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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现象的探析与对策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5-3-5 17:48:07 阅读:372次 【字体:

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现象的探析与对策

 

  摘要:目前,"一稿多投"已成为多数作者采用的投稿方式,引起众多争议。对此,有必要从法律和学术期刊发展的角度正确认识"一稿多投"现象,认可作者合法、合理的"一稿多投"行为,对少数作者以"一稿多发"为目的的、变相的"一稿多投"应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并予以谴责。期刊社要通过与作者签订合约的方式,从法律上避免"一稿多发"现象的发生。学术期刊编辑部要优化工作环节,促进稿件流通,通过合理竞争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一稿多投;学术期刊;发表权

  

  "一稿多投"主要指作者将同一篇论文投到多个期刊的行为。同时,还有一些变相的"一稿多投",如田建强认为,有些作者对原作品进行改头换面,只修改其中少部分内容,其实质内容保持不变,这种变相投稿的方法,属于一稿多投行为。陆炳新和蒋永华认为:相同的数据,特别是图表,在不同论文中多次使用,或一套数据采用不同的排列组合方式以多篇论文的形式发表,是变相的一稿多投旧。蒋霞玲认为,作者将已发表的文章的某个部分改动一下,或者是将已发表的文章的几个小论点展开,又投向不同的编辑部,也属一稿多投。还有一种情况是,文稿内容基本相同,但作者署名顺序不同,分别投向不同的期刊,同样属一稿多投。目前,大多数刊物及其编辑对一稿多投持反对意见,认为一稿多投扰乱了学术期刊正常的编辑出版工作,浪费了学术期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害了广大读者的利益。一稿多投还有可能导致一稿多发,容易引起版权纠纷,助长了不良的学术风气,污染了学术环境心。这种作法还给查新咨询工作带来一定干扰;干扰影响因子对期刊的正确评价∞1.面对期刊界的口诛笔伐,"一稿多投"现象却依然呈上升的态势,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上澄清一稿多投的性质。现针对前述第一种形式讨论其成因和利弊及如何合理避免一稿多发。

  1."一稿多投"的原因

  (1)学术期刊的审稿周期较长。国家明确规定学术期刊稿件的审稿必须实行"三审制",特别是需送外审的文章,由于外审时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有时会耗时较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规定的1个月的审稿期限对学术期刊编辑部有一定难度,因此,很多学术期刊编辑部在稿约上明确审稿期为3个月,有的甚至是4-6个月。学术论文往往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今天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从作者的角度考虑,若一篇论文在某个编辑部搁置3个月后得到的是退稿通知,再改投另一家期刊,又要等3个月的审稿期,还不知能否发表,6个月内类似的文章可能已经发表许多篇了,自己的辛苦之作失去了发表价值。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不少作者会采取一稿多投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而对刊物而言,视作者投稿时已认同编辑部在"来稿须知"中关于3个月审稿期的约定,将作者放在了必须被动接受的位置上,但这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因为作者的这种行为并不违法,编辑部也无法追究其责任。学术期刊普遍用稿率较低、出版时间长,为数不少的核心期刊,即使是审稿通过也还要等好几个月才能发表,从投稿到发表需要近,甚至更长的时间。还有一些高校学报不仅审稿周期较长,而且教学研究类的来稿多,用稿率低,积压严重,不能及时给予作者明确回复,这也是迫使作者一稿多投的原因之一。

  (2)所谓的"核心期刊"被大众不科学地无限推崇,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作用远比在普通期刊上发表要大得多。目前,由于各高校现行的科研管理政策普遍对教师和管理人员有科研的要求,无论是职称评定还是校内津贴的发放都和教职工论文发表及科研项目挂钩,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论是在职称评定中的价值,还是科研考核所计分值,均远高于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另一方面,由于一些课题论文及硕、博研究生的论文有具体的发表时间要求,在没有把握一定能通过核心期刊的审稿时,作者往往还会"有选择性、阶梯性地"投向一些非核心期刊。笔者就曾遇到一些作者在稿件修改期间收到核心期刊的刊用通知后,要求撤稿的情况。高质量稿件发生上述情况的概率更高,这不仅打乱了编辑部正常的工作程序,使责任编辑的大量劳动付诸东流,也造成了稿源的流失,给编辑部的工作带来困难。

