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高法院 在一国的整个司法体系中,最高法院通常处于司法金字塔的顶端。它是民刑事案件最高级别的审理机构,同时又承担着统一司法标准乃至整个国家法制准则的重大职能。与这种角色和职能相适应,最高法院需要在法官选任标准、权力运行方式以及机构设置等方面有不同于下级司法机构的设计。最高法院的这种特殊性自然会使得它本身成为法学研究尤其是司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点和热点。例如,在美国,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研究就一向是主流法学界的关注焦点,相关研究作品可谓层出不穷,佳作迭出。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界与司法界并没有对最高法院的特殊地位与功能给予必要的关注。根据我有限的观察,迄今为止尚没有一篇论文-更不必说专着了-对此做出专题的研究。这种普遍的忽视导致我们在相关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存在着种种模糊和混乱,这样的状态是亟待改变的。 最高法院所承担的政治功能应该是我们首先要注意到的。在现代各国的宪政制度中,对于权力分立和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独立原则的承认已经是常例。虽然在实践中,存在着美国式的综合性的最高法院和德国式的最高法院之外另立宪法法院两种模式的差别-德国的宪法法院行使着宪法诉讼的终级管辖权,它和最高法院同样是以司法机构的模式行使自己的权力-无论如何,最高司法机构具有独立的政治功能却是没有分别的。十九世纪以降,司法权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明显扩张的趋势。人们发现,由于司法机构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到了制定法、司法先例以及已经确立的法律程序的严格约束,也由于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所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分享的共同的知识、价值、理念和伦理准则对司法权的必要制约,司法权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加以平衡的正当性在越来越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确立。不仅如此,在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已经获得毋庸质疑的合理性的现代社会,司法这样一种专业化的权力对于极端民主制所可能产生的弊端-例如,多数人对少数人持久的压制或暴政-所具有的独特的纠偏作用也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最高法院为顶端的司法体系越来越不再仅仅是一个司法机器,而且是一种政治力量。标志着这种发展的一个最明显的趋势是许多国家借鉴和移植了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使司法权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制约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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