民商法的公平原则是一种抽象的公平,它强调平等的条件、相同的起点、个体具有相同权利义务等。经济法的公平原则是一种实行性的公平,它强调公平的分配和发展等。最后“两法”实现的方式不相同。民商法通过公平原则对于市场经济活动和制度进行规范,从而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经济法则是通过国家法制法规对于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规范,最终实现社会利益均衡。
(二)效率价值角度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
民商法的效率价值体现了法律中当事人的利益,它对于实现经济人的最大化经济利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体现在它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可以看出,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终极目标是一只的,即“两法”均是通过对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规范确保个体或社会利益的实现,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
“两法”效率价值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首先“两法”注重的利益存在区别。民商法将个体利益看得比较重要,以个体经济效益推动社会整体效益的进步。经济法则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重点。其次“两法”的效益和效率追求层次不同。民商法注重维护个人效益和效率,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整体效益和个人效益、效率不成正比关系。在市场机制失效的情况下,民商法不能完全保证市场机制的效益和效率,而经济法重点关注社会整体效益,其通过对于经济的干预有效的矫正了市场的非效率情况。
(三)自由价值的角度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
民商法是私法,自由价值在民商法中体现为其自治原则。民商法强调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和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商法的自由价值体现为消极自由,它是通过确保个体经济自由权利实现市场主体免受其他人的干扰。
自由价值在经济法中体现为其通过国家政策对经济施行干预,最终实现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表明了其积极自由价值。经济法实现政府和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平衡,最终确保社会整体经济的自由。从该层次上来讲,经济法的积极自由在民商法的消极自由观念纸上。
(四)从秩序价值角度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追求秩序价值,但是“两法”的追求利益方面存在差异,经济法中的秩序价值更为显著和重要。民商法通过对主体权利的维护和制度的建立间接的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秩序。经济法则注重维护社会整体经验,它通过法律法规对市场秩序进行干预,最终实现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三、结语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保障市场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部门,民商法注重社会个体的条件平等,提供自由交易环境,提高个体效益和效率,最终实现社会个体利益的增加。经济法注重社会整体利益,通过经济法可以有效排除干扰经济发展的因素,最终实现市场的稳固发展和社会整体效益、效率,增加。民商法和经济法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协调运作共同促进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
参考文献
[1]陈载源.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3(6).
[2]廖倩.从法价值角度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关系[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5).
作者简介:马超敏(1979.04-),女,浙江东阳人,本科,浙江时代商务(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