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权且用“法团主义”。))(Oi,1992)。她强调,发生在东欧国家的私有制浪潮不能够用来解释中国农村的快速经济发展,中国农村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政府与企业合作。(注:与戴慕珍观点相一致的还有布里查的地方发展性政府(LocalDevelopmentalState )和华尔德的地方政府作为公司。布里查认为,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的并存过去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那既不是资本主义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的(Blecher and Shue,1996)。华尔德同样认为私有制不能够解释乡镇企业的成长,他特别强调可耐(Kornai,1990)基于东欧经验的、缺乏经济基础上的私有制不适合中国的情况,认为是县以下的政府与企业关系中,政府实际在扮演公司的角色(Walder,1986、1994、1995、19…… 96)。相似的观点认为,早期乡镇企业高速发展是中国文化和中国人特有合作品质和利他精神的产物,而与所有制之间没有关系(Weitzman and Xu ,1994)。)由于法团主义在西方世界中具有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她的地方政府法团主义便很快受到了对乡镇企业高速发展作私有制和半私有制解释的学者的批评(McMillanand Naughton,1992;Pei ,1994;Nee and Matthews,1996)。为此,她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对这一用语作了特别的解释,她指出:在一些具有地方政府合作主义的地区,一些干部的权力很大,在部分地区,一些干部甚至是威权者,譬如,大邱庄。但是,地方政府合作主义并没有对干部的权力进行假设,也不排除成功的私营企业……地方政府法团主义只关注管理的合作特质,而不讨论谁具有权力(Qi,1998,94)。