  (3)一些学术性、实用性较低的文章,是作者为了完成科研工作量或凑够评职称时所需论文数量而完成的,作者往往采取广撒网的策略,将一篇文章同时投给数个甚至数十个层次相当的刊物,希望能有一家录用。但作者的这种做法已违反了《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自稿件发出之日起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期刊社投稿"的规定。

  (4)少数作者受利益驱使,为达多发文章的目的,将同一篇文章改头换面投向多个刊物,造成一稿多发。这不仅仅是一稿多投的问题,更是一种学术不端行为。

  2."一稿多投"的法律解读

  《着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着作权法》赋予了作者决定该作品是否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等的权力,即作者享有选择期刊发表论文的权利。作者的投稿行为就是为自己的作品选择期刊以备发表的过程,是为行使发表权做准备。他可以向多个期刊社发出预约邀请,最终通过签订合同决定在某一期刊上发表。原则上作者对同一作品只能行使一次发表权,这就是发表权用尽原则。

  《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着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d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期刊社投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授予期刊社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作者"一稿多投"的权力。需要注意的是《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双方另有约定"是指作者和期刊社双方的正式约定,必须由作者和期刊社双方签字认可才生效。可见,法律赋予编辑部禁止一稿多投的权力期限是1个月,编辑部要想得到更长时间的权限就必须和作者签订正式的约定。而由编辑部单方面制定的稿约不具备合同的基本特征,只是要约邀请,并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没有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作者投稿也不是对稿约内容的承诺。目前,我国大部分期刊社(编辑部)收到作者的稿件后都是通过电子信箱的自动回复功能告知作者稿件已收到,在3个月内(或更长时间请勿再投其他刊物。这种没有作者签字的"告知"和"来稿须知"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应。因此,作者在投稿后1个月内没有得到编辑部明确答复的即可改投它刊。

  "一稿多投"是作者向不同的期刊社发出要约邀请,表达了希望期刊社能发表自己作品的意愿。大多数作者只是希望能借助某个学术期刊早日将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并不是想在作品发表后许可多个期刊使用自己的同一个作品。西方发达国家的《着作权法》均不禁止一稿多投行为。我国的《着作权法》也没有明确"一稿多投"属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仅在第三十二条中限定了不可一稿多投的时限。在英美法系国家,向杂志社或报刊投稿一般被认为是着作权非专有许可使用,不必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即作者可以"一稿多投".

  当然,极少数作者因利益驱使,采用一些投机手段,以"一稿多发"为目的,将已经发表的文章改头换面、拼凑成多篇文章投向多个刊物,这和其他种种变相的"一稿多投"都是学术不端的行为。

  可见。一稿多投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而变相的"一稿多投"确是一种学术投机行为,为学人所不齿。

  3.依法遏止"一稿多发"

  一稿多投"并不是"一稿多发"的根本原因。鉴于我国目前期刊版面不足,学术界发表论文压力大的现实,笔者认为,目前应抑制一稿多发。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律上确认一稿多投的合法性,而由编辑部完善的工作程序和认真高效的工作来杜绝"一稿多发"。

