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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5-3-5 17:49:09 阅读:354次 【字体:

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全社会的着作权法律意识日益提高。因此,学术期刊社要努力把版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论文的网络出版权问题、未发表论文的侵权问题、处理好署名权问题、修改权问题、"抄袭行为"与"文责自负"等问题。期刊编辑既要有责任维护期刊权益,更有责任维护作者权利。

  关键词: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着作权;署名权;侵权;法律

  

  科技文化的发展催生了现代版权制度。为保障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也为了科技、文化作品在一定社会规范下的广泛传播,现代的版权制度应运而生。经过改革开放2O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中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一是中国特色的现代版权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型;二是版权执法体系逐步健全;三是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四是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初具规模;五是全社会版权意识在逐步提高;六是版权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又符合国际版权规则和我国国情的比较完整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

  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历史较短,版权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版权保护水平总体上处在一个初步发展的阶段,侵权盗版行为较为普遍,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相当猖獗,全社会的着作权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因此,作为学术期刊社,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把我国版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本文就当前学术期刊版权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论文的网络出版权问题

  20世纪8O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愈加频繁。随着因特网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印刷方式交流和传递信息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文化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电子出版迅猛发展,网络传播普及。1994年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AJN)开始建立,随后出现了由清华大学主办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先利用可读光盘的形式进行期刊的交流与传播。尔后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利用,建成了中国期刊网,成为网络版电子出版物。至2002年底,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达5000多种,期刊题录数据超过1600种,收录的总数达6600种,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期刊文献全文数据库,被海内外广泛使用,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知识创新工程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接踵而来的网络版权问题也凸显出来。不少期刊社在未征求作者本人的意见的情况下,再加上多数期刊属于汇编作品,着作权人众多,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一一取得各个着作权人的授权,因而以"征稿启事"这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约稿简则来试图解决网络出版权问题。根据该征稿启事,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就意味着将论文的网络出版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该期刊社。

  其实,论文的网络出版权问题在《着作权法》第10条已明确规定,把其作品在网上传播是着作权人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的许可,把其作品在网上传播,即构成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规范网络服务的行为,准确界定网络侵权的行政责任,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行政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完成制定工作,并于2004年底已出台。因此,如果期刊社不与作者就作品着作权的转让事先签订协议,从而获得作品的自主版权的话,期刊社就无权转让相关权利给电子光盘版和网络数据库等媒介。否则,期刊社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再者,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人们"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日益提高,"征稿启事"、"约稿简则"的法律效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二、未发表的学术论文的侵权问题

  在编辑实践中,一些编辑往往错误地认为:已发表的作品存在着作权。没有发表的作品不存在着作权。基于这种不正确的观点,这些编辑往往对已发表的作品的着作权比较重视,忽视尚未发表作品的着作权。比如,各种学术研讨会召开时,一些学刊编辑借此机会向参会者组稿、约稿。但是,也有一些编辑不经作者本人同意,通过各种关系从会议组织者那里得到一些参会者向大会提交的供交流的论文,在没有征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编辑在自己所属的刊物上发表。再如,有的编辑没有妥善保管作者投来的稿件,致使稿件被别人看到,观点被人抄袭。还有个别期刊社,由于档案制度不健全,对于不予采用的稿件没有妥善保存,导致这些稿件被随意毁损丢失。

  《着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着作权人享有的着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很显然,作品不论发表与否,作为着作权人的作者都享有上述十七种权利,任何人不经着作权人许可,都不得侵犯。《着作权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版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后两种情况,因期刊社保管不善导致作品毁损、丢失、观点被剽窃,一旦着作权人追究起来,期刊社将难辞其咎。

  三、署名权问题

  《着作权法》第l0条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学术论文的署名是作者对学术论文着作权的声明,表明作者对论文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全面负责,若出现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表明作者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其成果已被社会所承认,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标志着其应得的荣誉。论文署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只有具备作者资格的人才能在学术论文署名。论文的署名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本人应是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部或主要部门的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者;二是论文的撰写者;三是本人对作品具有答辩能力,并为论文的直接责任者,要对所发表的论文的科学性、创造性直接负责,即"文责自负",所以都应署真实姓名。

  学术期刊编辑要充分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作者有权决定怎样署名,署真名还是署假名、笔名等,以及合作作者的排名先后等,编辑都无权干涉。但是编辑有权把好署名关,对于署名不正确的,一定要予以纠正。比如,对于未参加该项课题研究,却利用职权或关系而在作品上署了名的,应向该项课题负责人说明这种做法违反了《着作权法》,不符合其中的署名条件,是属于侵权行为,并由课题或论文负责人处理好此事,编辑在没有作者许可的条件下,不能擅自作主。

  近年来一些人为了评职称和社会声望,或为了搞好关系,有的乱搭车署名,有的给未参加论文、课题创作活动的作者的亲朋好友、同事、领导在论文上挂名等不良现象成风,为此,期刊社为保护版权,清除署名上的学术腐败,必须进行严格的署名审查:

  对于论文署名时挂上知名专家的论文,期刊社可以要求稿件要有知名专家的推荐信或签名,证明确实该专家参加了论文的创作活动,负有一定的责任;期刊社从署名中核查作者从事的专业是否与论文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一致,否则不予发表或把这种搭车署名者删除,以维护学术论文作者队伍的纯洁性;(3)对在审稿中出现疑点的稿件,期刊社可以要求作者出具所在单位的证明。主要证实该作者有没有从事这项工作的研究能力,否则不予发表或把该署名者删除(合作完成论文者)。

  对于作者多人署名的论文未经合作者许可,不能将与他人合作撰写的论文当作自已单独撰写的论文发表。合作撰写的论文,其版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中的每一个人都无权单独行使合作论文的版权。如果某一作者把合作论文当作自己单独撰写的论文发表,实质上是把他人劳动成果据为已有,从而侵犯了合作者的发表权。但对于某些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论文,版权人可以发表其单独撰写的那一部分。合作论文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着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为此期刊社必须实行严格的署名审查,防止署名的学术腐败,把好署名关,做到署名正确,不遗漏、不假、不虚,实事求是。

  四、修改权问题

  《着作权法》第9条2、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着作权法》第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种权利的特别规定就是说编辑对作品的修改、删节是有限的,修稿时不得涉及到内容的变化,不得改变作品的完整性,否则就是侵权。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编辑有时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的修改权,在稿件的编辑过程中过分强调自我,在没有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删去了作者的重要观点、重要数据,或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作者,这样就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有的编辑未经作者同意,将其论着以摘要形式发表,即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作者同意,编辑部擅自将论文转其他期刊发表,即侵害了作者的"发表权".有的甚至凭个人意见乱改一通,引起作者的不满,侵犯了着作权人的权益。以上这些现象应引起编辑的重视。编辑在加工稿件的过程中要将着作权法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要明确自己的职权,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尤其是对作者的文稿不得做随意的修改,编辑加工必须在《着作权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切忌编辑加工的自我性、随意性。编辑可以提出自己对文稿的修改意见,在和作者讨论并征得作者的同意后,让作者自己去修改,充分保护作者的修改权。对于作者文稿中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对于作品中需要修改的,一定要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将其改正确,千万不能改错。当涉及到文章的论点、论据、框架结构、逻辑等方面的较大改动,最好是提出修改意见让作者自己修改。若有的作者授了权,请编辑帮助修改的,便可实施修改。

  五、"抄袭"行为与"文责自负"问题

  著作权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已有。由于抄袭物是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是指已发表的抄袭物。当今,学术腐败之风,屡禁不止,被各类媒体曝光涉嫌剽窃抄袭的丑闻屡见不鲜。从本质上看学术腐败与经济腐败、史治腐败一样,都是为某种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和违法乱纪的。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以稍微改变形式或内容,将他人作品的部分或全部据为已有,并以新作品的形式加以发表的剽窃行为;有直接将他人作品的大部分或部分内容,以相同的形式窃为已有的抄袭行为。剽窃、抄袭行为直接侵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文化文明秩序带来混乱,应负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与研究学术规范》第四项第九)条明文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作为期刊编辑首先要增强自身法律责任意识,有责任判定一件作品是否是抄袭剽窃之作。然而,有的期刊编辑却对此漠然处之,他们经常挂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文责自负".这样,将来一旦文章内容上、思想观点上出现问题,有抄袭侵犯他人着作权的情况,作者将自己承担责任,与期刊无关。

  虽然,我们也承认"文责自负"的原则归划了作者必须对自己的论文的政治性、科学性和产生的社会效果负责。但是,首先,出版物是出版者和作者共同合作的成果,文稿一旦发表,出版者与作者就必须共担责任。一旦论文发表后,真的发现了有侵权问题,即使期刊社没有主观过错,出版者也无疑负有相应的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也难以免去对被侵权者进行赔偿的连带责任,即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编辑代表期刊社加强着作权(版权)保护,必须本着高度的责任感把好审稿关,这里尤为强调的是"学术"上的把关,要加强对稿件的权利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看看是否有侵犯署名权,是否有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这要求编辑人员对专业熟悉,对专业研究进展情况及有关论文的刊载情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对有怀疑的论文应在中国期刊网上检索,看看类似的论文是否有刊载;审查稿件的科学性和创作性把伪科学,伪学问,抄袭之作,平庸之作,一稿两投都拒之门外,以防止学术腐败的产生和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民族创新力,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人权。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中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中国逐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规则的比较完整的着作权法律制度,建立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的版权保护体系。各级版权行政管理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查处侵权盗版活动成效显着这些也是警示学人,必须遵守学术法律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期刊编辑既要有责任维护期刊权益,更有责任维护作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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