  期刊社应该通过与作者签定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来阻止作者一稿多发。特别是学术期刊编辑部在录用作者稿件时要与作者签订合约书,此合约书的内容应明确作者授予期刊社对该作品的许可使用权种类。具有双方签名的合约书带有法律效应,如双方签的是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则作者若将同一篇文章再在另一期刊上发表或为了在其他刊物上发表而临时撤稿就是违约,编辑部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有些作者违反合同,故意将同一篇文章改换标题或将一篇文章分解为几篇文章,甚至将以前发表过的文章改头换面重新发表,这些有目的的、违规的、有悖学术研究的创新性原则、有悖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的"一稿多发"行为,可定为学术不端行为。此外,一些合作研究性论文,因论文排名的先后不同,在职称评定中的作用、科研分值的计算上有较大差别,这也促使部分作者将同一篇论文分别以不同的排名顺序重复发表。这些论文的主要观点、内容基本相同,如果第一篇发表的论文已和编辑部签订了专有使用合同,则后面发表论文的行为属违反合同的行为。而与作者签订专有许可合约则可有效遏制该种行为。同时,学校的职称评定、科研分值计算、项目结题时,应对申报人的论文进行质量把关,核实文章的真实性,对内容进行查重、查新,不能只看发表论文的篇数,对同一作者"一稿多发"产生的论文决不能重复计数,以杜绝少数人的学术取巧行为。

  4.认可合理的"一稿多投".促进稿件流通,推进学术期刊的共同发展

  目前,"一稿多投"现象普遍存在,它有利于保障作者的着作发表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绝大多数的期刊社都要求作者不得一稿多投,但又没有哪家刊物能保证来稿必用,对于合理的"一稿多投",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改"堵"为"疏",承认其合法性。一方面,作者为保证作品的刊发,可以光明正大地、合理地为自己的作品选择出版者;另一方面,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学术期刊若要求论文的中心内容不得向其他期刊投稿,应与作者签订合约,在双方认可的时间期限内作者保证不一稿多投。同时,要坚决地谴责变相的"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

  "一稿多投"合法化在给期刊社带来工作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它在使编辑部稿源增多的同时,也带来了审稿费用的增加和编辑工作量的增加。鉴于专业的学术期刊和大学学报学术性强、发行面窄、发行量小,特别是普通的大学学报多数是赠阅、交流,办刊经费有限的现状,期刊社可合理收取一定的审稿费。这样,可提醒作者投稿时更加理性和具有选择性,避免产生同一稿件同时发给十多个期刊的现象,从而减轻编辑部收稿和初审稿件的压力。一些时效性较强的优质稿件在投核心期刊的同时,为了能及时发表也会投向一些非核心期刊和普通的大学学报,使非核心期刊和普通的大学学报的稿源数量和质量都有所提升。编辑部为留住好稿源,必然会想方设法缩短稿件的审理周期,及时与作者沟通,加强服务,这对学术期刊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同时,也可改变目前大量优质稿源涌向核心期刊的现状,促进了稿件的正常流通,有利于提高我国期刊的整体质量。

  提高期刊质量,稿源是关键。编辑部要争得优质稿源,就要正确树立为作者服务的理念。世界着名期刊英国《自然》杂志的总编辑坎贝尔说:"要更好地为作者和读者服务。"《自然》的执行主编罗贝尔说:"只有服务好作者,才能有好的论文和作品刊出。"《自然》杂志"130多年的经验证明,为作者服务很重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定能提高一份杂志的学术水准和品位。"编辑部要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为作者服务,对收到的稿件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回应。优化审稿环节,最大限度地缩短责编初审的时间,并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加强与审稿专家的联系,稿件送审可直接用电子邮件收发,这样就省去了邮寄的时间,使编辑在最短的时间里给作者明确的答复。如,《自然》杂志每周收到200多篇稿件,刊出的只有16篇,编辑会尽力在收到论文一周内作出是否采用的判断,并将论文是否送审和退回的决定用传真通知作者,不能采用的稿件,编辑会给作者发电子邮件说明原因。如果我们也能树立像《自然》杂志社那样的服务理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尽力在收到论文后一周内作出是否采用的判断并告知作者,一稿多投现象就不会成为困扰广大编辑的难题了。编辑部之间的稿源之争就会是、公平合理的竞争,比的是编辑部的服务、信誉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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